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庄严论释
午二、说明彼为自证之合理性:
一无分自性,三性非理故,
彼之自证知,非为所能事,
故此为识性,自证方合理,
所谓的“自证”必须排除其他有实法而成为一体,并且是一个除了自身以外的无有其他分自性,由于(此自证)具有直接能生的作者这一观待因——所证知的对境、由彼所生的证知者与所生之果或自证也就是所作、能作与作业三者的自性不合理,是故,所说的识之本身证知自己,并非承认是像用斧头砍木柴一样,真正产生有别于自己的取自之识,或者是由识所证知的对境以及能证知那一对境的事物,故而这是识的自性,这样一来,自证的名言方合乎道理。
直接而言,如果承认所谓的“自证”是有境、对境与所生、能生的自性,则不应理。其原因是:如果它产生有实法本性,那么是产生未生者还是已生者?假设说是生未生者,则不合理,因为在产生之前自证还不存在,因而不具备生的能力;如果是产生已生者,则在已经产生之后具备能力的时候,与之同体的所生也已形成,而自己对自己起作用显然相违,就像宝剑不能砍割本身等一样。
由于瓶子等对境是无情法,因而它们不可能有明觉,它们的本体必须观待自身以外明知的能证之识,而这个识自本体不像无情法那样,自体无需观待其他所证的外缘,为此安立说自证是最恰当不过的名言了。自证一经产生以后便具有明觉的自性,因而它虽觉知他法,但其本身却无有其余觉知者,如此也并非不觉知自己,就像人们通常所说的“船夫自己将自己渡过了江河”以及“灯自身照明自体”一样,意思是说,漆黑暗室内的瓶子等是依靠灯而照亮的,但灯本身即可照明自己而不需要其他因,由此可见,所谓的“自明”只是名言的假立,就像灯不是自己作为自己的对境而明的,因此是对生起明觉感受的本体立名谓自证的。
一般来说,从本体的角度而言,凡是识就决定是自证,然而从分为所取、能取二者的能取安立为自证的反体角度来讲,(所有识)并不决定是自证,应当了知此类情况是有的。如果领会了建立所谓自证之名言的道理,那么世俗中自证合情合理,任何妨害也不会落到头上。而经中所说的“识若自明则眼当自见”、“轻健者应骑在自己的肩上”等等不合常理的现象以及“灯若自明则黑暗应成自障”……所有理证,对于承认自证成实者来说当然是无以逃避的,其原因是:如果是自身,则与是对境相违;如果是对境,则与是自己相违;假设互不相违,那么黑暗需要障碍自己等妨害不可避免会降落于身。
虽然由感受对境的现相而假立为“所取”与“能取”,但实际上,从二者非为异体角度而安立的名言的确立方法无有任何过失,譬如,梦境之心前的对境马象似乎于外界存在,而取它的根识于里面存在,实际上这只不过是显现于那一识前的明分而已。由于现为所取分与能取分这些并不是识本身以外的他法,并且明显感觉也是存在的。由此可知,所谓自证的名言是合理的,比如,尽管自己与自己不可能存在联系,但不同反体的某一行相在某一外境的本体中是一体而安立谓同体相属。因此,凡是感受所知行相全部可产生明觉感受的本体,因而在名言中识感觉所有对境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仅是相互观待而假立为境与有境,实际上自证最富有合理性。也可以说,比量归根到底要摄在现量中,现量境证最终也是归属在明觉的自证之内。所以,如果承认观现世量的安立,那么自证是必不可缺的。关于破斥不许自证的观点以及承许自证真实成立的所有道理当从理自在(法称论师)的论著中得知。
巳二、说明境证非理:
境自性他法,彼将如何知?
彼性他无有,何故知己彼?
