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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论自释讲记(一)

《入中论自释讲记一(未定稿)》 ︱ 月称论师.造︱智圆法师.讲授 ︱

此定非有。颂曰:

眼识若离同时因 眼等想等而是他

已有重生有何用 若谓无彼过已说

我们说这也是不成立的。

如果离开眼识同时存在的眼等、想等因缘,与眼识成为他性,这样由于在因位眼识已经有了,再次出生,有什么用呢?如果为避免此过而认为此时没有眼识,那么由于前后刹那的法不成为“他”,有不成他生的过失。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了。

若许眼等想等诸同时法,是现在眼识之缘者,此已有眼识待彼眼等虽成他性,然已有者重生全无少用,故生非有。

如果承许眼根等,想心所等,这些与眼识同时的法,是出生现在位眼识的因缘,也就是说,现在位因缘存在的时候,已经有了果法眼识。这个眼识观待于眼根等虽然成为他性,但由于它已经有了,还要重复生它,那么所谓的因缘就没起到任何作用,因为没有出生任何新的法。所以这样的生是不成立的,当然他生更不可能成立。

若欲避无所生之过,不许彼已有者,则眼识非有故,眼识非他。此过已说。

如果为了避免没有生出新法的过失,而不承许在因位已经有果,那么此时眼识没有的缘故,也就不成为他性。因为一定要有两个事物,才能叫“他”,有因的时候没有果,就不能叫做“他”。这些道理前面已经阐述完毕。

以是计他生者,纵使有他则生非有,以无生故,二者俱无。纵使有生,则他非有以无他故二者亦无。故一切种无有他义,他义空故唯留他名。是故此执不应道理。

这里是对上面的总结。如果认为万法是他生,那么纵然有他性,但不可能有生,因为所谓的他性,必须要同时存在因果二法,而在有因的时候已经有果了,无法成立“生”的意义,就不能成立他生。纵使能成立生,但由于因灭了才能生果,因果不能同时存在,因此以同时的二法来安立的他性就无法成立,以无“他”的缘故,他生也不成立。所以这就立于两难之地——要想承许他生,要么保住“他”,成了因果同时,而无法成立“生”义;要么保住“生”,成了因灭果生,而无法成立“他”义。总而言之,“他”和“生”是矛盾的,所以一切情况下都没有他生。既然没有意义,那么所谓的他生只不过是口头上的一种说法,所以这样计执他生是没有道理的,应该舍弃。

今明因果中无观待因义。

以下要阐明的是,如果承许他性,那么在因果当中,就没有观待于果的因的涵义。

按理来说,因果是互相观待的,观待生了某果才称之为因,观待由因所生才称之为果。不能离开果独自称为因,就像不能离开子而独自称为母;而且,也不能离开因而独自称为果,就像不能离开母而独自称为子。然而如果承许是他生,因有其自性,果有其自性,就不成为观待,因为无论果是有性、无性、亦有亦无性、非有非无性,都不是观待因而生的,如此一来,因也不具有观待义了。

颂曰:

生他所生能生因 为生有无二俱非

有何用生无何益 二俱俱非均无用

生起他性果的能生因,所生的是有性的法?还是无性的法?或者是有无二俱的法?还是有无俱非的法?只有四种情况。如果说果是“有”的自性,已经有了,还生什么?如果说果是“无”的自性,如石女儿一样,生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如果说果是“亦有亦无”的自性,而这样的法是不存在的,如何由因来生?如果说果是“非有非无”的自性,这也是不存在的法,因又如何来生它呢?因此,凡是承许果在这四性当中,都不观待因而生,也因此没有因的涵义。

且能生因,生已有之所生者,决定非有。前云:“生已复生亦非理。”等已出过故,诸缘于彼全无少用。

如果认为果是“有”的自性,能生因生的是已经有的果,这是决定不可能的。就像前面破自生时所讲的那样:已经生了再重复生,是不合理的……诸如此类出了很多无义生、无穷生等的过失。既然果已经有了,那么众因缘对它就没起任何作用。

打比方说,田地里本来没有庄稼,农民依靠耕耘等的劳作得到新的果实,这才有意义。假如果实在因位已经有了,那么农民做耕耘等的事没起任何作用,那不是徒劳吗?同样果已经有了,无论怎样积聚因缘,也不会出生新的事物。这样因缘就没起到任何作用。

若谓所生非有者,彼诸能生亦复何益?彼如兔角毕竟无故。

如果认为果是“无”的自性,也就是住在“无”的体性当中,永远是无,那么能生的众因缘对它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因为它像兔角一样,是毕竟无的法,再积聚多少因缘也不可能转变它“无”的自性,也就是不会有任何果可得。或者说它本来就是无性的法,哪里需要因缘来生它呢?

《四百论》云:“若许已有果,及计尚无果,柱等庄饰屋,此义应非有。”

《四百论》中说,如果承许果已经有了,住于有的自性中,或者承许果无有,住于无的自性中,无论是哪种情况,像严饰柱子、悬挂壁画等以种种方式来装饰房屋,都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若是已有则不必要做什么,若是没有再怎么做也不会有所获得。

《中论》云:“若果定有性,因为何所生,若果定无性,因为何所生。

《中论》也说,如果果是决定的“有”性,则果法已经成立,以因又生了什么呢?如果果是决定的“无”性,因又能产生什么呢?什么也不会产生。

这里的“定有”,就是固定的住于有的自性中;“定无”,就是固定的住于无的自性中。所谓“自性”,就是它不依赖任何因缘而独自成立,无需观待因缘而生,因为自性和观待是相违的。既然已经本自住于有性或无性之中,哪里需要观待因缘而生呢?

因不生果者,则无有因相,若无有因相,谁能有是果。”

倒着推也一样,既然因没有出生果法,也就没有因的法相,如果因的体相没有,又怎么能有果呢?

在他的执著中,一方面承许由因生果,一方面承许因果有自性,但这两个是相违的。承许有自性就是不观待因,既然不观待因,那么因就不成为因,如此一来,又怎么会有由它所生的果呢?这些都无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