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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怨害忍

《菩提道次第广论讲记九》 ︱ 宗喀巴大师.造 ︱ 法尊法师.译 ︱ 益西彭措堪布.讲述

【如是菩萨见诸怨家作损害时,应如是思:此为烦恼魔使无主,故如是行,不少瞋此补特伽罗,须更发心,为欲令其离烦恼故,我应勤修诸菩萨行。】

同样,菩萨受到怨家损害时,应当思惟:他是受烦恼魔控制,无法自主才做出这样的恶行,我非但不应对他生丝毫嗔心,更应发起大心,为了让他早日远离烦恼,我应当勤修菩萨行。

通过以上观察,必须体会以下三层涵义:

一、怨敌对我的损害,实际是极为可怜、被烦恼控制、不得自在的表现。

二、对待怨敌的态度:对这样毫无自在的可怜众生,以嗔恨相待极不合理,见到众生的苦难,理应发起更大的悲悯心。

三、对待怨敌的行为:不应在他已有的痛苦之上再加损害,那是“在热疮上浇沸水”的残忍之举。所以,对待怨敌的行为,应当是精勤地为他拔苦。

【如《四百论》云:“虽忿由魔使,医师不瞋怪,能仁见烦恼,非具惑众生。”】

如《四百论》所说:着魔者被魔控制而嗔打医师,医师不仅不嗔恨、怪罪他,反而尽力帮助他。佛见到众生被烦恼损害,为了让众生脱离烦恼而行种种方便。对于被烦恼系缚的众生,佛非但不会不欢喜,反将生起更深的悲心。

【月称论师亦云:“此非有情过,此是烦恼咎,智者善观已,不瞋诸有情。”】

月称论师也说:这并不是有情的过失,这是烦恼的过错,智者善加观察之后,不会嗔恨有情。

《大智度论》中说:“菩萨思惟:我初发心誓为众生治其心病,今此众生为瞋恚结使所病,我当治之,云何而复以之自病?应当忍辱。譬如药师疗治众病,若鬼狂病,拔刀骂詈,不识好丑,医知鬼病,但为治之而不瞋恚。菩萨若为众生瞋恼骂詈,知其为瞋恚烦恼所病,狂心所使,方便治之,无所嫌责,亦复如是。”(菩萨思惟:我最初发心时,发誓要为一切众生治疗心病,现在这个众生正饱受嗔病折磨,我应当为他治疗,怎么反而以此让自己患病﹝对众生生嗔﹞呢?应当忍辱。比如,医生治疗各种疾病,如果患者得了鬼狂病,不知好歹地拔刀相向、辱骂医生,医生知道这是鬼病发作,只会尽力为他治疗,而不会计较嗔怒。同样,若被众生嗔恼怒骂,菩萨知道对方是被嗔恚折磨、被狂心所驱使,所以菩萨只会想方设法为他治疗,并不会责怪他。)

【《入行论》中虽说多理,然惟于此易生定解,对治瞋恚最为有力。《菩萨地》说修惟法想堪忍怨害,与此义同,故于此上乃至定解当勤修习。】

《入行论》中虽然宣说了许多能遮破嗔心的正理,但唯独这条道理容易引生定解,对治嗔恚也最有力量。《菩萨地》所说的修唯法想而堪忍怨害,也与此义相同。因此,乃至没有获得定解之间,应着重对此精勤修习。

修唯法想:

《瑜伽师地论·卷四十二》说:“云何菩萨于有怨害诸有情所,修习随顺唯法之想?谓诸菩萨应如是学,依托众缘,唯行、唯法,此中都无我及有情、命者、生者 1 是其能骂、能嗔、能打、能弄、能呵,或是所骂、所嗔、所打、所弄、所呵。”

菩萨应当这样对损害者修唯法想,即思惟:一切有为法都是依托种种因缘而生起的,并无一法是自然而有。因此,一切法只是因缘的运转(唯行)、只是五蕴(唯法),其中完全没有“我”、“有情”、“命者”、“生者”是能骂、能嗔、能打、能弄、能呵,或者是所骂、所嗔、所打、所弄、所呵。

这是说在整个损害的过程中,双方都是“无我唯法”。

“如是如理正思惟故,于有怨害诸有情所,舍有情想,住唯法想。依唯法想,于诸怨害悉能堪忍。”

这一句是说,依唯法想而安忍怨害之理。

菩萨这样合理地正思惟之后,便能舍弃认为损害者有真实自我的想法,而安住在唯法想当中(即内心安住于怨敌只是因缘所生之法的观想中,只见由诸法引起诸法,其中并没有任何主宰者)。依靠唯法想,菩萨对一切怨害都能安忍,即受到怨敌伤害时,都能不动嗔心。

水三、摄义

邪见者说:对损害者理应嗔恨,因为他以意乐为先,然后生起加行而遮止我的安乐,让我产生痛苦。

答:不决定!因为不论他是有自在而损害你,还是无自在而损害你,嗔恨他都不合理。

第一因成立,即:不应嗔恚对方,因为经观察之后,发现对方并非真有自在而损害你。

理由是:各种因缘聚合之下,怨敌便对你产生了嗔恚的意乐;有了嗔恚意乐,就会引起嗔恚的加行;以嗔恚加行,就不自在地产生害苦。反之,因缘不积聚,就没有害心;不生害心,就不会产生损害的加行;不生损害的加行,就不会产生损害之苦。因此,对方完全是被烦恼支配,犹如奴仆一般,毫无自在。

第二因成立,即:不应嗔恚对方,因为他是毫无自在而损害你的。

理由是:如果他完全不能自主而作损害,则应努力帮助他脱离烦恼。譬如,孩子被魔困扰,不由自主地伤害母亲,母亲并不会憎恨孩子,只会努力让孩子脱离魔障。

以下再从两个角度观察“有情是无自在的”。

第一个角度:

若诸有情能有主宰,皆应无苦,以此诸苦非所愿故,有自在故。

如果有情能够自主,就应该都没有痛苦,因为这些痛苦都不是有情想要的,而且有情自己又有自在的缘故。

众生都不愿受苦,若有自在,则谁也不会去受苦,如此理应没有痛苦了。比如,囚犯是迫于无奈才受刑的,若有自在,谁愿受刑罚之苦呢?然而,有情都有苦恼,这就说明有情都不自在。

第二个角度:

又诸有情若为猛利烦恼激动,尚于最极爱惜自身而作损害,或跳悬岩,或以棘刺及刀剑等而自伤害,或断食等,况于他人能不损哉?

而且,有情如果被猛烈的烦恼所激,尚且会损害自己最爱惜的身体,或者跳崖自杀,或者以荆棘、刀剑等自残,或者绝食等,更何况对其他人能不损害吗?

这是从无自在的作用上观察,烦恼发展到最猛烈时能导致自杀、自残,以重例轻,有情生烦恼时,更会伤害他人。

应如是思,灭除瞋恚。

应当依此思惟而灭除嗔恚。

对治嗔恚,要如理思惟——合乎道理地思惟,这就是修。

1、我、有情、命者、生者:均为人我之异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