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节课
现在我们继续讲《量理宝藏论》第十品,第十品主要讲自利比量,自利比量也叫做未知比量,有两种说法。陈那论师的《正理论》也讲了自利比量,他的《集量论》和法称论师的《释量论》第一品对自利比量也讲得比较清楚。
我们学这一品的时候,一定要了解三相推理。我们以前讲过,三相推理具足就是真正的比量,三相推理不齐全叫相似的量,不是真正的量。
现在正在讲述三相中的第一相——宗法。昨天也讲了,真正的宗法名称是有法和法的聚合;有法或者法(所立)的单独名称也可以称为宗法,但这不是真名称,是假名称。这是简略地复述一下前面所讲过的道理。以上,我们是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假名的:一个是缘由,第二是必要,还有假名与实际不符合。昨天已讲了假名称的缘由,今天开始讲第二个——必要。
卯二(立名之必要)分二: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
这个科判是非常关键的,大家一定要清楚。大家一定要知道法和有法,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里的“无常”是法,“柱子”是有法。在三相推理的时候,法命名为所立,有法命名为宗法。为什么这样分开立名呢?如果没有这样立名,就不能了知三相推理中的宗法,有这样的必要。
辰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
法取所立之名称,相违之因妄执真,
为遣如此邪分别,或就组合而命名。
这里法取名为所立,不叫法而命名为所立,原因是什么呢?有两个必要。
第一个必要是什么呢?有些人认为相违的法(相违的推理、相违的因)也有同品法,比如说“柱子常有,所作之故”,实际上这是一个相违的推理。对于这个相违的推理,如果从同品法方面来讲,所作在柱子上成立,所作是无常,那么柱子的无常和所作就是同品。而“柱子常有,所作之故”实际上是一个相违的推理,所以,我们千万不能把相违的推理安立为真实的推理。如果安立为真实的推理,那相违因就不存在了,一切非因也就全部成为真因了,有这个过失。为什么把单独的法立名为所立而不说是法,原因就是有些人认为相违的法也可以有真正的推理,为了遣除这种将相违的因执为真因的邪念,我们就把法安立为所立。这是第一个必要。
第二个必要是什么呢?如果我们直接说法,那么在词句的组合方面就不太方便。当然在藏文和汉文里面,可能我们感觉不出来它在词语的搭配组合方面有什么不合理。但实际上,法称论师在《释量论》中比较明确地说明了这个道理:在梵语中,如果在同一个词句的组合中,法安立为其他法是不合理的,而法立名为所立,词的配合方面就相当合理。
所以说有两种立名的必要:第一种必要是为了遣除别人把相违的推理执为真实推理的邪念,第二种必要是词的搭配方面有一定的方便。有这两种必要的原因,我们在运用“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个三相推理的时候,人们往往都把无常称为所立,而并没有说是法。
总而言之,我们这几天讲来讲去的原因就是让你知道宗法到底是什么样。在某种场合中法和有法的聚合叫宗法,在某种场合中单独的有法叫宗法、单独的法安立为所立。法安立为所立的原因或者必要在这里已讲得比较清楚。这是第一个,法立名为所立的必要。
辰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分二:一、真实必要;二、断除与未命名相同之观点。
巳一、真实必要:
大家都知道,凡是学过因明会三相推理的人,在分析“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的时候,都不说柱子是有法,而说柱子是宗法。那么,不叫有法而叫宗法的必要是什么呢?原因或者必要就在这里说明。
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若说真名失声律,为轻易知故说宗。
这里讲了三种原因。
