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节课
《量理宝藏论》中,现在正在讲三相。三相里面,首先讲法相,然后讲名相,最后讲事相。讲法相的时候,昨天已经讲了建立自宗。也就是说,按照自宗的观点来讲,法相的过失有三种:不遍、过遍、不容有。首先是法相对名相不遍的过失,因为名相里面有很多很多的法,而这个错误法相的定义并没有遍于名相所摄的一切内涵,这是一个过失;还有一种过失是过遍,也就是说你对这个事物安立一个法相,但这个法相不仅是你所安立的同类事物上有,而且在其他另类事物上也存在着这个法相,这叫做过遍的过失;最后一种是不容有的过失,你对这个事物安立的法相,在该事物上绝对不可能有,就像火的法相是水,牦牛的法相是瓶子一样。总而言之,按照自宗的观点来解释,法相有不遍、过遍、不容有三种过失。
这样安立之后,对方给我们提出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希望大家注意一下,可能稍微有一点难懂。
癸三、除诤论:
谓立事相与不立,法相不容有事中,
遮遣抑不遮名相。彼二辩论不害此。
我们首先对颂词略说,“谓立事相与不立”,这是第一个辩论。对方说:你们上面所讲的三种过失里面有一个不遍的过失,这个过失是在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的,还是在不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这是第一种过失。第二种过失:“法相不容有事中,遮遣抑不遮名相。”昨天我们三种过失里面有一个是法相不容有,也就是不容有法相的过失。对方说:你们这样的法相不容有的过失,建立在事相上的时候,到底它是遮遣名相还是不遮遣名相?是这样的一个过失。“彼二辩论不害此”,萨迦班智达说,不遍方面的立不立事相的过失,以及不容有方面的遮不遮遣名相的过失,这两个过失我们因明自宗绝对不会有,在这里不会有害的。从总的概念简单地说,这个颂词就是这样的。
下面稍做详细分析。我们前面讲了法相的三种过失,而对方认为你们对法相安立的三种过失不合理。在这里,过遍的过失对方没有与我们辩论。他们说:第一个不遍的过失和第三个不容有的过失,这两个通过详细的观察,对你们因明自宗来讲,有些地方存在一些不符合道理之处。
首先,不遍的过失不合理。因为我们在前面讲“这个动物是黄牛,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花白的项峰垂胡对黄牛来讲有不遍的过失。对方说,在你们这种论式当中,到底是立事相还是不立事相?也就是说,是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还是不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立事相是指专门指点出一个动物,某个花白的黄牛或者是黑色的黄牛。而不立事相,具体的动物不说出来,光是说一个“某动物、什么什么动物”,这样说就是不立事相。
如果你们说立事相,那么这个不遍的过失就没有。为什么呢?因为要立事相,要么是用花白的黄牛,要么是用黑色或者白色的黄牛等。如果说花白的黄牛作为事相,我们就可以立这样一个论式“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实际上这并没有不遍的过失,因为花白的项峰垂胡确实在花白的黄牛上成立,所以这是一个正确的推理,并不是不遍,而是正确的定义。如果反过来说,花白的黄牛不作为事相,另外一头黑色的黄牛作为事相,也就是指点出一头黑色的黄牛作为有法,那论式就应该是“黑色的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实际上这个论式并不是不遍,而是不容有,因为黑色的黄牛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在立事相的情况下,你们所举论式中的法相不是不遍,这是一个。
如果说不立事相,即没有指点出一个具体的黄牛而算过失,那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你如果不立事相,那不管是瓶子也好,大象也好,狮子也好,这些事物都可以作为有法。然后,论式就变成:它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如果这样来进行推理,那么法相的过失就不合理了。怎么不合理呢?因为这样的推理并没有过失,它有法都没有安立嘛。花白的项峰垂胡必须要在具有事相的情况下,才可以算过失的。因为事相都没有安立,那怎么构成有过失呢?没有过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什么过失。
