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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论自释讲记(一)

《入中论自释讲记一(未定稿)》 ︱ 月称论师.造︱智圆法师.讲授 ︱

又如稻芽既从他稻种而生,则瓶衣等法亦应从彼生,然无是事。

其次,从另外的角度说,既然一个法能生他性的果,那也就应当能生一切他性的非果。

既然从他性的稻种能生出稻芽来,那么同样从他性的稻种也应该能生出瓶子、衣服等法,但这种事是没有的。

在以上的分析中,最重要的是要理解所谓的“他性”是什么,那就是——因和果是两个实法的“他”:例如,一边是种,一边是芽,种和芽这二法都已经成就各自自身的体性了,所以他们之间就像柱子和瓶子,东山和西山,高山和河流等等,是毫无关系的两个法。既然你说从这个他性的种子能生出他性的芽,那我们就说,这样一切他性的两法,就都可以互相产生了。

从这里要明白,一切缘起法都是无实的,不能承许是实有。所谓的“实”,就是有自性。而在这里所说的实有“他性”,就是指两个法都已经存在了,就像我的左手和右手那样。当左手有的时候,右手也有了,如果说他性的因能生他性的果,那么就可以说,我的左手能生右手;进一步还可以说,以左手能生柱子、生瓶子、生碗、生书,因为手和柱子,手和瓶子,手和碗等在他性上都是平等的;这样推下来,一切就可以生一切了,因为一切法在他性上没有差别。

他释难云:因果二法虽是他性,然非一切出生一切,现见决定故。

从这以下,是对方为了解开上面自宗对他的妨难而做的补救。

他说:因和果这两个法虽然是他性的,然而不会有一切生一切的过失。因为因和果之间是特殊的他性,能够现见到称之为因的法及称之为果的法,是由决定的关系而安立的,并不是任意的两个他性的法都可以成为能生所生。具体如下颂所说。

颂曰:

由他所作定谓果 虽他能生亦是因

从一相续能生生 稻芽非从麦种等

并不是所有的事物都是果法,而必须是由这个因所造作出来的法,才决定称它为“果”。一个法虽然与果是他性的,但由它能够出生这样的果法,才决定说这个法是“因”。

也就是说,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才成立这他性的两个法是因果:一、要从属于同一个相续;二、是前刹那的法,具有能生起后法的功能,具足这两个条件的法才称之为“因”,才由它能生起果。并不是由非同一相续所摄的其他法能生果,也不是由虽属同一相续,但在它后面存在这样的法能生出果。

所以,稻芽唯一由属于同一相续,在它之前具能生功能的稻种而生,而不会是从其他相续所摄,或者说虽然是同一相续,但是是后刹那的法中出生。以此说明稻芽不是由麦种等所生,也就是不会有“一切是因非因生是果非果”的过失,而是由特定的、具足条件的能生法才生起所生法的。

若法为他法所作,定说此法是他法之果。若法能生此果,虽是他性亦是此法之因。以是唯特殊之他乃是因果法,非凡他性皆是因果。

如果一个法是由他法所造作出来的,就可以决定说这个法是他法的果。如果一个法能生起这个果法,虽然是他性的,但也是这个果法的因。因为唯有特殊的他性才是因果法,并不是任何他性都是因果法。

意思是说,依然是他性,但是要有特殊的条件才能成为因果,并不是任何他性都可以成为能生所生。这样就不会成一切他法都能出生他法了。那么,是什么特殊条件呢?

要从一相续摄及能生者,乃生果法。若相续异如麦种等,或虽是一相续摄而非能生者,如前刹那不从后刹那生。故非从一切而生一切也。

限制的条件就是:需要是属于一个相续所摄,而且要有能生果的功能,这样的法才能出生果法。如果与此相违,是属于不同的相续,像麦种等,就不会出生稻芽。或者,虽然是属于同一个相续,但不是有能生性质的法,前刹那不会从后刹那生,只能是后刹那从前刹那生。

这样就是要限定条件,要属于同一个相续,要属于之前的能生法,这样才能由它来生果。就好比说,在从稻种出生稻芽的整个过程中,首先,决定是与稻芽同一个相续的种子在它前面作为能生,才出生这个稻芽的,其他相续的法不可能生它,像麦种就不会生出稻芽。还有就是,虽然是属于同一个相续,但是稻芽之后的刹那不可能出生这个稻芽。

所以,不会有:以是他故,成一切生一切的过失。而应该是:以是他故,且具——同一相续所摄,是前刹那能生之法,这样的条件,才能出生彼果。

此不应理。且问说因果者曰:汝说唯稻种子是稻芽因,余非彼因,唯有稻芽是稻种果,余非彼果。由何因缘决定如是?

我们说这是不合理的,对讲说因果的人发问:你说只有稻种是稻芽的因,其他法不是稻芽的因;只有稻芽是稻种的果,其他法不是稻种的果,这是以什么原因决定这样的呢?意思是问对方,这样决定因和决定果的理由是什么。

若谓见其决定故。

对方回答说:我们是亲眼见到这种因果决定的,就是这个种子只会生出稻芽,不会生其他法,这是因决定;而这个稻芽只会从稻种中生,不会从其他法中生,这是果决定。

更当问曰:何故见其决定如是?

自宗再问对方:你是以什么原因,见到这样因果决定的?

若但说云:由见其决定故说见其决定,不能说明见其决定之理由,则不能救前说众过。

如果对方仅仅回答说,就是因为我们见到这样的因果决定,所以说“见到因果决定”。也就是,明明就是见到了这样的因生这样的果,就可以决定了,不必要别的理由。这样其实他是说不出决定的理由来,也就不能挽救前面自宗给他发的过失。

这里隐含一个意思:如果说是见到了“种子决定生他法的果”,那么是以什么见到的?如果说是以眼睛见到的。但眼睛见能成为证明因果的量吗?这里承许的是真实他性的种子生他性的芽,但其实这根本就不是能现见到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