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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怨害忍

《菩提道次第广论讲记九》 ︱ 宗喀巴大师.造 ︱ 法尊法师.译 ︱ 益西彭措堪布.讲述

此因也成立,因为对方损害你是自己宿恶的果报,而他所做的,正是消除你宿业的方便。譬如,医生为了救护病人而以手术、针灸等为病人治病。

第三理:

对他安忍是合理的,因为这样不会积累罪业,而且能增长许多福德。

总之,观察有境就是从自己方面观察,生嗔对自己有利还是有害。

一方面想:若我不能忍受眼前这点损害而发嗔心,将令自己堕入地狱感受巨大痛苦,这样毁灭自己合理吗?非常不合理。如是依靠“生嗔是损害自己”的想法,就能忍受损害。

另一方面想:他损害我,实际是消除我前世恶业残余的业障,增长我的福德,助我成就安忍度。所以,我受苦是自作自受,他唯一是利益我的恩人,怎么能对恩人生嗔呢?如是依靠“消业、增福想”和“怨敌是恩人想”,就能安忍损害。

金三、所依嗔非应理分二:一、观能害因及有过无过 二、观自所受

【观察所依不应瞋者。】

观察的重点要落在所依上,“所依”就是自己的身心相续。观察点一定要准确,才能得到明确的定解,否则只能得到模糊的认识,力量也很薄弱。

我们受伤害时,要反观自己的所依身,看看自己该不该发怒?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识到发怒没有道理,才能遮止嗔心。

木一、观能害因及有过无过

【一、观能害因及有过无过。】

观察点是能造成损害的因,以及自己和对方谁有过、谁无过。

首先观察能造成损害的因素。

【如云:“他器与我身,二皆致苦因,双出器与身,为应于谁瞋?” 1

如果认为“他拿武器伤害了我,所以我嗔恨他”,则不合理。因为他的武器和我的身体,平等都是导致我受苦的原因。他拿出武器攻击,我自己则提供了身体,以此二缘聚合而造成苦受,到底该对谁嗔恚呢?要嗔就应平等嗔责,只怪对方并不合理。

比如:胃病患者吃辣椒导致胃出血,能否只怪辣椒呢?导致胃出血的因素,一是辣椒,一是胃不健康。如果要对造成伤害的因素生嗔,则对两者平等都应生嗔,即一方面恨辣椒刺激了胃,另一方面也要怪胃经不起刺激。如果胃好,也不可能因为几根辣椒就造成出血。或者有人推门声音稍大,心脏病人受惊之后心脏疼痛,这能只怪推门的人吗?不应怪自己心脏不好吗?

又比如:一阵风刮倒了草屋,能只怪风吗?对于钢筋混凝土的建筑来说,这阵风只是轻轻地抚摸了一下,可见草屋被风刮倒是由双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或者,高血压患者被人撞倒致死,撞的人只是外在的诱因,主因还是病人的血压高。

通过思惟这些比喻,我们应改变自己习惯的思惟模式。以前只是片面地看怨敌单方面的因素,认为全是怨敌的过错;现在公平地裁判,自己的身体是业惑制造的大毒疮,像泡沫般经不起触碰,这才是产生苦受的主因!

我们只要向内观一观,便能发现此五蕴身是由多少业和烦恼的病毒制造的大毒疮。当一拳、一棒打过来时,内心又有多少执著、多少烦恼强烈地反应着,这些难道不是令自己受苦的因素吗?为何不见自己的所依充满过患?为何不知引生痛苦的主因是自己的五取蕴?对于已断我执的成就者而言,纵然钢刀砍头,也似斩春风般了无关系。

“如人形大疮,痛苦不耐触,爱盲我执此,损此而瞋谁?”

“人形大疮”:自己的身体是有眼、耳等人形的大毒疮。

这是观察:对方刺伤身体而令自己受苦,并非对方的过错,而是由于自己执著身体的过失所致。

如人形大疮般的身体,经不起一点碰触,贪著身体、盲无慧眼的我,执著小小芒刺就能伤害的身体,现在它受伤害,到底该嗔谁呢?

