大圆满法

第三项修行的警醒:业报因果-- 身恶业

  • 作者: 创古仁波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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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恶业是“杀生”。当我们论及杀生的恶业时,它必须含有杀生的意图,意外或没有杀生意图的杀生并不构成恶业,例如,当一位医师为了帮助一位病人而替他动手术或给他强烈的药物,但病人却因为这项手术或药物而死亡时,这并不会形成杀生的恶业。第二,当一个人只是想到:“我想杀死这个人。”而没有真正去杀那个人时,这也不会形成杀生的恶业。所以,杀生的恶业不仅必须具有“我要杀死XXX”的念头,还必须包括真正去杀死那个人的行为。

杀生可根据动机而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的杀生是由于贪欲;为了让自己得获某种东西或具体的利益而杀害某个人或畜生。第二种类型的杀生是由于嗔恚。造作这种恶业的人认为他有一个仇敌(人道或畜生道众生)并受其伤害,因而想藉由杀害的手段将之产除。不论他使用的是武器或毒药,不论他所杀害的仇敌是人道或畜生道众生,他杀生的动机是强烈的嗔恨心。第三种类型的杀生根源于无明。造作者相信杀生没有什么不对,甚至认为是好的,他们完全不知道杀生是多么的不好。所以,他们杀生的原因是他们不了解他们所做的事——例如杀死一只畜生做祭品——是错的。

杀生确实是非常严重的恶业。杀人者剥夺了被害者的生命及他所享有的一切,并迫使他面对死亡的恐惧及痛苦,所以这是非常不对的。杀生者将会受到杀生的三种业报;第一种业报成熟时,杀生者将于来生遭受到极大的痛苦,并且可能有非常痛苦的转世;第二种业报是遭受到类似的经验,所以,杀生者本身极可能寿命很短,因为人缩短了其他众生的生命;第三种业报是将于来生具有同样的习性,也就是杀生者来世将有喜爱杀生或想要杀生的自然倾向。

对治杀业的方法是开展戒弃杀生的善行。不杀生就不会遭受杀生的痛苦业果,而且在来世及今生的境遇也会改善很多。佛陀说过:众生并不须要放弃有利的(如同在过苦行或禁欲生活时一般),而只须要放弃制造痛苦的有害事物及行为。杀生是众生必须放弃的。杀人者绝对不会由于杀生而在今生得获任何益处,因为被杀者的亲友可能会报复,其他不利的情形也很多。所以,杀人者时时刻刻都活在报复的恐惧之中,而且也可能会被关入监狱。不放弃杀生不仅给未来制造极大的痛苦,也为今生带来许多的困扰。即使就短期而言,戒弃杀生也能使我们免于杀生所带来的一切恐惧及苦恼。所以,不杀生会自动带来许多平静及利益,这都是杀生者所不能享有的。

有鉴于此,我们应该下决心,从现在开始直至死亡,绝对不杀生。戒弃杀生确实非常重要,我们并可以由此善行而聚集许多功德。因此,我们在来世很可能会享有长寿及健康的善果。

佛陀在《别解脱戒经(PratimoksaSutra)》中开示道,众生应该放弃一切不善行,并开展善行。这项告诫并不表示,我们必须放弃一切愉悦。美好、漫妙的事,并专致于发展不愉快、痛苦、艰涩的事。若我们加以细察,将会发现我们所放弃的并不是快乐,而是如同毒药般可畏的事物或行为——今生及来世的一切痛苦之因。所以,若能将它产除,即能产除痛苦的根源。这就如同摆脱了束缚着我们的角徵。因此,它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而是引导我们走向困境及痛苦的终点的善法。

第二种身恶业是“偷盗”或“不与取”。若不戒弃偷盗的恶业,它将成为对自己及他人伤害很大的恶业。不论是富有或贫穷的人,都对自己所拥有的东西相当执着、爱恋。一位富有的人喜爱他的财富;一位贫穷的人也喜爱他所拥有的平凡物品,因为他可能花了很大的精力才得到这些东西。无论如何,当他们终于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之后,都非常珍视它,假如有人将它偷走或抢走,他们将感到极大的痛苦。所以,偷盗会制造许多心理上的痛苦,也可能带给受害者实质的匮乏之苦。

