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中观庄严论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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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二、故说明若是结合则不应明现:
成彼对境者,已灭故非明,
为此显现轮,不应成明现。
火烬现为光环相这一点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来说,是由前后的诸多刹那衔接起来而显现为一体的,那么这必须要借助忆念来连接。成为忆念的任何对境先前已经灭亡,因此只能对它进行回忆,而不能明显领受。由此可见,忆念只是过去的有境,就算是摆在面前格外显著的事物也无法了别,因为它不是现在的有境之故。鉴于此种原因,如果需要结合,那么当下所显现的轮相仅能作为不明显追忆的对境,而不应该成为在眼前这般了了分明呈现。
了知穿透一百片青莲花瓣的那一识并非是象见到旋火轮等一样同时明见的,由于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刺透,因而一切智者能确定这是次第性的。再以凿穿铜制薄板为例,当一位作者戳穿上下层层累叠的许多张铜制薄板时,同一时间顷刻凿穿显然以正量有妨害。如果穿透青莲花也是由同一个人来进行的话,则依靠比量可以推断。
巳三(破相识等量之观点)分二:一、说此观点;二、破此观点。
午一、说此观点:
倘若如是许:现见画面时,
尽其多种识,同一方式生。
承许“相识等量”的宗派如果这样主张:对境蓝色能指点出与其成住同质的所作、无常等尽其所有的行相,有境也同样生起具等量相的识,对境花色也为取自身的眼识指点出蓝色、黄色等尽其所有的行相,有境也同样生起尽其所有具相之识。例如,当现见色彩斑斓的画面时,等同那一对境蓝黄等尽其所有行相的许许多多的识也以顿时或同一的方式产生。这以上已阐述了对方的观点。
在此对他们的这一观点慎重加以分析:尽管等同可以分开呈现出现境实体行相所有部分的数目而生起识,然而与实物本体不可分割的所有反体,在对境本体正在显现时,从未增违品的角度来说,它的有境也仅仅是以反体而区分为具某一行相之识的。
对此,主张“相识等量”或“相识等量”的这些宗派基本上都认为,同类的此等识也像不同类那样生起众多并无相违之处。凡属于心的范畴无一例外,都不会有若干同类俱生的情况。能取识与所取相虽然多种多样,但多种同类绝不会同时产生的自宗观点在前文中已论述完毕。
午二(破此观点)分二:一、建立诸识具多相;二、宣说无分实一不可能。
未一、建立诸识具多相:
若尔虽认清,白等一分相,
上中边异故,能缘成种种。
如果事实的确像刚刚所讲的观点那样,眼见花花绿绿的底色,蓝、黄等丰富多彩的行相也该是同样,虽然认清了它的内部对境白色等单一的行相,但由于上上下下、这边那边以及中央边缘的部分互为异体的缘故,能缘(之识)也将成了种种,所谓的“一体”不可能真实存在。
未二(宣说无分实一不可能)分二:一、观察所缘无情法则唯一能缘无有之理;二、观察能缘识则彼无有之理。
申一、观察所缘无情法则唯一能缘无有之理:
微尘性白等,唯一性无分,
呈现何识前,自绝无领受。
对于这样的一个行相来说,如果有许许多多分类,那么合而为一者到底指的是什么呢?显然不合道理。如果认为仅有无法分割之极微的所缘相是唯一的,那么自己无论再如何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地观看它,但作为与具有微尘自性的白色等其他相毫不混淆、唯一本性的它,自身无有可分的方分,无论显现在任何识面前,自己绝对不会有“此法”的领受。一言以蔽之,现量感受无分极微在何时何地都是不现实的。