其实不容有也是可以的,因为如果说“大象作为有法,它是黄牛,它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大象上面绝不可能具有花白的垂胡,这种事情不容有,这样说也可以。但是,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里面,对方是说没有过失。说没有过失的原因,因为你要算一个过失,那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动物,并把它当作黄牛,看它具不具足花白的垂胡,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构成过失。如果你连事相都没有,那就没有构成过失的根本。
总之,对方给我们提出这么一个问题:你们到底立不立事相?如果立事相,那立的是花白的黄牛还是黑色的黄牛?若是花白的黄牛,那就成了真因;若是黑色的黄牛,那就是不容有。如果你说不立事相,那就没有过失了。所以说,你们因明派所承认的法相不遍的过失不合理。
表面上看来,好像他们的说法有点道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我们对他们进行回答的时候,可以这样说:我们在这里立不立事相呢?还是要立事相。不立事相的话,这个推理到底正确还是不正确,就根本没办法判断,所以要立事相。那这样,第二个不立事相的问题,我们就不用回答了。而立事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花白的动物作为事相,把它安立为黄牛,因为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在这种论式中,我们认为你们说的是对的,它是一个正确的因,这是可以的。但是在这里,我们并不是专门以一个花白的黄牛作为有法来进行判断,而是以总的黄牛作为判断的对象。如果说“这类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那么花白的项峰垂胡就根本没有遍于所有的黄牛。为什么呢?因为黄牛也有花白的,也有黑色的,也有白色的。而这样的法相只能遍于花白黄牛的身上,并不能遍于所有同类黄牛的身上。所以,依靠这样的法相根本不能了知所有同类黄牛的名相。它的名相也好,事相也好,绝对是不能了知的。所以说,在我们立事相的情况下,你们给我们发出的这样的太过,绝对不会有的。刚才对方给我们提出来的两个问题中的第一个问题,应该这样来回答。
然后是第二个问题,对方认为不容有的过失不合理。他们是怎么讲的呢?对方说:在事相上不容有法相的过失,它在不容有的情况下,到底它遮不遮遣名相?意思就是说,当你推理的时候,在法相不容有的事上,它到底遮不遮遣在自己论式中的名相?遮遣也有过失,不遮遣也有过失。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两个问题。
我们昨天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是黄牛之故”,这是一种不容有的推理;或者是他们在讲义里面说的“这个项峰垂胡是黄牛,是项峰垂胡之故”,这个论式也是一个不容有的论式。因为是在项峰垂胡上建立项峰垂胡,所以从它的意义上考虑也是不成立的,词句上这样说也没有必要。本来是项峰垂胡,然后又用另一个项峰垂胡来建立它,既没必要也不成立。这就像“这个动物是人,因为是动物之故”一样,根本没有办法成立。所以说,它绝对是一个不容有的推理。
那么,对方给我们提出来的问题是什么呢?你们这样的不容有的推理,它遮不遮遣它的名相?名相大家都知道,刚才“项峰垂胡是黄牛,项峰垂胡之故”,这里面的名相绝对是黄牛。另外,这里的事相和法相本来就是一体之法,已经不能分开,因为项峰垂胡就是项峰垂胡,即使从反体上也根本没办法分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它遮遣了它的名相,那么我们得出来的结论是什么呢?就是项峰垂胡已经否定了黄牛的名相,因为你们承认它遮遣名相。遮遣名相的话,那项峰垂胡就完全已经否定了或者是遮遣了黄牛的名相。如果说项峰垂胡遮遣了黄牛的名相,那么所有的黄牛就不具足项峰垂胡了,或者说项峰垂胡不能表示黄牛,有这个过失。
如果不遮遣黄牛的名相,比如“项峰垂胡是黄牛,项峰垂胡之故”,这种不容有法相的推理不遮遣、不排除名相的话,它不容有的因还没有普遍于所有的名相,因为还有它不遮遣的名相,这种不容有的推理还没有排除一些黄牛的名称。这样的话,你们所说的不容有的过失已经成了不遍的过失,不是不容有的过失了。
