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节课
现在讲《量理宝藏论》中的第八品,本品分开法相、名相、事相而宣说,法相、名相前面已经讲了,今天讲事相。
辛三、事相之理由:
法相所依即事相,分类有二真与假。
我们前面已经学过,法相有法相的法相,名相有名相的法相,同样事相也有它的法相。那么事相的法相是什么呢?就是法相的所依。因为任何一个法相,它必须依靠具有特征性的事相才能安立,所以作为法相的所依就是事相的法相。
事相的法相分为两个方面:真实的事相和假立的事相。什么是真实的事相呢?比如我们立的一个论式,这个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里具有特征性的动物,就是“花白”。或者黑色的动物作为有法,它是黄牛,因为具有项峰垂胡之故,黑色的动物就是这个论式的事相。所以,真正的事相是指一个论式中真正所表示的事物。还有一种假立的事相,它不是真正的事相,是假立的事相。我们说这匹马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其实,马不可能具有项峰垂胡。在这个论式中,黄牛作为名相,项峰垂胡作为法相,如果我们用大象、马或者其他动物作为事相,那事相就是颠倒的、错误的。只不过在名称上用,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事相。所以,事相有真的事相和假的事相两种。对于事相,作者在这里并没有广说,只说了这么两句,依此类推其他内容也很容易了解,所以在这里没有广说。
上面说了法相、名相和事相,下面讲三法各自安立。
戊三(三法各自之安立)分三:一、认识自反体;二、相属之方式;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
己一(认识自反体)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庚一、破他宗:
有谓三法自反体,即自行相可显现。
这是我们前面所讲的,遣余和显现未加分别的因明前派的一些论师的观点。他们经常把遣余和显现、自相和总相混为一体,没有分开,所以在因明的观点上,在抉择三相的问题时,他们在显现上就有一些错误之处,出现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他们是怎么说的呢?“三法自反体,即自行相可显现”,法相、名相和事相是我们这里的三法,这三法均有各自的反体,法相有与其他事相、名相不混合的反体,其他两者也同样有这样的反体。各自反体都是不依靠其他任何外力,唯独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自主而显现的一种行相。比如黄牛,法相的反体就是项峰垂胡的反体,名相就是黄牛名称的反体,事相就是黄牛中的代表性的反体,这些都不用其他的行相,依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在我们的心识面前现前。
当然,对于这个观点,也有不同的讲法。有些人认为,因明前派在自宗的论典中不一定有这样的观点,而有些人又说有。因明前派的论典,我以前看的也不是很多。但实际上,萨迦班智达肯定知道因明前派承认这个道理。即使没有承认,通过他们的观点也能推知。就像讲中观时宣说对方观点一样,一种是对方亲自承认的;另一种,虽然对方并没有亲口承认,但实际上,依靠理证来进行建立的时候,他们不得不承认的情况也是有的。不管是哪一种,反正他们的观点中有这样的现象:上面所讲的这三法,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自然而然显现各自的行相。
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比如说这根柱子,如果它法相的部分、名相的部分、事相的部分,完全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而现前的。那这样,这三法都成了自相的事物,因为我们前面也讲了,自相、建立、显现是同一个意思。这样一来,外境的自相上就有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也就是说这三者在外境的自相上必须存在,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能承认的。