为此,诸位有智之士承认存在的因必然以量可得方能确立。如果明明以量不可得,却一口咬定说存在,何苦这般自我欺骗呢?因此,人造的花色布品等以及天然的蝴蝶斑驳花色等行相原本就是千差万别的,而识也绝不存在实有的“一”。
申二、观察能缘识则彼无有之理:
五根识诸界,乃缘积聚相,
心心所能缘,立为第六识。
有境的心也就是眼等五根识的一切界,它们是缘极微积聚之各自对境的具相有境,因而尽其所有行相而变成多种多样,意识也与之相同,因为它与有境的心是成住同质之故。法界(《俱舍论》中承许有受蕴、想蕴、行蕴、无表色与三种无为法共七法界;《大乘阿毗达磨》承许五种法处所摄色,受想行三蕴及八种无为法)也不例外,其中无表色、无为法不应是另行存在,仅是假立而已,因此是以否定的方式而缘它们的名称;受想行也就是三蕴的本性,缘它的意也并不只是取心所,而是缘心王与心所的群体。心与心所并存聚合的能缘即安立为意识或第六识,或者说作为它的能缘者。
这以上是自宗的观点。由此看来,缘“一”的识也不可能存在。
卯二(破外道之观点)分二:一、总说破明智派(本来,藏文“”本是吠陀派的名称,但是胜论派的别名也叫此名,故为了分别开来而按藏文的意思译为“明智派”,也就是胜论派);二、别破各自之观点。
辰一、总说破明智派:
外宗论亦许,识不现唯一,
以具功德等,实等所缘故。
置身于佛教之外随行食米派、淡黄派等人称为外宗或外道。由于人们的颠倒妄念无边无际,宗派的劣见也是林林总总,但通常而言,绝不会超出常断的范围。其中常派也有五花八门的多种类别,因此见解共有三百六十,六十二、十一门类等,分门别类虽然多之又多,但概括起来,可以归属在论议五派(古印度哲学派系中五教派:数论派、顺世派、胜论派、吠陀派和离系派[即裸体派])之中。
一般说来,所谓“外道”从释词的角度而言,内道外教中凡是有实宗均可运用,但大多数共称为总的外教或外道。当名称出现抵触等情况时,所谓的“外道”应理解为常派。顺世派也是如此,总的指外道,分别则是指断派等。同样,数论派等各派不同的名称也都是以总别的方式来运用的。在各自论典中,有些名称完全一致、有些则称呼不一,可谓名目繁多。因而,要了知总的相同、分别有细致入微的观点门类等不同点,以及释词与说词的不同情况等。在未能根据适当场合灵活运用之前,如果一直困惑在一个名称上执迷不悟,那么讲论也将杂乱无章,对一切问题分辨不清。因此,务必要加以辨别。
推崇食米斋仙人为本师的宗派,共称为胜论派或鸱枭派、明智派等的诸教徒主张六种句义,地等九“实”、色等二十四“德”、伸屈等五“业”、存在于此三者中的能遍大“总”与小“总”、总中的别或者内部的“别”、诸如头上之角的异体“合”与诸如海螺白色圆形的同体“合”。他们认为以如是六句义涵盖万法。
(此派的由来是这样的:)食米斋仙人通过艰难苦行而修大自在天,结果看见一只猫头鹰飞落在修行所依的石质男生殖器的上面。仙人认定这就是自在天,于是向它请教“实存在否?……”六个问题,在每提出一个问题时,那只猫头鹰就点一下头,到最后就腾空飞走了。仙人因此认为万法只有这六种句义。
这一派的教徒将自在天看作是本尊,认为那位自在天具足常有等五德或细、轻等八德,居于他化自在天界中。如果首先初步了解六句义再进一步修行则获得解脱,解脱时的那个神我远离了有无等一切边。他们依靠《寂静续》等论典而承许神我是常有的无情法。
(一)九实:我、时、方、虚空、极微即是五常实;地、水、火、风为四无常实。
(二)二十四德:一等数目、长短等计量、互遇、分离、异体、同体六种是共同总德;声是虚空的功德、所触是风的功德、色是火的功德、味是水的功德、香是地的功德,此外境五德是大种各自的别德。以声为例,声音虽然恒常存在于虚空的范围内,但由于被潮湿的风所遮蔽而未能被听到,比如,当人念诵“嗡”字时,只有体内空间的风排除后才能听到,当风再度进入空隙中以后就常常听不到了。存在于神我中的十三德:即眼识等五根识、苦乐、贪嗔、法与非法、勤作、功用力。神我的这些功德通过所缘的方式而证明神我存在。
(三)业:业可以是任意的有实法,包括伸出去、屈回来、抬上去、放他处、越过一处而行五种。