偷盗带给他人许多的不快乐,也会带给造作者困扰。偷盗者首先必须晓得某人拥有某种他想要的东西,并因此产生贪梵之心。然后,他必须耗费一番功夫才能取得这样东西,这个过程可能包括身及意方面的困难。最后,当他终于取得它之后,将会担心揭发并受到惩罚。此外,欲望是永远无法满足的,因为贪求的心会愈来愈强,一旦偷盗过之后,再度偷盗的冲动又会生起;但这也无法带来完全的满足,于是又有另一次的偷盗,并如此一直继续下去,因为不满足的感觉是无止尽的。纵使连续不断的偷盗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偷盗者仍然会继续这么做,直到最后他陷入极深、极多的麻烦。所以,偷盗给他人及自己带来的是不快乐。

佛陀说:偷盗如同毒药,是不快乐的原因。偷盗并不是非常愉快的经验,因此佛陀说:“你明明知道那是不好的,所以你必须放弃它!”这就是偷盗的真实意义:他人及自己的极大苦因。不但今生如此,来世也是如此。当偷盗的恶业在来生成熟时,它将给自己带来极大的痛苦。戒弃偷盗的恶行将给他人及自身带来平静及快乐。如同佛陀所说:“佛法即是平静,是免于欲求的自由。”

偷盗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强行劫取,例如,一位强壮有力的人直接攻击他人而夺走他或她的所有物。这在战争时也会发生,战胜者强行夺去战败者的财物。第二种是当受害者不场时盗取其财物。第三种是以欺骗的手段取得他人的所有物,例如,利用不实的称量方法牟利,或佯称某件极其便宜的东西非常珍贵,而以极高的价钱卖出。

有几种情形不能真正算是偷盗。第一,如果所取之物没有什么价值也极不重要,而且当时的想法是:“噢,这不会有什么差别。”第二,如果所取之物属于极亲密的朋友,而且取时也知道他不会在意。第三,如果所取之物是有害之物,例如,如果某人拥有毒药,你取走这个毒药并把它隐藏起来,而这项举动是出于良好的动机,那么它就不算是偷盗。

放弃偷盗是修持佛法的善根之一。放弃偷盗将成为极大快乐的来源,因为这表示干扰修行的主要障碍已不复存在。偷盗所伴随的恐惧感消失了,别人也不须要再活于遭其偷盗的恐惧之中了;由于不再惧怕任何事情,彼此看起来也比较像是朋友了。所以,这留给心识许多无碍的修行空间。这就是为什么说放弃偷盗的恶习是修行的最佳因缘之一。

第三种身恶业是不当的性关系,尤其是通奸。佛陀说过,通奸是必须避免的恶行,因为它带给许多人深切的痛苦。放弃这种恶行,于已、于他都有益,因为这将带给自己及他人更多的平静及快乐。因经,这是很重要的。通奸到底是什么?当两人和谐的生活在一起,也互爱对方,但某人却诱惑其中一人而使他们分开,这种情形就是通奸,它会造成原本和合的伴侣之间许多痛苦和不快乐。它也带给所有涉及者许多困扰;不仅分手的伴侣感到难堪,诱惑者也不好过。所以,若能避免通奸的行为,这类的纷扰就不会发生了。而且,远离此种不善行的人将可以无碍地拥有美好的关系,并心安理得地爱人。

除了通奸之外,还有三种不当的性行为(邪淫)。第一种是与受家族保护的人——即同一家族中的人——发生性行为(乱偷或近亲相奸)。第二种是与受佛法保护的人——即受持守身戒的人——发生性行为。第三种是与受父母保护的人——即仍然与父母住在一起的年轻或年幼之人——发生性行为,因为这会使负有保护责任的父母感到痛苦。放弃不当的性行为是自动使人解脱困难及问题的一大起源,并可免于触犯法律的危险。

如礼如法的性行为也将使人感到比较快乐,因为它让人觉得比较自在,比较能驾驶自己的心。这对修行也很有助益,因为干扰禅修的念头会减少。欲话说,快乐的本质是平静,放弃不当的性行为是带来平静的方法之一。它同时也会使今生及来世的生活比较安逸,倘若今生继续耽溺于不当的性行为,来世可能会投生于下三道(畜生道、恶鬼道或地狱道)。此外,若此生习于不当的性行为,这种习气将延存于来世,继续制造痛苦。若今生就能放下这种习气并开展清净之习性,这种清净将会继续成长而成为延续的善业的一部分,因此行者的心将可以真正转向佛法,其修持也将真正成为法道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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