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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怨害忍

《菩提道次第广论讲记九》 ︱ 宗喀巴大师.造 ︱ 法尊法师.译 ︱ 益西彭措堪布.讲述

申一、耐怨害忍分三:一、破除不忍怨所作害 二、破除不喜怨家富盛、喜其衰败 三、摄义 1

【第三,忍差别分三:一、耐怨害忍;二、安受苦忍;三、思择法忍。】

【初中分二:一、破除不忍怨所作害;二、破除不喜怨家富盛、喜其衰败。】

耐怨害忍:

一、体相:他人损害时能忍耐的心。

二、分类:未入道者的耐怨害忍,以及三乘入道者的耐怨害忍。

三、地界:一般的耐怨害忍未入道时也有,而对损害者忍耐的波罗蜜多,则从大乘资粮道开始才有。

四、释词:怨敌损害时不动嗔心,即是耐怨害忍。

未修好耐怨害忍之前,很难忍受怨害,因为即便是修行人,在受到他人伤害时,也很容易大发嗔火。所以,必须按正确的方法反复串习忍辱。

此处所要遮止的,有两方面:一、遮止受到怨敌伤害时,生起嗔心;二、遮止见到怨家圆满时,生起嫉妒不欢喜之心,以及遮止见到怨家衰败、痛苦时幸灾乐祸的心理。

如何才能真正遮止呢?即依靠思惟以下各种道理,以思择力即能遮止。

酉一、破除不忍怨所作害分二:一、破除不忍障乐作苦 二、破除不忍障利等三、作毁等三

戍一、破除不忍障乐作苦分二:一、显示理不应嗔 二、显示理应悲愍

【初中分二:一、破除不忍障乐作苦;二、破除不忍障利等三、作毁等三。】

【初中分二:一、显示理不应嗔;二、显示理应悲愍。】

注意:此处两个“理”字,非常要紧!实际上,以下都是运用缘起的正理作观察修,“见缘起”是所有修法的眼睛,倘若具此法眼,便能通达以下修法。

亥一、显示理不应嗔分三:一、观察境 二、有境 三、所依嗔非应理

【初中分三:一、观察境;二、有境;三、所依嗔非应理。】

第一,“显示理不应嗔”,即按正理观察之后,可以洞察到“嗔恚”完全是一种错误的反应。

所观察的对象,可以是境、有境或所依,观察的结果是生嗔不合理。

【今初】

首先是观察对境。

【初中有四】

金一、观察境分四:一、观察有无自在皆不应嗔 二、观是客现及是自性皆不应嗔 三、观其直接间接由何作损皆不应嗔 四、观能发动作害之因不应嗔恚

木一、观察有无自在皆不应嗔分三:一、观察有自在不应嗔 二、观察无自在不应嗔 三、摄义

【一、观察有无自在不应瞋者。】

此处观察的焦点是:整个损害的过程有自在还是无自在,由此是否应起嗔心。

【应当观察,于能怨害应瞋之因相为何。如是观已,觉彼于自欲作损害意乐为先,次起方便遮我安乐,或于身心作非爱苦。】

首先应观察:对于能损害自己的怨敌,应当嗔恨的理由是什么;观察之后,发现怨敌最初生起想要损害我的意乐,然后发起损害的方便障碍我的安乐,或者对我的身心作了我不喜欢的苦害。

这是说,嗔恨怨敌的理由是因为他损害了我,具体是:他最初对我生起损害心,然后又用方法,让我得不到安乐,或者造成我身心的痛苦,因此由不得我不恨他。这种反应方式就是,他损害了我,我就恨他。

但是,如此反应合理吗?观察之后,便会发现这完全是错误的反应。

若未以智慧仔细观察,往往会认为,既然别人给我制造痛苦,那我也要让对方不得好受。所谓“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其实这种报复观念毫无道理,只是一种颠倒的串习或者世俗中的习俗而已。

下面开始观察。

【为彼于我能有自在不作损害强作损害,而瞋恚耶?抑无自在由他所使而作损害,故瞋恚耶?】

是他能有自在不伤害我,却强作伤害,因而我嗔恚呢?还是他没有自在,只是受他法驱使而加害我,因此我嗔恨他呢?