下面,我们如此驳斥:
倘若如此则三法,应成无分别对境。
如果你们因明前派承许,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是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自主的自性现前它们的行相,那这种说法是完全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我们可以通过论式来进行遮破:这三相作为有法,应该变成自相,因为依靠自力而显现之故,犹如瓶子的自相。通过这种论式就可以遮破对方的观点。也就是说,如果这三相是真正的自相,是以自性的方式来现前的,那么就应该像瓶子的自相一样,不观待任何遣余意识,它们自己的本体在我们的眼识、耳识等根识前现前。法相自己的反体也应该显现,名相自己的反体也应该显现。实际上是不是这样的呢?绝对不是。
虽然我们前面已经说过,法相是外境的实法;但是,这种外境的实法也是从遣余识耽著境的角度来讲的,并不是说有一个真正的项峰垂胡,在自相上与其他任何法互不混杂,这种自相的法相存在,不应该这样承认。如果这样承认,那么谁见到项峰垂胡的时候,就能马上了知它就是黄牛。因为,法相、名相和事相三者在外境自相上存在之故。如果存在,那么了知法相的人就能知道它的名相和事相。因为我们刚刚推完,一个本体不可能有现和不现两个部分,如果显现,那么法相已经了知;既然了知,那怎么会不知道它的名相和事相呢?这个问题应该可以这样说。
根据《自释》的观点,自相应该从两方面来理解:有一种是真正外面事物上存在的自相,就像柱子的无常一样;有一种是从我们心识耽著境的角度来讲,它也可以称为自相,但是它的本体并不是真正的自相,这就像我们现在所讲的法相一样。那法相是不是符合实际道理呢?应该符合实际道理。但是,项峰垂胡的法相是不是在外境自相上存在呢?与其他反体不同的这种反体——法相,并不是在自相上以独一无二的方式来存在的。如果存在,我刚才所讲的这些过失依然难免。
所以,我们下面对他们进行遮破的时候,就说了:你们不能这样承认。如果承认,那么这三相就变成无分别识的对境了,所以这一点是不能承认的,因为显现和这些名言总相完全是不同的。所以刚才前面所讲的三法,它们不是自相,也不是自性现前。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已经遮破了对方的观点。
庚二、立自宗:
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遣余前,
浮现三法自反体,则有遮破及建立。
“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这以上是一段;“遣余前,浮现三法自反体,则有遮破及建立”,这又是一段。法尊法师翻译的《释量论》也是这样,一句颂词里面经常要打一些逗号,否则两段不同的法义不容易分开。
我们建立自宗的时候可以这样说,所以显现的反体不是三法。如果显现的反体是三法,那黄牛等自相显现的反体就成了无分别的对境了。如果黄牛等自相显现的反体成为无分别对境,那就有很大的过失,这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我们可以这样讲,显现的反体肯定不是法相、名相和事相。很多人会这样认为:是不是真正自相的反体才是黄牛的法相呢?绝对不是。我们刚才也讲了,如果它是法相,那么依靠自相的项峰垂胡,就没办法表示所有的黄牛。因为自相,它的地方、时间、行相不能混在一起。那这样,如果以我所看见的项峰垂胡作为法相,那么它仅可以表示面前的这个黄牛,是面前这个黄牛的法相。可是,它能不能是全世界或者是未来过去现在所有黄牛的法相呢?绝对不能的。如果我们安立在自相上,就有这种过失。
同样的道理,本来名相只不过是名称而已,没有它的自相,如果名相安立在自相上,那我口里面说的黄牛,它是黄牛声音的这种自相还是我所耽著的外面黄牛的自相?如果从自相而言,我一说黄牛的时候,我所说出的黄牛,只能表示一个,那么以前刚开始的黄牛名相也得不到,现在黄牛无边无际的缘故,它们的名称也得不到,未来黄牛的名称也得不到,因此名相也不可能安立为自相。
事相是不是可以呢?事相也是同样的。比如我们看见一个花白的黄牛,如果将这个花白黄牛的自相安立为事相,那也不合理的。因为花白的黄牛非常多,如果它安立为事相,那么今天在我面前的这个花白的黄牛,可以成为法相的所依。可是,除了我面前见到的以外,未来过去现在各个地方的花白黄牛,就成了不是法相的所依了。