我们在因明的辩论过程中,安立三相推理“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时候,柱子叫做有法,有法这个名称本来是可以用的。一方面所诤事可以用有法这个名称,另一方面在某种场合中所立法也可以用这个名称,还有所立和所诤事的集聚也可以称为有法。在通过有法这个名称而运用方面来讲,都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在因明的辩论中,柱子不叫有法而叫宗法,为什么呢?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如果我们说有法就会出现错乱的可能。那到底是怎么样错乱呢?这主要是在三相推理中的错乱,比如我们说有法的时候,那么有可能是指第一相中的柱子,也有可能是指第二相中它的同品法,也很有可能是指第三相中它的异品法。很可能有这种错乱现象:把有法错认为除了欲知事以外的同品法和异品法。而如果称为宗法,以上的过失即可避免。因此,在因明辩论中并没有把所诤事叫有法而叫宗法。这是第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有些人可能认为,即使错认为同品法或者异品法,这也没有什么。因为我们可以一个一个地说:这个有法既不是同品法的有法也不是异品法的有法,我们遮破第一个同品法的边和第二个异品法的边之后就建立起了欲知事,这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如果遮破了其他边,那就耽误了很长时间。如果我们说:所谓有法,既不是同品法的有法也不是异品法的有法,而是所诤事或者欲知事,那这样就耽误了很长时间,所以没有必要。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这也耽误不了几分钟,很快就说完了,耽误一点时间也没有什么,只要说清楚就可以了。但是,在《自释》里面作者对这个问题也回答了:对轻而易举的一件事情,如果我们用很简单的语言就可以描述,那就没有必要遮破很多边。就像我昨天给大家讲的一样,如果我们可以用非常简明扼要的语句来表达一件事情,就没有必要转弯抹角啰哩啰嗦地说半天。平时我们说话的时候也是这样,如果是在简单的语言实在没办法表达的时候,当然你该说的话全部要说完,耽误时间也不要紧。但是如果在不需要耽误时间的情况下也能描述,那最好不要耽误时间。因明的说法也是这样的。所以遮破其他的边没有必要,因为会耽误很长的时间。
第三种原因,有些人可能认为,那这样不如说真名好。说真名指的是什么呢?就是直接说欲知有法之法。大家都知道,三相中的第一个法——欲知有法,是“柱子无常,所作之故”里面的柱子,实际上柱子就是你想要知道的法,所以你应该直接了当地说欲知有法的真名——欲知有法之法。但直接说真名是不太合理的,因为已经完全失去了词语的声律或者词语的组合。为什么呢?因为我们不论在印度的梵语中或者藏文里面,一般来讲三相推理是用很简单的语言来描述的:“宗法有无同品”。这一句话,第一个宗法的相已经说了,第二个有同品的相也已经说了,第三种无有同品的相(异品遍)也已经讲了。“宗法有无同品”,这一句话三相已经圆满了。但是如果你直接把宗法的名称——欲知有法之法说了,那在这一句话里面就根本没办法搭配词语,表述起来会有一定的麻烦。有些人可能会想:麻烦一点也不要紧,反正我把内容表达清楚就可以了,词句方面不是很关键。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本来可以用比较流畅的语言来表达,可你偏偏用非常别扭绕口的语言,这是不合理的。或者说与刚才从时间方面所描述的一样,如果我们在词语的配合上面能使用简单的语言,那就没有必要说很多复杂的话。平时我们说话的时候,说一些无关紧要的语句或者把毫无相干的话夹杂在里面,没有必要。
现在,世界上、国际上对说话交流也非常重视。像我这样,有时候想表达的表达不清楚,而没有必要的话,反而在中间说来说去,其实这是非常不合理的。除了在有些特别钝根者面前你可以特意广说,一般来说在比较严谨的场合中语言一定要尽量精炼,不要特别繁琐,没有必要。所以,这里词句的配合也要尽量简练适宜。一句话就能表达的内容,你讲三句、四句,那纯属多余。《自释》里面说,如果我们用指甲能切开的东西,就没有必要拿斧子来砍;同样的道理,本来用一句话可以描述的东西,你用半天的时间来说,那就已经失去了词语的合理搭配,所以这是不合理的。因此,为了准确而精练地表达某种意义,也就是指所诤事或者欲知有法,我们在三相推理时应该用宗法。
现在,恐怕很多道友对推理中的第一个宗法已经了如指掌了:噢,原来法称论师在因明里面把第一个欲知事叫宗法有这么多的密意,有这么多的必要!我以后既不说所诤事,也不说欲知事,我只说宗法。
如果说宗法,那不管判断柱子也好,判断瓶子也好,或者山上的火,大家都会明白第一个就是宗法。如果我们没有把这样的道理讲清楚,大家都会有这种想法:其实宗法也可以叫有法,也可以用其他的一个词来表示,那为什么叫宗法呢?我们在这里已经把为什么只能叫宗法、不能叫其他的名称的理由讲得比较清楚了。
巳二、断除与未命名相同之观点:
谓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称言有差别。
