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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论自释讲记(一)

《入中论自释讲记一(未定稿)》 ︱ 月称论师.造︱智圆法师.讲授 ︱

复次,共知他性遍通一切,都无差别,即此亦能违害他宗。

而且,众所周知,他性遍通于一切别别的两法,在这方面没有差别。所以对方难以避免上述过失。

对方认为,像稻种和稻芽这样的两个法是特殊的他性,所以才立为因果,而其他的法之间不是特殊他性,所以就不成为因果。

但我们说,真实的他性,对于一切法来说都是一样的,没有特殊他性和一般他性的差别。因为所谓的“他”,就是两个实法各自具有自己不同的体性,毫不相关。如果此法是依于彼法才生、才现,这可以说他们有关系。但是彼此都是自性成就的法,谁也不是靠谁生的,能有什么关系呢?就像柱子与瓶子一样。

这样把全世界所谓的实法放在一起,它们都可以叫他性。既然说是一个已经成就自体的法可以生另一个成就自体的法,那就等于承许任何一个法都可以生出其他的法。也因此难以回避“一切是因非因生是果非果”的过失,因为在他性上相同,而所谓的“特殊他性”是不成立的。

颂曰:

如甄叔迦麦莲等 不生稻芽不具力

非一相续非同类 稻种亦非是他故

你如果说,甄叔迦花、麦种、莲子等不能生出稻芽,理由是:不具能生的势力;不属于一个相续;不是同类的前刹那。那么我就说,稻种也不生稻芽,同样不具有生稻芽的功能;和稻芽不属同一相续;不是稻芽前刹那的同类法。因为同样是他性的,是自性的他体。

所谓的“他”,就是已经存在的两个实法。这样,稻种的自体已经有了,稻芽也有了自体,就像张三和李四一样。这样就不能说稻种有生稻芽的功能。也不能说稻种和稻芽属于一个相续,就好比同时存在的东江和西江不是一个相续那样。所谓一个相续是川流不息的,是从前前出现后后的,而两个同时存在的法怎么属于一个相续呢?更不可能是这个相续中前刹那的同类。因为是自性他体的缘故。

如麦种、莲子、甄叔迦花等,以是他故,不许能生稻芽,不具能生稻芽之力,非一相续所摄,非是同类。

这是应成派以“是非根据相同应成因”来反破对方。首先把对方的主张拿出来:麦种、莲子、甄叔迦花等,由于是他性的法,不承许它们能生稻芽,因为:不具有生稻芽的能力,不是和稻芽同属一个相续,不是稻芽前刹那的同类法。

如是稻种亦应不具足所说之差别,以是他故。

那么同样的道理,稻种也一样不具足以上所说的差别,就是说稻种也不能出生稻芽,也没有能生稻芽的功能,也和稻芽不属于同一相续,也不是稻芽这一相续上前刹那的同类法。因为是别别他性的缘故,如东山和西山。

也就是说,A是实法,是已经自性成就的法,不观待其他,B也是实法,也是自性成就的法,就像左手有的时候,右手已经有了那样。所以说这两个法的产生,谁也不可能观待谁。也就是同时存在的他体法,是不可能成为能生所生的。

如果认为虽然是他体的法,但是能由此生彼,那就必定会有“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的过失。原因是,在他性上面,根本没有差别。

如是已破他生之他,今当宣说因果之他非有。颂曰:

芽种既非同时有 无他云何种是他

芽从种生终不成 故当弃舍他生宗

其实,安立因果是“他性”,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种子没变坏决定不会有芽,既然芽和种子不是同时存在,也就不成为他性,怎么能说种子与芽是“他”呢?所谓的芽从他性的种子生,终究不成立。所以应当舍弃他生的观点。

如现有弥勒与邬波笈多,互相观待乃见为异。然种子与芽非同时可见,种子未变坏定无芽故,

这是破因果为“他”。所谓的“他”,就像现在存在的弥勒和邬波笈多两个人一样,要互相观待才成为“他”。A、B两个人同时存在,A观待于B成为他,B观待于A成为他,不能说单独的自己是他,因为不观待另一个对境是谈不上他的。但是种子和芽不可能同时存在,因为种子未变坏决定无芽。也就是说,有种子时无芽,有芽时无种子,种子和芽从来不会碰面。而单独的种子不可言“他”,单独的芽也不可言“他”,因为没有观待的对境。

与种同时既无有芽,故种上无离芽之他性,若无他性,则说芽从他生决定非理,故当弃舍他生之宗也。

种子存在的同时,没有芽存在,所以在种子上面没有相对于芽的他性。也就是说,必须要有与种子同时存在的芽,才可以说种子上有一种有别于芽的他性,然而种子和芽并非同时存在,有种子的时候没有芽,有芽的时候没有种子,也就不可能有他性。所以芽并不是从一个他体的实法种子生的。

承许他生的言下之意,就是这一个法由另外一个法生,也就是他体的两个法是能生所生,这样必须要同时存在,而且是各不相同的两个法,才能说此法从彼法生。但是现在找不到“他性”的法了,你非要说芽是从一个他体的种子生,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必须要舍弃他生的观点。

当然,在名言不观察的情况下,可以说由同一相续能生的种子生芽,但这其中绝对没有自性存在。如果有自性就成了毫无关系的他体法了。但实际上仅仅是如幻的种子生如幻的芽,它们属于同一个相续,非断非常——既不是种子断灭而出生他体的芽,也不是种子本身不灭变成芽。

《中论》云:“如诸法自性,不在诸缘中,以无自性故,他性亦复无。”

诸果法的自性,在众因缘里得不到,由于众因缘里没有果的自性,与“自”观待的——众缘的他性,也就无法成立。

此言诸缘,谓若因,若缘,若因缘和合,若不和合,具自性未坏,必无果性,尚未生故。若无果性,则诸缘中定无他性,由有此法表有彼法,是第七啭声。

这里说的诸缘是指因、缘,或者因缘和合,或者不和合,总之在这些缘具有自性而没有失坏期间,必然不会出现果的自性,因为处在因缘位时还没有果。如果这上面没有果的自性,那么众缘当中决定没有所谓的他性,因为只有在两个法互相观待的情况下才能说是他性,在众缘存在的时候既然没有果,也就没有所谓的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