所以说,如果我们详细观察,应该说所有的名相、法相和事相,都是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安立的,就像瓶子、无常和所作这三者,在我们遣余识面前安立的一样。遣余识面前安立的话,就像我们前面相属品当中所讲的一样,两事物之间的关系,同体的关系也可以。在遣余识面前,分开有分开的必要,结合有结合的必要。
而且,现在的法相、名相和事相这三者,过一段时间以后还会讲的,它的数目是固定的,只有三个就可以了,而且它们的本体是无二无别的一体。这种一体,应该在遣余识面前成立,就像无常、所作和柱子这三者的关系一样,可以安立为一体;你需要的时候这三者分开,一个作为因,一个作为有法,一个作为立宗,这都是可以的,也是非常合理的。
因此按我们自宗来讲,显现的反体根本不是三法,那这三法是什么呢?就是在遣余识面前浮现的三个法,它们就像我们前面讲的相违、相属以及总法、别法等概念一样。“浮现三法自反体”,在遣余识面前,法相的反体不是名相,名相的反体不是事相,事相的反体也并不是其他两者,这样才可以安立。“则有遮破与建立。”在我们遣余识面前,依靠它来遮破的也有,比如“这个动物不是黄牛,它不具足项峰之故”,遮破的理论也可以建立;然后,“这个动物是黄牛,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建立也是可以的。有实的建立和无实的遮破,这些全部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可以操作。
其实,这样的操作有非常大的必要。我们这个世间,有邪知邪念的人无边无际,非常多。有些就像我们前面遣余品里面所讲的那样,一体的东西不能了知为多体,多体的东西不能了知为一体。在他们面前,我们依靠证成名言量来进行建立,这种建立非常合理。
所以大家应该了解,按照我们自宗的观点,从耽著境的角度,有些法也可以说它有自相。但究竟来讲,这三者都是在遣余识面前建立的三种反体,在显现境上面,这三法根本无法安立。也就是说,在自相上这三法不能安立,遣余上这三法的反体可以安立。总而言之,可以这样理解。
大家以前没有学因明的时候,一提起法相、事相和名相,往往就会觉得非常难懂。现在学了以后,有个别道友可能对比较难的问题,还是有点分不清楚,这种情况可能是有的;但是从总体、大的框架来讲,对三相的概念还是会有所了解的。不管我们学习任何一部论典,其实都是这样的:当你没有学到这个法的时候,就觉得特别难;但当你真正深入细致地去研究,大体的概念应该会明白的。
己二(相属之方式)分二: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二、能确定相属之量。
庚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
法相名相自性联,事相多数暂时系。
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是相违(矛盾)还是相属?应该说是相属。法相和名相都是自性相属;而事相与法相、名相之间的关系,大多数是同性相属,但也不完全决定,因为事相也有不存在的时候。
也就是说,名相和法相之间的关系是在我们分别识面前建立的,它们是同性相属,就像无常和所作之间的关系一样。为什么这样讲呢?比如从黄牛的角度来讲,黄牛是名相,项峰垂胡是它的法相,法相与名相之间必须有直接的联系。有法相而没有名相的,这是没有的;有名相而没有法相的,也是没有的。只不过有些不认识,有些不了解,这种情况是有的。一般来讲,不管是任何一个事物,只要有名相,它肯定有法相;只要有法相,它肯定有名相。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火和火的热性一样。因此,在我们遣余识面前,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同性相属,一者存在而另一者不存在的现象永远都是没有的。
那么,这两者与事相之间的关系是不是这样呢?不一定是这样。大多数,它们三者都一起存在。比如“这棵檀香,它是树木,因为它具有枝叶之故”,在这个论式中,名相、法相、事相这三者都是具足的。当我们用项峰来表示黄牛的时候,它们所依的花白也是存在的。但是,这个花白是不是在所有表示黄牛的论式中都能用呢?不一定。有时候我们用黑色的黄牛,有时候我们用白色的黄牛,有时候用其他的黄牛。因为黄牛有各种颜色。黄色的有没有?黄牛肯定是黄色,是吧?开玩笑。在藏文中,黄牛的黄不是红黄的黄,可能不是黄色的意思。刚才那个图(见附录)好像是白色的,是吧?(弟子答:是花白。)