印度斯利雅普博等论师这样认为:你们刚才讲的,从语句方面来讲倒是真的很方便,所以我们以后不叫有法或者欲知有法是可以的,因为这样说起来非常方便;但是在实际意义上,这样并不能遮止颠倒妄念。为什么呢?他这里说“宗有法皆等同”,宗法也好,有法也好,这两者都涉及很多很多的法。为什么这么讲呢?比如说宗法,有时候有法叫宗法,有时候所立法叫宗法,还有所立法和有法的总合也叫宗法,宗法涉及的面有这么多。有法也同样,有时候所立法叫有法,有时候欲知法叫有法,还有欲知法和所立法的总合(聚合)也叫有法。这样的话,你们说推理中的所诤事是宗法,其实宗法跟有法没有什么差别。原来你没有命名的时候叫有法,现在你命名为宗法,实际上两者的对境或者说两者涉及面的广狭并没有什么差别。这样一来,你把有法命名为宗法有什么必要呢?没有任何必要。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作者对他们回答:两者从表面上看好像相同,但实际上完全不相同。哪方面完全不相同呢?尽人皆知方面完全不相同。也就是说,在世间人们共同称呼方面完全不相同,或者说在习惯上完全不相同。不相同的原因在总结偈中广说。
总结偈:
与法相属宗法名,即所诤事如具手,
与法相属有法名,不能确定如具首。
本颂用两个比喻来说明两者之间的差别。
从意义上进行观察的的确确也是,有法的涉及面也比较广,宗法的涉及面也比较广,好像两者没有任何差别。但是,世间人们有一种习惯,凭着别人的命名,将外境的名称与分别念,也就是将名言总相和义总相混合为一体,有这样一种习惯;所以,在实际运用中还是有所差别的。什么样的差别呢?虽然宗法和有法所涉及的内容同样都非常多,但是在这里“与法相关的”指的是什么呢?指与所立法相关的名称——宗法,也即所诤事,所诤事叫做宗法。因为在因明学界,或者凡是懂得逻辑推理的人,一说宗法的时候,大家都会知道,“柱子无常,所作之故”中的宗法,就是指的柱子。
虽然所立法也可以叫宗法,它们的聚合也可以叫宗法,但是一般情况下所诤事才叫宗法。在世间这是一种普遍的概念,是一种公认的现象。我们打个比方,印度辞藻学里面有个词称为具手,实际意义上具手牵涉的面比较广,凡是具有手的都牵涉。大象也有手,牦牛也有手,狮子也有手,很多动物都有手,还包括我们人类和其他很多众生在内。有些有两只手,有些有三只手,有些是一只手,各种各样的情况都有。有些残疾人一只手也没有,这不叫具手。虽然很多众生都有手,但是按照印度辞藻学的传统,具手指的就是大象。说具手的时候他根本不会误认为:这是不是牦牛?这是不是人?他不会误认为是其他生命,因为这只是大象单独的一种名称。这是一个比喻,下面还有另外一个比喻。
虽然与法相属的所诤事可以命名为有法,但一般来讲人们并没有将所诤事或者欲知事安立为有法的习惯。虽然从道理上看所诤事也可以叫有法,但是习惯上是没有的。我们举一个例子,所谓具首——具有头,大家知道哪一个动物都具有首,所以一说具首的时候,凡是具有头的众生都可以以概念的方式现前。虽然它涉及一切有头的众生,但不能确定是大象或者牦牛等每一个特指的众生,因为人们的生活中并没有这种习惯。同样的道理,我们一说宗法,以人们的习惯就会知道是所诤事;而如果说有法,以人们的习惯不一定能了知是所诤事,这方面有一定的差别。所以,我们现在应该知道,将所诤事称为宗法,还是有其必要的。
下面说假法或者假名与实际不符合。因为刚才有法叫做宗法,法称之为所立,这两个分开是这样命名的。但分开命名只不过是假名而已,它们的真正名称如果称为宗法或者所立就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所立的法相不全。下面就讲这个道理。
卯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法与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意思就是说,法和有法各自并不是所立,因为它们都不具足所立的法相之故。刚才“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里面的有法指的是柱子,法指的是无常。那么柱子单独能不能安立为所立呢?不能安立。为什么呢?因为柱子并不具足所立的法相之故。那无常可不可以安立为所立呢?也不能安立,因为它也不具足所立的法相。
当然,所立的法相在后文中可能也会说。《集量论》讲了五种法相,《理门论》讲了一种法相。我们在这里归纳而言,实际上所立的法相就是没有已证已违而认定的所量。
大家都应该知道,什么叫做没有已证已违。那没有已证已违的意思是什么呢?如果在我们面前已经得到证实,那它就不是所立。那什么叫做所立呢?比如对方和我对于柱子的话题进行辩论,一个人说柱子是无常,一个人说不是无常,我们对柱子到底是不是无常还没有真正论证完毕;如果已经论证完了,它就不是所立了,而是我们两人共同承认的法。所以说还没有被证明,这是所立的第一个法相。