水一、观察有自在不应嗔分二:一、损害心最初生起无自在  二、整个损害过程全由烦恼支配故无自在

【若如初者,瞋不应理,他于损害无自在故。】

若是前者,则嗔恨他并不合理,因为他对损害不能自主的缘故。

为何说他对损害没有自在呢?因为损害的开端是生起损害心,有了损害心就会引生损害的加行和结果,若能证明最初损害心的生起并无自在,则随后损害的加行和结果也没有自在,如此就能证成他对整个损害过程完全没有自在。

对此可分为两个阶段观察。

火一、损害心最初生起无自在

【谓由宿习烦恼种子、境界现前、非理作意因缘和合起损害心,纵不故思,此诸因缘亦能生故。若彼因缘有所缺少,则故思令生,亦定不生故。】

只要过去串习的烦恼种子、能引发嗔心的境界现前、非理作意等三种因缘聚合,就一定会生起损害心,即使没有故意思惟,依靠这些因缘也能生起。相反,若这三缘中有所缺少,那么即使故意思惟想让它生起,也必定不会产生。

如此即可成立,怨敌对生起损害心是不自在的。所谓“自在”,即能够随自己的心意而转、能以自己的意志转移。然而,当烦恼种子、境界、非理作意三者和合时,即使不想让损害心生起,也只能任由恶念生起而束手无策。这三者中只要一者不具,即便刻意生起嗔心,也不可能现前。由此可见,怨敌对于损害毫无自在。

这就好比一辆汽车,所有零件都完好无损,汽油也加满了,只要司机一发动,汽车就不得不行驶。实际上,生害心的人就如汽车一样,只要三种因缘一聚合,就不得不发作,这就叫做“不得自在”。

实际上,嗔恚只是由这三法聚合所起的反应,其中根本没有任何主宰者在操纵。我们可以观察,烦恼种子中没有主宰者,对境不是主宰者,非理作意也不是主宰者,完全不见有主宰这一念损害心生起的人。

火二、整个损害过程全由烦恼支配故无自在

【如是由诸因缘起损害欲,由此复起损害加行,由此加行生他苦故,此补特伽罗无少主宰,以他亦随烦恼自在,如烦恼奴而随转故。】

再观察整个损害的过程,也根本没有任何主宰者的怨敌,只有以诸法引起诸法,并没有任何主宰者从始至终操纵这一过程。

论中说:如是,由各种因缘聚合而引生损害的意乐,由此意乐又引生损害的加行,由此加行又产生被害者的痛苦,此损害者并没有丝毫主宰性,因为他也是随烦恼而转,就像烦恼的奴仆一样,任由烦恼支配。

我们知道,最初生起就能令心不寂静的法,就是烦恼。此处的烦恼是指“损害欲”,随着这一念烦恼生起,后面一系列的心理、行为和结果都会随之而起。可见,怨敌其实是被烦恼支配,是烦恼的奴仆,完全没有自在。

以上破斥了怨敌对损害有自在的观点。

水二、观察无自在不应嗔

【若他自己全无自在,为余所使作损害者,极不应瞋。譬如有人为魔所使,随魔自在,于来解救饶益自者,反作损害、行捶打等。彼必念云:此为魔使,自无主宰,故如是行。不少瞋此,仍勤励力令离魔恼。】

如果他完全不能自主,只是受他法控制而作损害,则嗔他极不合理。比如:有人被魔控制、受魔支配,对前来解救、饶益自己的人,反而进行损害、捶打等。救他的人一定会想:他必是受魔控制、无法自主,所以才这样做。因此丝毫不会恨他,仍然精勤努力让他脱离魔的困扰。

“被魔控制的人”是比喻凡夫,“魔”是比喻凡夫心中的烦恼,“救他的人”是指菩萨。

1、本科判是本讲记所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