是这样的,刚才讲的事相,用花白的时候,花白跟黄牛的法相、名相在一起。但是不一定永远都用花白,在没有用的时候,法相和名相是有的,尤其法相应该是有的,但花白的事相在这个论式中不存在。当我们利用另外一种颜色,或另外一个代表性的黄牛的时候,又变成另外一组法相跟事相的关系。所以说,事相在这个关系中有特殊的情况。关于这一点,我想我们平时观察的过程中也会了知。
庚二、能确定相属之量:
错乱执为一体性,受故法名相属成。
有些人可以这样问,名相和法相之间的关系通过什么样的量来成立?因为没有一个量,光是我们说它们之间有同性相属的关系,这肯定不合理,所以应该有一种量。那以什么样的量来成立呢?我们可以说是以自证量来成立的。那怎么样以自证量来成立呢?就是“错乱执为一体性”。也就是说,法相是义共相,名相是名言共相,这两者在我们分别遣余识面前错乱为一体。因为,我们的传统或者说人们的习俗就是这样的。像印度人,他把黄牛的名称叫做名言共相——名相,义共相指的是它的法相,也就是说刚才的项峰垂胡。他们将这两者混在一起以后,就给它取名为黄牛。这样的黄牛,在所有了解黄牛的人的脑海中都可以显现。
而在这个名相和法相之间,应该有一种无二无别的关系,那这种无二无别的关系是在外境上存在,还是在我们的分别识面前存在?应该在我们的分别识面前存在,所以分别识归根结底就是自证识。你们刚才不是说,名相和法相之间的关系是同性相属吗,那这是依靠比量来成立,还是依靠现量来成立?应该说这是依靠自证的感受——自证现量来成立的。因为这里的黄牛并不仅限于汉文黄牛两个字,如果仅限于汉文黄牛两个字,那只有通达汉语的人才能知道,而精通其他民族语言但不了知汉语的人都不知道,应该有这个过失。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在通达汉语的人面前用黄牛来代替,在通达其他民族语言的人面前用其他文字来代替。不管你用什么样的文字来代替,实际上这个动物的不共特征就是具有项峰垂胡,而且它还具有不共的名称,这两者就是法相和名相,它们之间存在一种关系,这个关系通过我们的自证意识来了解。
我们有些人可能会问:刚才不是说是错乱的吗?既然是错乱,那怎么会是正确的?错乱就不是正确,可能有些人这样想。我们前面也一直讲,错乱有两种:一种错乱完全是不适合的,比如说我们这个地方本来没有柱子,但你反而执著柱子存在,这就是大错乱。我们前面讲了四种境,你们这种错乱不仅在显现境上错乱,而且在照了境上也有错乱,就是在名言中,我们也称这种大错乱为非量。而名称和意义混为一体的错乱,虽然它是一种错乱,但是依靠这种错乱能获得照了境。也就是说,虽然显现境有错乱,但照了境不会错。这就像我们的分别念一样,虽然分别念的本体是错的,现量才是正确的,但是有些分别念,我们也认为是正确的,因为它在照了境面前不欺惑的缘故。前面我们也讲了:“世间事中不欺故,焉违共许之比量?”意思是说,虽然它是一种错乱,但在世间面前它根本不欺惑。因此,在我们世间人面前它也可以称为一种量。这种量下面也会宣说的。如果非常详细地观察,里面还是有错误的成分;但是从粗大的名言概念来讲,人们依靠这样的错乱能获得它的照了境。所以,从世间共称的角度来讲这并没有相违。因此,这虽然是错乱的,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合理的,它们是同性相属的关系。
事相名相之相属,智者现见而回忆,
于愚者前需建立,忆名名言之比量。
刚才讲了,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通过自证现量可以证实,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同性相属。而事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事相名相之间的相属,对于智者来讲,他见到以后就可以回忆。