所立的第二个法相,相违在我们两人面前没有成立。如果以理相违,那两个人都共同承认了。比如说火不是热性,对方也不承认,我也不承认,我们都不承认火不是热性。两者都已经承认火是热性的话,别人说火不是热性,这是以理相违——与现量相违。所以,已经与正量相违的东西,我们再辩论也没有什么必要,这也不叫所立。
因此,还没有成为已证的,还没有成为已违的,而必须要衡量的,这才叫所立。如果没有衡量,世间这么多的法也就不会成为所立。所以,我们必须要判断这件事情,它必须要成为共同的话题。如果没有成为共同的话题,那么其他的石头、水晶念珠等,我们在这里也不会探讨;因为不管它是无常也好、常有也好,与我们并没有什么关系。既然拿到桌面上我们要探讨的话,那这已经成了认定的所量(衡量处)了。所以,只有具足这三种条件的法才叫做所立。
我们刚才已经讲了,单独的有法和法并不具足所立的法相。为什么这么讲呢?比如说单独的柱子,那我们之间有没有辩论呢?没有辩论。如果没有加上无常,那么不管是你说柱子,还是我说柱子,这样并不会引发我们之间的辩论。所以,单独的有法并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单独的无常或者说单独的法,它具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呢?也不具足。因为,是无常的话,那么不管是你说无常,还是我说无常,光说无常而没有柱子的前提,这也不会有什么辩论。所以说单独的法也不会成为所立。
真正的所立是什么呢?就像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柱子是无常;柱子是无常的话,我们两人就有辩论了。他认为柱子不一定是无常的,我认为柱子是无常的。所以,有法和法的聚合才是真正的宗法、真正的所立。我们对这个问题一定要了解。
既然在每一个法上面没有所立的法相,那它为什么有这样的假名呢?说是可以这样说。前面也已经讲了,柱子是无常,平时没有详细观察的时候,我们可以说:柱子叫做宗法,无常叫做所立,所作叫做因。在这个场合中,无常可以立名为所立,但这是假名为所立的。
如果你真正去观察,其实无常根本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原因是什么呢?因为,单独的无常从来也没有建不建立的概念。所以说你要安立所立的话,必须要有一个能立的东西把它建立起来才可以叫所立。所谓所立、能立,因是能立、立宗是所立,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建立。
因此在推理中,真实的宗法名称为什么一定是有法和法的总合,而且单独的法和有法根本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其原因就是这样的。
癸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也就是说,作为衡量的事就是欲知法,在这上面如果因成立,就叫做宗法。
什么叫做宗法呢?作为衡量的事是欲知法,比如我们说柱子是无常,那么柱子无常作为所衡量的欲知法,在柱子无常上面,所作的法成立还是不成立?当然成立的情况有两种:有一种是现量成立,有一种是比量成立。如果是现量成立,那我们可以举“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的例子,此中的烟是眼睛现量见到的,在欲知事上面,现量的因已经成立,这叫做宗法。如果是通过比量成立,那么与刚才所推的一样:“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虽然所作我们不一定现量看见,但是可以通过别人比较可靠的消息,或者通过其他理证知道,这样就可以确定柱子是所作。既然它是所作,那肯定是无常,这样通过比量,因在宗法上成立。或者说在欲知事上面,比量的因已经成立,这叫做宗法。这以上已经说明了宗法。
总而言之,大家一定要清楚宗法到底是什么样的,也就是说因在所诤事上成立,这样,第一相宗法就已经具足了。如果别人说:“柱子无常,它是牦牛之故。”我们说不成立。为什么呢?因为三相推理中的第一个——宗法不成立。怎么不成立呢?因为柱子根本不是牦牛,牦牛的因在柱子上不成立。
这以上,三相推理中的第一个——宗法已经讲得比较清楚了。但是,如果我们以前也没有参加过辩论,也不知道三相推理到底是什么样的,那恐怕稍微有一点难懂。但你只要稍微看一下《释量论》、《集量论》、《理滴论》,以及法称论师其他相关论典,就不是特别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