这些德与业的所依即是实。
(四)总:能遍于此等名义的“总”作为相同趋入同类“别”的名词与识的根本。
(五)别:是具有分开辨别作用的所遍;
(六)合:作为相互关联的纽带。
这一胜论派承许乐等是住于内在我中的无情法,而数论派则认为在外界的无情法上存在着它的自性乐等,因而他们承许乐等是外界的无情法。但实际上,他们都承认在享受快乐等之时,神我心里萌生享受的想法,也是通过与识混为一体、不加辨别的方式而享受的。也就是说,尽管我本身无有识,然而因为我与识德攸息相关的缘故,将我分别为识。
对于这一外道宗派所谓的无情法不能一概理解成是尘成的无情法,只要不是识,就必须理解是总遍。因而,胜论派承许的那个神我是周遍于虚空四面八方等处、本体不是识之自性的一法,诸如此类。
凡是属于这其中外道的所有论典中也承许:识不可能显现为独一无二的本性。这是什么原因呢?因为这些外道无不承认具有德、业、分支等的“实”、现象、身体等是所缘境之故。外道的所有论典中说:“某法的所缘境无论是实等何者,它都同样具有德等诸多特征,而不可分割、独一无二的一个法绝不会显现,因此唯一的识也不可能存在。”
辰二(别破各自之观点)分四:一、破胜者派与伺察派之观点;二、破顺世派之观点;三、破数论派之观点;四、破密行派之观点。
巳一、破胜者派与伺察派之观点:
如猫眼珠性,诸事视谓一,
取彼心亦尔,不应现一体。
一、胜者派:这一宗派由于推崇胜者婆罗门为本师,因而叫做胜者派,他们将《能胜论》等论典作为正量,具有能尽派、离系派(裸体派)、梵天派、周游派等多种名称。他们将梵天当作本尊,认为我束缚、解脱之因唯一是业,当业穷尽之时即得解脱。此派论典中承许七句义涵盖万法。七句义即是苦行、律仪、烦恼、束缚、解脱、命与非命。
(一)苦行:一丝不挂裸体而行,不进饮食依于五火,受持畜生之禁行……
(二)律仪:为了制止漏法、不积新业而奉行十善,担心脚下踩死生灵的罪恶,于是在脚上系带叮叮铛铛作响的钟形铃和裂口小铃,并且不砍伐树木;身在空旷无人的山谷中如果无有他人前来送水,则终不饮用;害怕口出妄言而持默默不语的禁行……。
(三)烦恼:三毒等这些是律仪的违品。
(四)束缚:也就是由于业尚未灭尽而致使停住在轮回中的意思。
(五)解脱:业穷尽之后便得解脱,此时此刻在位居一切世界之上,成为状如倒置之伞的圆形、颜色如奶酪、白雪、草木犀花等洁白的色法。
(六)命:承许具有心者为命。他们认为:其中的四大具有心与它上面唯一的身根;芭蕉树则有耳根,因为当听到轰轰的雷声时便萌生……具有不同根的树木。同样,昆虫、海螺、牡蛎等具有身根与舌根;荧火虫与蚂蚁等具有身、舌、鼻三根;蜜蜂、长喙蚊蝇等具全除眼以外的四根;人马等也具备眼根,因而五根完整无缺。
(七)非命:无心的声、香、味、光、虚空、影、彩虹、像等。
此外也有九句义的说法,也就是指命、漏、律仪、老、缚、业、罪、福德与解脱九种。然而,老属于损恼身体的磨难,因此包括在苦行当中;虽说有感受业、名称、种性与寿命四种,但基本上都与束缚是同一个含义;漏法与烦恼意义相同;福德与律仪也相类似;罪可以包括在漏与缚之中。可见这九种句义实际与前面的七句义是一致的。
此派的外道徒主张万法的共同实相时间、地点、数目多种多样,而自性却是独一无二的。
二、伺察派:这一派将胜量婆罗门认定为本师,承许遍入天为本尊,遵循《饶益分别枝叶秘语论》等而奉行,被人们普遍称为吠陀派、遍入派等,声论派也是这其中的一个派别。这些吠陀派的观点虽然不乏其数,但归纳而言,他们所追求的果位就是当见到、证悟吠陀中共称的那一士夫时,就已荣获了无死的果位,也就是说,居于完全超越地轮的黑暗世界(坛城)中,宛如日光般,持有白蓝红、石黄、姜黄、鸽茜草、嘎布匝拉的颜色。它的别名也叫梵天、我、自在、周遍、常有。
再者,他们分别着重鼓吹梵天、帝释天、遍入天等,自以为他们是万物的作者,也有供施、寂猛、观风、禅修等为数不少的道法。最主要的观点就是承认由十种誓愿中修成解脱。