对这里的智者,以前有些论师这样说,并不是指一切万法都精通的智者。萨迦班智达在其《智者入门》中讲,智者的概念有两种,一种是能无误通达一切万法真相的智者,这是大智者;另一种是一般的智者,是指在自己所学知识的领域中不愚昧,精通无碍。比如有些人物理学得非常好,在物理界人士中称得上是智者。但是让他揉糌粑、放牦牛,他根本不懂,在这面前是不是智者呢?应该不是。但从他精通物理的角度来讲,他叫做智者。但是,真正的智者是指世间法和出世间法全部精通无碍的人士,就像一些前辈高僧大德,如全知麦彭仁波切、萨迦班智达等,胜义、世俗万法全部无碍了知,这是大智者。现在世间有些名人,虽然他们也认为自己是智者,但不一定是真正的智者,因为他们只对某一学问有所研究而已。
当然,这里的智者是指对法相名相方面非常精通的人士。也就是说事相和名相之间的相属,对于智者来讲,他见到以后马上就会知道的,因为他精通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他见到法相后马上就可以通过回忆这种关系而了知。比如说他见到一个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一看见它的项峰垂胡以后,他就知道这叫黄牛。印度黄牛的项峰特别高,谁见到都不会搞错的。但刚开始的时候会不会了知它的名称,也有点不好说。如果知道它的立名,那一见到马上就会知道它是黄牛。作为智者,当他见到它法相以后:“噢!这就是黄牛,因为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对他来讲,根本不用一个人在旁边进行介绍。所以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对于智者来讲,他见到以后马上就会知道。就像瓶子,不管你见到金瓶也好,银瓶也好,凡是了达这个法相的人都会知道:“哦!这可以装水,它叫做瓶子。”对于智者,对于精通名言的人来讲,他依靠自己的智慧,见了以后马上就会知道它们之间的关系。
而愚者,他虽然了知黄牛的名称,但不懂名相与事相的关系,即使他见到了这种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但是他也不知道名字。在这些愚者面前,我们要这样给他建立:你刚才所见到的花白动物叫做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应该这样来推,这样给他建立。如果他还不懂,应该再次给他推理,我们前面不是讲,可以经过两次吗,那么再次推: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叫黄牛,因为古人或者说最初的人们对它如是命名之故。如果他还不懂,我们就对他说“笨蛋”,实在是没办法了。
在禅宗里有这样一个故事,父亲和儿子两个,父亲给他说什么,他还是比较懂的。但儿子一直认为自己非常笨,他经常说:我非常笨。父亲说:你不笨,你很聪明。但是儿子一直不承认,一直说自己非常笨。父亲说不赢他,就说:你不笨就是不笨。但后来实在没办法,只好说:你就是笨蛋。儿子轻而易举让父亲承认了自己笨。因为父亲一直这样说,但儿子不承认;后来他也生气了,说:你就是笨蛋。这样,父亲已经承认了儿子的观点。
我们也是这样的。我们首先说:这个花白的动物叫做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他不承认的话,那我们再说: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叫黄牛,这是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古代的人如是立名之故。我们已经给他讲得很清楚了:这种动物叫做黄牛,因为这个名字早就已经形成了。他还不能接受的话,那就没有办法了。所以愚者面前应该用推理来进行建立,以使他能回忆起这一名称;而智者,它们之间的关系自己会一目了然,是这个意思。
己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分二:一、如何诠表之方式;二、相互决定之安立。
庚一(如何诠表之方式)分二:一、论式之分类;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辛一、论式之分类:
下面这个问题比较难懂,但也不算特别难。虽然复杂一点,但与我们以前学的一些数学公式比较起来,我觉得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可是,我们还是要稍微动点脑筋。
三法各二总与别,属此论式共六类,
反体亦六论式中,法相事相会无过。
