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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论自释讲记(一)

《入中论自释讲记一(未定稿)》 ︱ 月称论师.造︱智圆法师.讲授 ︱

若许缘是所依,果性于缘中如枣在盘,然此非有。若彼中无此,则此不从彼生,如沙中无油。

如果你承许众缘是所依,果依于众缘而存在,如同枣依于盘子那样,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枣依于盘”的情况是同时存在的两个法,以盘为所依,枣为能依。而众缘和果不可能同时存在,所以所谓的“果依于众因缘而有”是决定不成立的。如果在彼因缘当中没有此果,那么此果就不是由彼因缘而生,就像沙中没有油,油就不是从沙中生一样。

这是在承许实法的前提下,针对对方所说的过失。因为你说因和果是实法,而因中没有果,还说可以从因中生果,这就不合理。就像沙子和油是两个不同的法,沙子中一滴油也没有,还说从沙子中能出油,这是不合理的。同样,因、果两个是实法,在因当中是没有果的,又怎么可能从因中出生一个果呢?

《中论》云:“若谓缘无果,而从缘中出,是果何不从,非缘中而出。”彼所依义,阿遮利耶此颂已善辨讫,故不再述。

龙树菩萨在《中论》中也说:“如果众缘中没有果,还说从众缘中能出生果,那么这个果为什么不从非缘当中出生呢?以‘是缘’和‘非缘’同等是‘他’的缘故。”关于所依的问题,阿阇黎在此颂中已经善加辨别完毕,所以在此不作阐述。

举例来说,稻种和稻芽是“他”,稻种当中没有稻芽,又说由稻种可以生稻芽,这样为什么不从其余他性的法,诸如瓶子、柱子等中出生稻芽呢?因为相对于稻芽来说,瓶子柱子等与稻种同样是他性的。也就是说,因和果是各持自性的他体法,一法之中没有另一法,你却说能从一法中出生另一法,那应该可以从任何非因缘的他法中出生这一法,因为缘与非缘实际是一样的,都是他性。

外曰:上说芽种非同时有,不应道理。

在此,有人挽救说,你们中观宗上面讲到种和芽不是同时存在,是不合理的。

种子正灭即有芽生,如秤两头,低昂同时,何时种灭,尔时芽生,种灭芽生二者同时,故种与芽亦同时有,以有他性,无上过失。

对于中观宗的妨难,有些人以比喻补救,成立因果可以同时存在。他说,不必看整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就观察种灭芽生的那一刹那。就好比秤的两头,左边落下和右边昂起是同时的,同样,何时种子灭,就在那时芽生了,所以种灭和芽生是同一时间发生的。因此,种子和芽在此时此刻是同时有的。既然同时存在,就可以成立是他性了,也就不会有上面所说的“非同时而不成他性”的过失。

在前面,中观师说因和果不可能同时有,有因的时候无果,有果的时候无因,二者就不成为他性,所以说他生不成立。这里对方说,可以有他性,因为种灭和芽生,如同秤的两头同时低昂一般,就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因和果既是他性,又是能生所生。

颂曰:

犹如现见秤两头 低昂之时非不等

所生能生事亦尔

就像可以现见到秤的两头,一头低下、一头昂起并非不同时,意思是这两者既同时存在,又有因果关系,而能生所生的情况就和这个比喻所说的一样,既是因果,又是他生。

虽作是计。颂曰:

设是同时此非有

这里是自宗对对方作的遮破,虽然你认为这样很合理,但是因和果同时是不成立的。为什么呢?

若以秤喻,便计能生所生二法之生灭同时者,不应道理。秤之低昂虽是同时,然所表法非同时有,故不应理也。

对方所举的比喻不当,也就是说,依靠秤的两头低昂同时这个比喻,来证明能生和所生这二法的生灭同时发生,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比喻——秤的两头低昂同时,这虽然成立,然而所要证明的意义——因灭和果生同时,是不成立的。所以这个比喻不能证明意义。

如何非有?

对方问:怎么没有因灭和果生同时呢?

颂曰:

正生趣生故非有 正灭谓有趣于灭

此二如何与秤同

正生谓趣向于生故是未来,正灭谓趣向于灭故是现在。故未有未生者乃生,已有现在者乃灭,此云何能与秤相等?

自宗对此解释说,果“正生”,就是正趣向于生,也就是现在还没生;因“正灭”,就是正趣向于灭,现在还没灭。所谓的“因正灭”、“果正生”,实际并不是因果二法同时存在,因为“因正灭”意味着因还存在;“果正生”意味着果还没生,意思是此时果不存在,所以在此刻仍然是只有因而没有果,并非因果同时存在。这怎么能和秤的比喻一样呢?

秤之两头俱是现在,故低昂作用同时有,种子与芽一是现在一是未来,非同时有故此与秤不同。

秤的两头,一头低,一头昂,是同一时间发生的,所以是“低昂作用同时有”。然而种子和芽,一个是现在正趣向灭——还有;一个是现在正趣向生——还没有,所以种子的“正灭”和芽的“正生”,不能说明种子和芽在此刻同时存在。因为种子正灭,说明种子是现在的法,芽正生,说明芽是未来的法。好比说“饭正在做”,就是饭还没做好,还没有饭。或者说“他要死了”,也就是正趣向于死,就说明他还没死,还活着。所以说在同一时间上安立的“因正灭”和“果正生”,并不代表因和果这两个法同时存在。

设作是念:法虽非同时,然彼法之作用是同时有。此亦不然,不许彼作用异彼法故。

他又这样想:因和果这两个法虽然不是同时存在,但是它们的作用是同时有的,也就是生和灭的作用可以同时存在。我们说,这是不成立的,因为离开法本身并没有单独的作用存在。

在这里,他认为因和果这两个法同时存在,的确没办法成立,但因灭和果生的作用同时,这应该是合理的。

我们说并不是离开法本身还有单独的作用,因为作用和法是分不开的,不可能脱离法而独立存在一个作用。譬如一个果法的生,这个生的作用一定是依托着果法本身才有的,没有这个果哪有这个果的生呢?否则应该在果之外还能找到一个单独的作用——生,但这决定是不成立的。

举例来说,一辆车的运行,运行的作用就是在这辆车上安立的,所以是“用不离体”。绝对没有离开这辆车,还另外存在着一个运行。或者嘴巴说话,说话的作用是不离开发音器官的,离开发音器官是找不到所谓“说”的作用的。又好比电灯照明,照明是灯的作用,不是离开电灯之外还有个照明存在。

这里要说的就是,灭的作用和生的作用也是不可能同时的,因为离开了法本身没有单独的作用存在。也就是说,所谓的灭就是因上的事,所谓的生,就是果上的事,既然因和果不可能同时,也就绝对成立不了因灭和果生的作用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