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学习坏苦
《四法印讲记 第二法印·有漏皆苦(上)》 ︱ 全知麦彭仁波切 造丨智圆法师 讲授 ︱
再谈学习坏苦
一、最初入手的态度;
二、求证的目标;
三、观察的方法;
四、对未来取舍所起的指导作用。
一、最初入手的态度
最初需要具备探索真理的诚实态度,“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由此才能虚心地观察求证。
看到法本上的语句时清楚地自知:目前我还没有认定,我心中还没有形成定解。有这样的诚实态度,就进一步自问:我该怎样观察才能见到“一切有漏乐是坏苦”呢?既然想得到这一认识,就应当付诸努力,主动地探索宇宙人生的真理,积极趣入闻思的正因——观察体证,以求终究获得对人生的彻悟。
比如:坏苦本是贯穿一切有漏乐的共相,没有一种乐不符合这一法则。对此我们要树立亲自推证出这一法则的志气,要有比读书时求证科学定理更浓厚的兴趣。立下求证的志向后,就多方面地结合轮回的现象,切实观察推证。只有从各个层面都观察到了这一法则,才开始信解它是贯穿一切有漏乐的规律,生起源于观察的深刻信念:不论十方三世的哪种有漏乐,都必定是坏苦;不论未来有什么新形式的享乐产生,也必定是坏苦。从此有了智慧眼,无论面对哪种有漏乐,都知道怎么对待、怎么处理。
二、求证的目标
全知麦彭仁波切作了关于通达苦谛最珍贵的开示:“为如是三种苦性所系缚故,一切有漏蕴或为苦本身,或与苦相连,或成苦之因,由此角度将通达苦之圣谛。以此义宣说了一切有漏皆苦。若能如是了知,则会生起从轮回自性中出离之意乐,并将趣入解脱正道。”
这段话将通达苦谛的途径和利益宣示无遗。依此指示如实观察,必能通达苦谛而引发出离心。
我们闻思苦谛,求证的目标很明确,有从粗到细的三方面:
一、认识苦苦
二、认识坏苦→苦苦(认识一切有漏乐必定跌回到痛苦中)
三、认识行苦→ 苦苦
坏苦→苦苦(从此认识到一切苦、乐、舍的境界,都成为产生苦的原因)
按照这种观察方式去探索,最终会通达一切有漏法,或者是痛苦本身;或者虽然是快乐,但最终跌回痛苦中;或者不苦不乐的境界,也都成为引生后后痛苦的因。如是三方面都由观察来确定,合起来就认识到轮回全体是苦性,无论怎样努力地追求其中任何一法,都只有苦路一条。由此生起认识:按此种方式走下去,最终一定走到苦中,为什么还要走它呢?明白了这一点,就看破了轮回,能生起从轮回中出离的意乐并趣入解脱道。
三、观察的方法
观察之前首先要固定对象。“坏苦”的观察对象就是世间种种的快乐从产生到变坏的状况。
这就需要从自己的经验、记忆、周遭的见闻中撷取真实的材料。曾经真实发生的事件,都是坏苦理则的表现,只不过我们还没有审视过其中的缘起法则,导致未能生起洞见苦乐真相的智慧。
自然科学是观察外在的物质现象,并对照现象思维猜想其中正以怎样的规律运行。当理论上的猜想被科学实验多次证实后,猜想便成为定理。然后再以理论为指导,进一步地研究、应用、开发,就成为应用科学,能大大地发展人类驾御物质的能力。
但是以佛法探索真谛的道路有所不同,因为答案现成,都在量士夫佛陀洞见法界真相而宣说的教法之中。佛弟子从佛的教法中得到启示之后,按照所说的真理法则,放到自己身心世界上来观察、印证。经由现量、比量、圣教量生起对佛、法、僧三宝坚定的信念,开始逐渐把自己的意乐、行为转入圣道中。
作为佛弟子,听到“有漏乐是坏苦”的重大启示后,应当如同良马见鞭影,立即发动自心往指示的方向去对照观察。
有志求证真谛的人,对于极具意义的如理观察是极渴望趣入的。所谓“如理观察”,就是印合真理的观察。有志于发明创造的人,从小就喜欢动手做收音机、做航模;同样,有了探索真理的热忱,当然有兴趣观察苦乐现象的真谛。比如为什么物质享乐是坏苦、名誉财富、情爱欢乐是坏苦等等,都会结合有血有肉的生活主动去观察证明。在多次证明、成立之后,自然形成坏苦的认识,同时生起认知真理的喜悦。
往往是第一种现象得到印证后,紧接着第二种、第三种、第四种……都逐渐得到印证,自己的见识也随之加深拓广、形成力量。想到这贯穿、控制、支配一切有漏乐的大法则,就会发展出对佛法或真理的敬畏,会在心中出现坚定的信仰、永不动摇的信念。这便是随法起行的一段历程。
四、对未来取舍所起的指导作用
一旦看清有漏乐的坏苦本性,心中的乐执就开始松解。最起码,内心承认而不再对坏苦的谛实性产生犹豫、不再顽固坚持享乐是天经地义,行为也趣向少欲知足,这些都成了顺理成章的事。
当然,行持和见解能否完全符合,还要观待是否时时护持自心不偏离见解。贪欲习气重的人,更要严密防范、时刻鞭策。具体的行持就是佛法的基础——别解脱戒的梵行。
问:我也学过坏苦,为何面对快乐时照贪不误?
答:这是因为对形形色色的有漏乐,还没有看到完全以一条坏苦规律贯穿,如同没有见一切烈火都是灼热的本性。真正知道了烈火烧灼,无论何时何地都不会伸手碰它,因为相信火会使自己烧伤受苦。同样,坏苦的见解深刻,正念就很强大,遇到种种享乐都能生起“这是坏苦,贪著它后患无穷”的正念,自然战兢惕厉地把持身心,不再犯错误。(又像深刻了解法律条文后,就不再以身试法、自讨苦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