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讲记》 ︱ 智圆法师.讲授 ︱

四烦恼六者:一贪,二瞋,三慢,四无明,五疑,六不正见。

烦躁扰动,恼乱身心,故名烦恼。

一贪者,于有有具染著为性。能障无贪善根,生苦为业。

二瞋者,于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瞋善根,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

三慢者,恃己所长,于他有情心生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

四无明者,亦名为痴,于诸理事迷暗为性。能障无痴善根,一切杂染所依为业。

五疑者,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及诸善品为业。

六不正见者,亦名恶见,于诸谛理颠倒推求,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

复有五种:

一萨迦耶见。萨迦耶,义翻积聚,亦名身见。谓于五蕴执我我所,一切见趣所依为业。

二边执见,谓即于身见随执断常。障出离行为业。

三见取,谓于诸见之中,随执一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一切斗诤所依为业。

四戒禁取,谓于随顺诸见之戒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无利勤苦所依为业。

五邪见,谓谤无因果,谤无作用,谤无实事,及非前四所摄诸余邪执,皆此邪见所摄。

五随烦恼二十者:一忿,二恨,三恼,四覆,五诳,六谄,七憍,八害,九嫉,十悭,十一无惭,十二无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举,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乱。

或无别体,惟是烦恼分位差别;或有别体,性是烦恼同等流类,故名为随烦恼。

一忿者,依对现前逆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此即瞋恚一分为体。

二恨者,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怨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此亦瞋恚一分为体。

三恼者,忿恨为先,追念往恶,触现逆境,暴热狠戾为性。能障不恼,多发凶鄙粗言蜇螫于他为业。此亦瞋恚一分为体。

四覆者,于自作罪,恐失利养名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谓覆罪者,后必悔恼不安隐故。此以贪痴一分为体。恐失现在利誉,是贪。不惧当来苦果,是痴也。

五诳者,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此亦贪痴一分为体。

六谄者,为罔他故,矫设异仪,险曲为性。能障不谄,不任师友真正教诲为业。此亦贪痴一分为体。

七憍者,于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为性。能障不憍,生长杂染为业。此以贪爱一分为体。

八害者,于诸有情心无悲愍,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此亦瞋恚一分为体。

九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此亦瞋恚一分为体。

十悭者,耽著财法,不能惠舍,秘吝为性。能障不悭,鄙涩畜积为业。此亦贪爱一分为体。

此十各别起故,名为小随烦恼。

十一无惭者,不顾自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碍惭,生长恶行为业。

十二无愧者,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

此二遍不善故,名为中随烦恼。

十三不信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信,懈怠所依为业。

十四懈怠者,于断恶修善事中,懒惰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设于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

十五放逸者,于染不防,于净不修,肆纵流荡为性。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即以懈怠及贪瞋痴四法为体。

十六昏沉者,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安毗钵舍那为业。

十七掉举者,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为业。

十八失念者,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即以念及痴各一分为体。

十九不正知者,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多所毁犯为业。此以慧及痴各一分为体。

二十散乱者,于诸所缘,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

此八遍于不善及有覆无记之二种染心,故名为大随烦恼。

六不定四者:一睡眠,二恶作,三寻,四伺。

不定是善,不定是烦恼,不定遍一切心,不定遍一切地,故名不定。

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心极暗昧,略缘境界为性。障观为业。

二恶作者,追悔为性。障止为业。

三寻求者,令心怱务急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四伺察者,令心怱务急遽,于意言境细转为性。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并用思及慧之各一分为体。思正慧助,不深推度,名之为寻;慧正思助,能深推度,名之为伺。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

心、心所所变相分,皆名为色。今且约内五根、外六尘,故但略有十一种也。

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识相分。而各有二:一者胜义五根,即八识上色之功能,以能发识,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见知;二者浮尘五根,即胜义五根所依托处,乃四大之所合成。众生妄计以为我身,实与外之地水火风无二无别,均是第八识相分耳。

就此第八识所变依正二报之相,眼识缘之,即名为色。此色即是眼识相分,乃托第八识之相分以为本质,自于识上变相而缘。喻如镜中之影,未尝亲缘本质色也。

依正二报,动则有声。耳识缘之,自变声相。依正二报,具香臭气,鼻识缘之,自变香相。依正二报,具甜淡等六味,舌识缘之,自变味相。依正二报,具冷暖坚润等触,身识缘之,自变触相。

五尘落谢影子,并及表无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识所缘相分,名法处所摄色。盖法处所摄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也;二者色法,即意识所变相分是也。然五十一个心所,亦各自变相分。其所变相,随于心王,摄入六尘。

故除此十一色法,更无他色可得。则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现之影,明矣。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相应者,和顺之义。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种,非能缘故,不与心及心所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法相应。

故《唯识论》云: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但依色心及诸心所分位假立,今直云心不相应行者,虽依三法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现影,心所又即与心相应,故但言心,明其总不离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