(一)一致认同具有鱼等十法入世(遍入天所变化十种以入世济人的神物,即鱼、龟、野彘、狮面人、侏儒、十乘子•罗麻尼、瞻阿达阿尼子•罗麻尼、噶纳、释迦牟尼佛和圣种婆罗门子•迦吉尼)的遍入天为本尊;
(二)将不是由士夫所造的《吠陀》(也叫明论,有祠祀明论、禳灾明论、赞颂明论及歌咏明论,为古印度婆罗门所传达四种经籍)作为正量。
(三)用恒河水进行沐浴可以净除罪恶。
(四)女人如果有子则上生善趣,因此需要生儿产子。
(五)奔赴沙场是福报广大的表现,捐躯战场,投生善趣,因此尤为重视武力,依守卫军事而得清净。
(六)保护生命,譬如,在遭遇灾荒、面临末日之时如果偷盗行窃,依此可清净罪业、获得收益,这是因为对生死攸关的性命加以保护的缘故。
(七)承许无实法无因而生。
(八)如果杀了陷害婆罗门、吠陀与上师者,则可清净罪业,这是以护持教法而得清净的。
(九)转生到革日地方等或者说甚至只是接触到该地的尘土也能投生善趣。
(十)识不能证知自己。
共有以上这十种主张。
这些外道耽著各自的论典而以相似因加以建立,即便对大多数都依赖贱种婆罗门之秘诀的这些教徒说:你们的这种观点是矛盾重重的,但对方却正义严词地说:“现量见到的诸位仙人的词句,以比量无法推翻。”这种荒诞不经的论调已将他们愚昧至极的本相暴露无遗。这些外道内部细致入微的看法极其繁多,但这一切外道的观点、增益的原因、依之而产生宗派的主张,不合情理的所有观点如果详细阐述,可能有利于打开思路。尽管明确分析数论派等的主张对我来说也是力所能及的事,但在此惟恐文字繁冗而置笔。宗派的观点如果只字不提,也顾虑不能指明对方立足于何地,因此关于论议五派及密行派的大概观点写在介绍各自派别的行文中。
在这里,主要是在识取境方式的上面进行遮破的,而胜者派与伺察派这两派别一致是如此说的:比如,正像具有各种色彩的猫眼珠的本性一样,对境的一切事物虽然行相各式各样,迥然不同,但均是一个本体。他们将对境综合起来而耽著、看待说是一个。对于这样的宗派来说,取受形形色色对境事物的那些心也同样不应当显现唯一的本体,原因是:如果对于千差万别的对境不视为千差万别,则识又怎么能与对境相符合呢?如果与对境不相符合,以其认知对境也就无法安立了。
其实,他们的主张是说:所知万法自性为一个整体,就像宝珠或总的花色一样。如果对他们说:“既然如此,那么一切人所通晓的都应该一模一样了,因为所缘境是一体之故。”
对方则辩驳说:并不会变成这样,因为这一问题有语言表达与识取受两种方式。其中第一语言表达方式:对于具有多种本体的那个独一实法,想将唯一的事物说成多种,因而承认或安立为蓝色、黄色等各自不同、这样那样的本体,除非顿时说“众多”或“一切”以及次第说色、声等实法这两种方式以外再不存在其它的表达形式了。所以,无论是次第说出还是同时说出想表达的事物每一种类别,实际上事物的自性都超不出那个“唯一”。
第二、识取受的方式也是同样,譬如,虽然同为对境一个花色的本体,但是,对于它的颜色,分别随着自己的意愿而另外取它内部的蓝、黄等每一色彩,如此一来,那一事物显然也就不再是一个了,已具有各种各样的自性,由此便出现了识不分开而执为一体取受与分开为异体而取受的两种方式。这是裸体外道等声称的。本论《自释》中列举了两个宣说对方观点的偈颂所指的也是这一点。
他们宗派的主张是这样的:所谓花色是一个自性,那一花色如果不具备各种各样的色彩,也就不能称其为花色了,正如将具有五彩缤纷颜色的花色安立谓“一个”那样,将具有各种各样法的事物看成是“一体”。
他们由于未通达这些道理仅是将假立的“一”视为实有的“一”而已。因此,如果实有的一体中会有多体,那么就没有什么不可实现的事了,诸如此类成百上千的理证利刃必会顿时击中(对方观点的要害)。
有些人从这一颂词的字面上入眼而说(其中的猫眼珠)是指“珠之猫眼”,认为这是对境多种多样的比喻。这种理解明显不合适,因为与对方的观点毫不相干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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