对这一句不应粗心。句中“爱”、“盲”、“执”、“损”四字有重大的意义,若体会不到,就会当面错过生起智慧的机会。

比如:狗吃粪便时,若有人过来扫除粪便,狗就会护着粪便狂吠。在狗的心目中,粪便是可口的美食,所以它强烈地贪著,这是“爱”;狗不见粪便污秽的本性,这是无明的“盲”;以此无明能滋长贪爱,使狗对粪便耽著不舍,这是“执著”。假如当时狗能见到粪便不净的本性,就能脱离对大便的贪爱;但是,因为有无明支持贪爱而引起执著的缘故,这时谁要清除粪便,狗就朝他狂吠,这是“损”,即受到了伤害。

同样,因为爱执自己,我们生来就有自爱的本能,又因无明遮障而不了知五蕴的本性,故对蕴身牢牢执著;又因为执著如此强烈,所以稍受打击,就会引生极大苦受。可见,有情之所以感受深重的苦受,是源自对蕴身强烈的执著。假如远离了“爱、盲”,像尊者大目犍连那样,即使被外道打得遍体鳞伤,内心也毫无苦受。

总之,是由于自己执著有漏身,才会被人打伤时痛苦不已,如果身体像虚空一样,则任谁也伤害不了。

又云:“有由愚行害,有因愚而瞋,其中谁无过,谁是有过者?”

《入行论》又说:对方由于对因果愚昧而损害你,自己也因为愚痴而生嗔心,双方谁无过、谁有过呢?其实都有过失,所以仅仅报复损害者并不合理。

一般世俗的观念是“以牙还牙”,即怨敌伤害我有罪过,我进行报复并没有罪过;但是,拿到正法的法庭上不偏不倚地裁决(不带我执倾向的裁决),最终一定是判决双方都有罪,都要受因果律的惩罚。

我们冷静地观察,比如,张三一棒打在李四身上,李四心想:我一定要报一棒之仇,有机会一定要还你一刀。从造业的性质来说,两人造的都是损人害己的罪业;从造业的结果来说,一是已成事实的伤害,一是隐藏在内、遇缘即成事实的伤害,二者只是时间上有先后的差别。

比如,汉代吕后以嫉妒心残害戚夫人,并杀了她的儿子如意。如意因此生嗔,想要变成大蛇吞尽吕家。后来习气成熟,果然转成大蛇,吞噬了吕后的后身,又借海水淹没吕家。

以正法的准绳衡量,吕后和如意谁有过、谁无过呢?同样是生害人之心,结果也都是损害人,谁不是愚痴造恶?谁不是损人损己呢?

所以,认为“对方损害了我,我就应当对他生嗔心”,这是有业果愚的人才有的下劣之见。

木二、观自所受分三:一、正说 二、旁述《菩萨地》所说修摄受想 三、摄义

水一、正说

二、观自所受者。

“观自所受”,即观察自己所受的菩提心戒,观察自己的誓言。

所谓“受”,即内心接受“成佛度众生”的誓言,已请诸佛菩萨作证,自己承诺从现在起乃至尽未来际,利益一切种类的有情。

受了誓言之后,自己的相续立即转成菩萨的相续,即以菩提心誓言再造的相续。从此一切思想、言语、行动都依菩提心而发起,因此菩提心就成了所依。

本论宣说六波罗蜜多每一度时,都要说到六殊胜,其中第一就是“依殊胜”,这个“依”即菩萨万行所依的菩提心。

了知这个大乘所依之后,再观察:以我的所依该不该对众生生嗔呢?

若诸声闻惟行自利,不忍而瞋且不应理,何况我从初发心时,誓为利乐一切有情修利他行,摄受一切有情。如是思惟发堪忍心。 2

如果声闻只为成办一己的利益,不修安忍而生嗔心,尚且不合理,何况我从最初发心时,就已立誓:为了利乐一切有情,誓修利他之行,摄受一切有情。应这样思惟,而发起堪忍之心。

为了自己的利益尚且不应生嗔,何况已经发誓要摄受一切有情,更没有理由生嗔,因为嗔恨他人便违背了自己所受的摄受有情之誓言。

小乘行人只为自利而修行,对其他众生的利益不甚关心,彼等尚且不应发起能造成自他痛苦的嗔心,何况我是受了菩萨戒的大乘行人,最初发心时就已宣誓要利益一切众生,又怎么能不修安忍呢?即使所有众生用脚踩在我的头上,我也终究不应退失利益有情的誓愿。

1、原文漏译“二皆致苦因,双出器与身”这两句。

2、原文中“修利他行摄受一切诸有情者”乃多余,应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