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两个问题,也就是说后面这个大问题又从两个角度分成了两个小问题。
对方这样提出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如此回答:你们所说的过失应该是没有的。怎么没有呢?因为项峰垂胡对黄牛自身来讲,确实是它的一种法相,既然是它的法相,那么不容有的过失就没有;而项峰垂胡,它不遍于其他任何动物,因此不遍的过失也没有。或者,我们也可以这样回答:比如你们所说的“项峰垂胡是黄牛,因为是项峰垂胡之故”,在这个论式中,实际上项峰垂胡在项峰垂胡上不容有。其实,这种不容有的论式已经遮遣了黄牛的名称。为什么呢?因为在这种论式中,它所建立的并不是黄牛的事相。我们要安立一个正确论式的事相,必须是以花白的动物作为有法,它才是黄牛,因为具有项峰之故。在这种论式中,我们不遮遣黄牛,因为项峰垂胡已经遍于所有的黄牛。而你们所谓的有法是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这样就成了不容有的因(推理),虽然它遮遣黄牛的名相,但是黄牛不具足项峰垂胡的过失是没有的,不遍的过失也是没有的。这个道理应该这样来推理。
这个问题,希望你们下来过后多花一点时间去看,不然一下子很难理解。因为对方提出来的问题,是将名相的概念、法相的概念、事相的概念混在一起而给我们进行辩论的。在进行辩论的时候,如果我们对自宗和他宗的很多概念没有了解,那有时候他们的观点也弄不懂,有时候自宗的观点也好像似懂非懂、迷迷糊糊,会有这样的状况。当然,如果简单说就是遮遣还是不遮遣?前面是立事相还是不立事相?是这么简单的问题。不管怎么样,自宗的不遍和不容有的过失确实是法相的过失。这种安立是正确的,任何人对我们不可能有妨害。
大家都知道,前面的科判分三个:法相、名相、事相。法相通过破他宗、建立自宗和遣除诤论三个方面已经叙述完了。昨天已经讲了,法相的法相是什么呢?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法相的事相是什么呢?比如从黄牛的角度来讲,项峰垂胡本身就是法相的事相;法相的名相是什么呢?项峰垂胡这个名称就是法相的名相。
我们前面也讲了,任何一个事物都具有名相、法相、事相三者。其中法相,它具不具有法相?也就是说法相的法相存不存在?还有,法相的名相和法相的事相有没有呢?我们说,第二次的时候应该是有的。法相的法相就是遣除直接相违的这种东西。而法相的事相,不管你在判断哪一个事物的过程中,当时的那个法相就叫做法相的事相。法相的名相是什么呢?我们具体对任何一个事物建立法相的时候,那个时候它原来的这个名称,就是法相的名相。
一般在辩论场所中,很多小和尚让你建立一个法相,然后问你法相的名相是什么?法相的事相是什么?每天以这个问题来进行讨论。当然这些问题,我们现在刚学因明,可能不一定懂。如果你再继续这样学下去,听了几次以后,这些名词就不会很难懂。不像中观和大圆满,刚开始的时候,离一切戏论、一切空性,很舒服一样,觉得真的懂了,没有任何问题。但越研究、越探索,最后觉得非常困难。刚开始学习因明,就像我们以前在学校里学物理、化学第一册的时候一样,觉得特别难,好像老师每天讲的都听不懂。但到了学第二册的时候,一看第一册的课本,就觉得:“哦,很容易啊!以前觉得很难懂,其实也并不是那么难懂。”我都有这种感觉。所以,有些道友也不要认为:“哦,那么难懂啊!”当然,我们对这些学问一点研究都没有的话,那刚开始的时候,有些名词的含义以及它们的用法会有点陌生。
这以上已经讲了法相,下面讲第二个问题名相。
辛二(名相之理由)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壬一、破他宗:
有谓法名一实体。名言许为名事相。
我们首先说对方的观点,然后进行破斥。对方是因明前派的章那巴论师等,他们有两种观点:一个认为名相和法相是一实体,另一个把名相的事相认为是名言。对方这两种观点是错误的。
“有谓法名一实体”,法指的是法相,名指的是名相。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认为,法相和名相在实际外境的本体上是一味一体的,因为它们是依靠名言证成量来成立的。名言证成量来成立的话,它是自性因。我们后面还会学习的,所谓自性因是指因和立宗无二无别的一种推理。这里的名相和法相应该是一味一体的,为什么呢?对方唯一的理由是,它们是名言证成量来成立的,也是依靠自性因来成立的。如“声音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就像这样的自性因。所以,我们这里的名相和法相也应该是无二无别的。这是因明前派的观点。