我们现在讲法相、事相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互相不混杂,这个问题大家必须要明白。我们有些人这样讲,法相是法相,它不是名相、事相,而名相和事相也不是法相,它们之间互不混杂,这有没有什么特殊的理由啊?如果没有理由,法相就变成名相,名相也变成事相,那这样,互相之间就混乱了。到底它们的本体上有没有完全互不混杂的概念和理由呢?应该有。那怎么安立呢?在这里我们从两方面来安立。其中一个是建立自己的反体,比如说法相绝对是法相,它不是名相和事相;事相只是事相,不是其他两者,是从这个角度来建立自己的反体的。还有一种叫做非他反体,比如说法相不是名相和事相两者,等等。这两种各分六类,非他反体的六类是从否定方面来安立的,也就是从遮破的角度来安立的;建立自己反体的六类是从肯定的角度来安立的。
他这里说“三法各二”,三法指法相、名相和事相,它们每一个都有总和别。也就是说,总的有总的法相、总的名相、总的事相;别的有别的法相、别的名相、别的事相。每一个都有总的安立方法和别的安立方法。这样以后,肯定方面有六个,因为每一个都具足总和别;从否定的角度来讲,三法每一个都有总和别,也总共有六种。
刚才讲了,法相有总的法相和别的法相。这样分的时候,有些人认为:这个法相,比如项峰垂胡,它到底是不是既是总的法相,又是分别的法相呢?有这样的怀疑。我们可以这样说,项峰垂胡是总的法相。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前面讲了,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叫做法相的法相。从总的角度来讲,项峰垂胡是总法相,因为它具有法相的法相之故。也就是说,总的来讲,项峰垂胡是排除直接相违的,也是建立自己义反体的。有些人说,从黄牛的角度来讲,它是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自己的义反体,但是它怎么会是总法相呢?这个问题我们在前面第三品也讲了,凡是别法的东西,在总的法里面肯定是存在的。这就像檀香树在树木里面肯定存在,因为它是树的缘故。所以,如果它是别法相,那总法相中肯定有。在别的论式中,我们可以这样说,项峰垂胡是这个论式中的法相,因为它排除黄牛的直接相违而建立它自己的义反体之故。这样的话,刚才的法相既属于总法相,也属于别法相,它具有两个特点。当然,对这里的总法相也应有正确的认识。有些人这样想:既然它是总法相,那它是不是瓶子的法相、人的法相,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呢?不是这个意思。他这里的总法相,是从黄牛这一类而言的,也就是从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自己的义反体来讲的,所以说项峰垂胡在总法相里面可以包括。这以上是从法相的角度来讲的。
然后是第二个——名相,也就是说名相也可以这样论式,论式的方法大家也应该清楚。关于名相的特点,可以这样说,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就叫做名相,这也是名相的法相。昨天前面也有一个,但是我们平时应用的,就是义反体(法相)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这叫做名相的法相。在这里,我们可以这样说:黄牛的名称,总的来说是名相,因为它是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之故。这样说的话,总的名相里面可以包括。然后分别在此论式中,黄牛的名称可以叫做黄牛的名相,因为在此论式中,它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之故。这样的话,它既可包括在总的名相当中,分别在此论式中它也是一种名相,这个意思。
然后我们说事相,事相也是同样的:这个“花白”,总的来讲可以叫做事相,因为它是总的法相的所依之故。然后,所谓的花白动物,在此论式中它可以作为事相,因为依靠它可以作项峰垂胡的所依之故。
前面,名相有总和别,法相有总和别,事相有总和别,总共有六种推理。这六种推理全部是正确的推理。通过以上六种推理,我们完全会知道:所谓名相,比如黄牛的名相,它总的也是名相,分别也是名相;花白的话,总的也是事相,别的也是事相;项峰垂胡,总的也是法相,别的在此论式中也是法相。这六个问题,我们会很容易懂得。
