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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论自释讲记(一)

《入中论自释讲记一(未定稿)》 ︱ 月称论师.造︱智圆法师.讲授 ︱

复有过失。颂曰:

此生无作亦非理

生作用之作者谓芽,彼芽尚在未来故非有。彼所依既非有,此能依亦必非有。生既非有,如何能与灭同时耶?故说作用同时不应道理。

对方说,因果虽不能同时,但灭和生的作用可以同时。这里我们以作用与作者互相观待来做遮破。也就是说,生称为“作用”,具生作用的芽称为“作者”。生的作用离开作者的芽不可能成立,因为作者和作用是互相观待的。观待生起了作用,才能安立是作者,观待作者,才说是它的作用,所以生的作用是能依,作者芽是所依。现在位芽趋向生,说明属于未来法,还不存在,既然没有所依作者的芽,哪里有能依的作用——生呢?生既然没有,怎么能说与灭同时呢?所以,“生和灭的作用同时”是不合理的。

这是按实事宗所承许的那样,因果是实法,那么这上面生灭的作用必定不会脱开作者本身而单独存在。前面我们说过,所谓“因正灭”,说明因是现在位,还存在,所谓“果正生”,说明果是未来法,现在没有。既然没有果,那么生的作用无所依托,也就不可能有了。所以说“生灭作用同时”不合理。

《中论》云:“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此法若无有,云何能有生。”若说芽等未生法于生前先有乃可生者,然于生前不能安立少法为有,以未生故。若生作用所依之法,于生前非有,云何能有生也?

再引《中论》为证,也说明同样的道理:如果说芽等还没生的法,在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可以说有它上面的生,然而在生之前不能安立果法存在,因为果法还没出生。既然生这个作用所依的果,在生之前是没有的,又怎么会有它上面发生的作用——生呢?

此字指法差别,法字第七啭声。无有亦是法差别,云何与生相连。谓若无此法,云何能生,应全不生也。

这是对《中论》中“此法若无有,云何能有生。”一句做的解释,前面是消文,其中“此”指法的差别,“法”是所依的意思,此处指作者芽(第七啭声:梵语名词、代名词及形容词分为性、数、格三门。其中,格有体、业、具、为、从、属、依、呼八种格,称为八啭声。其中第七曰所依声,又曰所于声,梵名珊你陀那啰梯,此为于格,乃表示物之所依,及物之所对之词也。)“无有”也是指法差别,“云何”连“生”。意思是说,如果不存在所依的芽,怎么会有能依的生呢?应该没有生。

若谓《稻秆经》云:“如秤低昂之理,若何刹那种子谢灭,即彼刹那有芽生起。”岂非以秤为喻耶?

这里对方为了辩护自方,引用《稻秆经》说,就像一杆秤左低、右昂同时发生,与这个道理相同,在哪一刹那种子坏灭,就在那一刹那有芽生起。这不也是以秤的低昂来比喻种灭芽生吗?比喻里明显说到秤一头低、一头昂同时发生,而不是异时发生。既然经中以秤的低昂来作比喻,由此完全可以证明种灭和芽生是同时发生的。

曰:虽举是喻,然非说他生,亦非说自相生,是为显示同时缘起,

虽然《稻秆经》举出这个比喻,但要知道经中并没说是他生,也没说是自相生,而是为了显示同时的假立缘起。

意思是说,你没有正确理解比喻所要表达的意义,比喻里说的不是他生,因为秤的两端一头低、一头昂没有以此生彼的意思。也不是说自相生,因为秤的低昂不是指以这个实法生那个实法。只是显示同时缘起,也就是秤的一头低、一头昂是同时发生的,以它来比喻种灭和芽生也是一时缘起。

换句话说,由于你们所许的是他生,或者自相生,也就是承许种和芽都是实法。那么,前刹那是种子,后刹那是芽。种子正趋于灭是现在位,芽还没生是未来位。由于是实法,种子的灭决定依于种子而存在,芽的生决定依于芽而存在,不可能脱开事物本身单独存在。以这个道理来看,如果你说生灭同时,那必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就第一刹那观察,只有种子,没有芽,也就没有芽的生,怎么能说生灭同时呢?或者就第二刹那来看,只有芽,没有种子,也就没有种子的灭,所以生灭永远不可能同时。从这个意义上看,用秤两头低昂的比喻就不合理。

然而如果是如幻的缘起,种子和芽都是虚妄不实的法,对此可以假立同时缘起。具体来说,第一刹那是种子,第二刹那是芽,两者非同时存在,所以不是他生。两者都是虚法,不是实法,所以不是自相生。然而就在这一刹那,种子灭的同时芽就生了,种灭和芽生是一回事。也就是说,种子第一刹那存在,第二刹那就没有了,灭了,在第二刹那灭的同时芽出现,也就是芽生了,这就是在同一刹那假立的种灭芽生。所以说可以对如幻的事假立“生灭同时”。

无诸分别,如幻事故。

所以不要去分别是“种灭芽生”还是“种芽同时”,其实种子和芽都同样如同幻事,虚妄不实。

如云:“种若灭不灭,芽生均非有,故佛说法生,一切如幻事。”

无论种子灭还是不灭,根本就没有一个真实的芽出生,因此佛说诸法的生是怎样的情形呢?一切都如同幻事一般。

其实,诸法的生,跟幻师念咒加持石块而现出影像是一样的,只是在因缘聚合时忽而显现出一个幻相,对此假名为生,再没有别的涵义。而所谓有自相的生,有自性存在的法,是根本不可能的。

有作是说:若种与芽非同时有,无他性故他生非理,若同时有即有他性故有他生。如眼识与俱有受等,如眼色等与受等俱有,唯是同时乃生眼识。如是眼等与心,亦唯同时者,乃是受等之缘。

对方再作补救说,如果种和芽不是同时有,有种的时候无芽,有芽的时候种子已经没了,无法成立是他性的缘故,说他生不合理。但如果因和果同时存在,就能成立他性,也因此可以有他生。比如眼识与同时存在的受等心所(心所依心王而起),又比如眼根、色法等与受等心所同时有,这唯是同时的法,而生起眼识的,同样,这也唯一是眼根等和心同时才是受等的因缘。

他举出既同时存在,又有相生关系的反例。譬如生眼识,就是眼根等、受心所等,与眼识同时存在,既是同时有,又是由眼根等生眼识。同理,现在的受等与根、心同时存在,而且受是由根境识三和合而生,所以因果可以同时,因此承许他生。

其实这只是他没有细致观察而产生的错误认识而已,同一刹那的眼根等并不是同一刹那眼识的能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