“名言许为名事相”,这也是对方的观点。大家一定要搞清楚,三相的每一个都有不同概念,如法相,它有法相的名相、法相的事相和法相的法相,这些在前面都已经讲完了。现在我们要讲名相的事相、名相的名相和名相的法相三者。那名相的事相的法相是什么呢?因明前派认为,名相的事相就是名言。但这是不合理的,是完全错误的。怎么错的呢?我们在讲下面第二颂“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运用即名言。”的时候,可以给予否定。
首先,他们说的名相和法相一味一体的观点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颂词中对他们是这样回答的:
名相即以名为体,故见法相之根识,
亦成有分别识矣,证成义理亦实有。
这一个颂词给他们讲了:如果名相和法相成为一体,就会有许多过失。有什么过失呢?下面进行分析。
所谓的名相,大家都应该知道,是依靠如项峰垂胡一样的法相来进行推理,而建立的事物名称。也可以说,名相就是名称。所以,名相的本体实际上是以名为体的,并没有实在的内容。就像黄牛,黄牛虽是一种名相,但黄牛并不是外面真正具足项峰垂胡特点的花白动物,而是指所有同类动物的名称。所以,所谓名相应该是以名为体,并不是以实在自相的物质为体。但是,如果按照你们因明前派所承认的那样,名相和法相成为一体,而以名称为特征的名相是分别识所见的,那么见法相、事相的根识也应成为名言、自相混合执著的分别识了。
现在网上有项峰垂胡,到时候给你们看一下印度黄牛的项峰垂胡。原来我们去印度的时候,上师老人家一直说项峰垂胡到底是什么样,我们也去了很远的地方,一直寻找黄牛,后来见到了。有一次,索顿管家把一匹马看成了黄牛,他连忙说:“那边有一头黄牛。”结果不是黄牛,是一匹马。上师回来以后也一直笑他,他把马上的鬃毛认成了项峰。
项峰垂胡,我们的眼睛可以看见,因为它是外境上面的法,它是法相。事相是指具体的动物,白色的黄牛也好,黑色的黄牛也好,花白的黄牛也好,这些都是我们可以看得见的。所以说,外境上的事相和法相,我们可以通过眼识看到。
从另一角度来讲,如果按照因明前派的观点,名相和法相无二无别、混为一体,那么就像事相和法相能看到一样,名相也应该依靠根识来照见。但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前面也讲了,名相只能在我们分别念面前,依靠遣余意识来了知,而不可能依靠眼根看见与法相无二无别的名相本体,这是绝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如果你们真的承许名相和法相融为一体,那就有这种过失。
还有变成证成义理量以及名相实有的过失。所谓证成义理量是从义理的角度来成立的,就像依靠所作,将柱子建立为无常一样。“这个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它具有项峰之故”,其实这是证成名言量,因为是从名言上建立的。如果你们说名相和法相融为一体,那这种推理就不是证成名言量了,应该是证成义理量了。就像“柱子无常,所作之故”,成了这样的一种推理。还有一种过失“亦实有”,这样的名相应该变成实法了。本来我们前面讲了,名相是心法,不是实法。但按照你们的观点,名相跟外面项峰垂胡的外境无二无别,那名相就已经变成实法了,如此即有众多的过失。所以说,你们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当然我们下面建立自宗的时候,也说名相、事相、法相无二无别,下面有这么一个颂词。那下面的颂词会不会与这个颂词冲突呢?不会有冲突。因为我们下面的颂词,主要是从以遣余识建立的角度来讲的。在遣余识面前,黄牛的事相、名相和法相三者,我们以融为一体的方式来建立自性因,这是合理的;所以在遣余识面前不会有过失,到时候我们可以说明。
这一个颂词是对第一句“有谓法名一实体”的回答。下两句是对“名言许为名事相”的回答:
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运用即名言。
我们现在这里讲的是名相,它分为名相的名相、名相的法相、名相的事相三种。其中,名相的事相如果说成是名言,那就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最初的命名,才是名相的事相。