下面从反体的角度来讲,是从非它反体的角度来讲的。有人问:懂得下面的论式,对我们有什么意义呢?有很大意义。因为有些人认为,法相虽然是一种法相,但是它跟名相和事相会不会混在一起啊?在有这样怀疑的人面前,我们用下面六种论式进行遮破。这六种论式中,两种是不正确的论式,有不遍过失的论式,四种是正确的论式。这样以后,这里总共有十二种论式。十二种论式中,十个是正确的,两种是不正确的。
我们首先从事相上来讲。大家也知道,项峰垂胡是法相,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称——黄牛是名相。可以这样说,这两者不是事相,因为它们不是法相的所依之故。这可以从总和别两个方面来讲。黄牛的法相和黄牛的名相,这两者不是总的事相,因为它们不是总的法相的所依之故,这是总的方面来讲的。然后从别的方面来讲,黄牛项峰垂胡的法相和义反体作为理由的名相,这两者在这个论式中并不是黄牛的事相,因为这两者都不能作为法相的所依之故。以上,我们在事相上面建立了两种否定性的论式。
其次是名相,名相上面也可以这样讲。刚才事相上面,是以名相和法相来讲的。现在,黄牛的法相和黄牛的事相并不是名相,或者说黄牛的名相并不是它的法相和事相。这可以从总别两方面来讲。垂胡和花白不是总名相,垂胡是法相,花白是事相,也就是说法相和事相不是总名相,因为它们不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称之故。从总的角度来讲,垂胡和花白并不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相。如果是名相,那就应具有名相的特点,但它们根本不具足。分别来讲,黄牛的项峰垂胡和黄牛的花白,并不是这里黄牛的名相,因为它们并不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称之故。这是从名相上来讲的,也就是说这里的名相并不是法相和事相。
最后是第三个,也就是剩下来的法相。法相建立的时候,我们也可以这样说,黄牛的花白和名称,这两个并不是法相。为什么不是法相呢?总的来讲,它们并不是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缘故。然后分别在此论式中,并不是排除黄牛的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之故。
我们这里,总的来讲,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互不混杂。分别来讲,黄牛的法相和黄牛的事相、名相,这三者也互不混杂。我们自己总共有两类六种推理。这十二种推理中,我们前面讲的六种是正确的,但是后面的否定式中,总的论式里有两种不太合理。
刚才有一个论式,其中讲花白不是总法相,这种说法不太合理。在某种领域中这是可以的,但是在有些地方,比如说我们看见一个花白的动物,我们说这个动物叫花白的动物,因为它是花白之故。也就是说,花白有时候虽然是一种事相,但是也有法相的时候。所以这个论式有不遍的过失,这是一个。还有一个论式,就是黄牛的名称和项峰垂胡不是事相,这种说法也不一定,因为任何一个事物都可以作事相。比如说黄牛的名称,有时候它也可以作为事相,这样的论式也是有的。然后,黄牛的项峰垂胡作为事相也是有的,如黄牛的垂胡作为事相,它什么什么,我们可以进行论证,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任何一个事物都可以做事相,当它做事相的时候,那这个论式就不一定了,就变成不合理了。也就是说,前面这两个关于法相和事相的论式会存在有过失的情况,所以这两个论式是错误的,它们是三相不齐全的错误论式,其他四种论式才是正确的。
总而言之,大家都应该明白,法相不是名相和事相,名相不是法相和事相,事相不是名相和法相。上面两类共十二种论式,一类是肯定的角度来建立的六种,一类是否定的角度来遮破的六种。通过这些论式进行分析,我们就会了知,所有法相自己的自反体绝对不是其他两者。总的也不是,别的也不是。比如法相,如果它的反体成立,那么其他两种反体在它的本体上就完全遮破了。所以,应该以这种方式来建立各自的反体。希望大家在课后再进行分析。
附录:
具有项峰垂胡的印度牛
(现在许多国家已有此种印度牛,并进行了改良,以前称黄牛,现在专称瘤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