据可靠的论典讲,我们在给一个事物建立名称的时候,是以其法相作为理由而命名的,因此最初的命名就是名相的事相;一旦这个命名进入运用的过程中,这个时候的名称就叫做名言了。当然,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名相的事相可以说是名言;但是这里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讲的,也就是说名称肯定是名言,但名言不一定是名称。所以,我们这里的名相,实际上是最开始的名称。在学习因明的过程中,名相、名称、名言,这几个好像是一样的,有这种感觉。但实际上,这里是萨迦班智达对因明前派进行驳斥并对自宗进行建立的时候,他认为最开始的名称是名相,后来人们运用过程中的名称不叫名相,这个叫做名言。因此,我们这里名相的事相是什么呢?应该是最开始的命名。下面建立自宗的时候,我们可以再进行分析。刚才的内容,在可靠的论典中也是这样说的。
壬二、立自宗:
具有缘由名言识,即是名相之法相。
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三门行,
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观待义之名称,
是故彼者为假有,有实不成故假立。
这里按照自宗讲了名相的名相、名相的法相和名相的事相。前面,法相的法相、法相的名相和法相的事相都已经学习了。那现在什么是名相的法相呢?成立具有理由的名言和意义混为一体的心识,就叫做名相的法相。
这里的名相,应该说是依靠项峰垂胡等缘由来对它进行安立的。因为最开始的时候,我们对黄牛也好,对人也好,都取一个名称。那么他(它)们的不同特征,就会在命名人的意识面前现前。我们前面已经讲了,法相实际上是跟其他的人和事物不同的一种影像显现出来。依靠法相的理由,对它进行假立名称,这就是名相,这个最开始的名称就是名相。所以说,名相的法相是什么呢?就是依靠法相的理由,外面的名言和意义混为一体的心识。名言指黄牛的名称,心识指执著黄牛而在分别念前显现的总相,总相和分别名言混为一体,就有一个执著黄牛的心识,这叫做名相的法相。
然后是名相的事相,名相的事相是什么呢?颂词里面也讲了:“事相命名予理由。”刚才那个名相具体指的是什么呢?就是最开始命名的名称。最开始,命名的古人认为:“噢,这样的动物,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应该叫做黄牛。”最开始的名称——黄牛,就叫做名相的事相,这是具体的名相的事相。
“如是知已三门行,依此形成彼名言。”这个“黄牛”形成以后,人们开始运用。具体来讲,就是用身体来进行取舍,用语言进行表达这个“黄牛”,然后以心识进行破立,这个过程就叫做名言。所以他这里说,名言不一定是名称,名言不一定是名相,原因就在这里。有时候也有可能名称不是名相,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比如有些特别愚笨的人,这个愚笨的人就叫做“牦牛”,这个“牦牛”虽然是人的一个名字,但它是不是人的名相呢?肯定不是,人的名相是人,不是牦牛。但是是不是他的名称呢?应该是,人们称他为“牦牛”。所以有时候名称不一定是名相,名言不一定是名称或者名相,名相应该是名言。因为名相,他后来用的时候,应该有名言的时候,这方面有一些不同的用法。
意思就是,刚才前面所讲的名相并不是自相的,它是观待义的名称。义指的是什么呢?就是理由,理由指的是法相。依靠法相的理由来给它称呼的。
“是故彼者为假有”,所以名相肯定是假有的,不是实有的。所谓名称,刚才前面讲了,名称是一种假有,不是实有。“有实不成故假立”,这个比较好懂。
壬三、除诤论:
谓法名相非一体,则自相因不应理。
因明前派也是这样认为的,他们认为:法相和名相应该是一味一体的。如果不是一体,那么我们因明中,怎么会用自性因来进行推理呢?比如说“这个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种推理我们应该承认为是自性因。如果是自性因,那么它们应该有无二无别的关系。没有无二无别的关系,它们怎么会成立自性因呢?
然后我们对他进行回答:
名言之义误为一,由此运用名言者,
世间事中不欺故,
这里名言和意义混为一体,这与我们前面所讲的,名言总相和外面的义总相混为一体,能得到它的照了境的说法是一样的。我们这里实际上是心识面前的黄牛,心识面前的花白动物,心识面前的项峰垂胡,我们以一味一体的方式来进行建立,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这样的名称也是合理的。而且世间中依靠项峰垂胡,把花白的动物建立成黄牛,这也是能成立的,因此这叫做世间共称比量。
焉违共许之比量?
这怎么会与世间共许的比量相违呢?绝对不相违的,应该是非常合理的比量。所以你们因明前派给我们发出的太过,是不会有的,我们的观点与世间共许的比量是不相违的。这个比量第十品也会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