能知所知事,许为异体故。
由于自证是明觉的自性,因此可以了知自己。如果成为识以外非明觉外境之自性的他法,那么识将如何了知呢?因为(它们彼此之间)毫无关系之故。如果具有明觉感受法相的识之自性在其他外境上无有,则那一识凭什么如同了知自己一样可以直接感受、认知其他对境呢?因为你们境证派明明将能知与所知的两种事许为异体之故。
所谓的“肯定对境”即是识的特色,由于能亲身体验快乐等,因而它在外境中存在是不应理的。无论任何法,只要是以识来感受或于识前显现,就必然是以明觉而了知的,如果离开了明觉,又怎么能了知呢?
因此,取瓶之识的本体上了然明现的那个瓶子如果不是识本身,而是成立为另外单独的无情法外境,则由于无情法上无有识、识上不存在无情法,结果因为明觉(之识)非明知(之无情法)这两者互绝相违的缘故,彼此互为异体,异体的法直接感受异体的法岂能合理?必将如同光明与黑暗一般成为毫不相干。由于识自始至终不会超出自明自知的法相,所以它怎么能得到领受不具明知之无情法的机会呢?因此,取瓶之识前所显现的瓶子的行相也不可能离开明觉之识的自性而另辟蹊径。识与境如果无有联系,那么感受对境也不合理。只有肯定对境与识这两者于明觉的本体上是同体相属,识才能觉知外境。
尽管事实原本如此,可是对于被固执外境的毒素弄得神志不清的宗派者来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承认境识异体之故。所以,只要无有同体相属的关系,领受对境就不合理,要感受识前所显现的一切绝对需要是明觉领受自性的识。单单以彼生相属(相属之一种,此从彼生的关系即因果关系,如火与烟,实质各异,无火则无烟,是为缘起)无法实现领受外境,其原因(有二):如此一来则有同时的眼根等也被感受的过失;而且无相对境所生的果如若是无相,那么到底产生什么呢?这是不可能的。
外道不仅承认某一外境的行相无有觉知并且还承许自证也不存在,这样一来,境识二者的名言也不存在了,因为识需要是明知的法,如果它不是明知的法,那么如同别人现前的对境不会成为自己的行境一样,甚至连处于自前的外境也无法现见了,因为境识无有瓜葛之故。
所以,与现量见到外境“瓶子”相比,在自识前更是毫不隐蔽这一点如果不是自证的本性,那么识觉知或感受对境也成了不现实的事。由此可见,自证极其合理。
巳三(说明无相观点不合理)分二:一、说明有相感受外境名言合理;二、说明无相感受外境之名言亦不合理故极低劣。
午一、说明有相感受外境名言合理:
识有相派许,彼二实异体,
彼如影像故,假立可领受。
虽然承认外境却声明识有行相的宗派,承许境识这两者实际上互为异体,但由于外境与它的行相二者犹如色法与影像一样,因此仅从假立而言可以安立识了知或领受那一对境,尽管并没有亲自领受,但领受相似的对境,可以作为见到瓶子、听到声音等的名言。
午二、说明无相感受外境之名言亦不合理故极低劣:
不许以境相,转变之识宗,
彼觉外境相,此事亦非有。
对于不承许以瓶子等外境行相转变之识的无相有部等宗派的那一观点来说,由于境识之间存在联系不合理,因而承认外境而觉知说“这是蓝色”、“这是黄色”等的现量行相,这种事在一切时分也是不会有的。譬如,假设玻璃球无法以染料改变,那么无论在它上面如何涂抹蓝、黄等色彩,它都会始终如一保持本色而无有变动。同样,如果按照这些宗派的观点,则由于外境是无明觉的无情法、识是明觉者,而致使境识二者大相径庭,结果非但(识)不能亲自感受(境),并且因为对方也不承认这二者联系之因——如影像般行相的缘故,甚至在名言中耳闻目睹等也成了无法实现的事。如果详细观察,则在承认外境存在的观点之中,(承认境识)毫不相干(的无相观点)显然比有相的观点更为逊色,已成了抹杀现量的事实。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这些行相不存在,但现量显现是存在的。
(这种想法不合理,)如果行相不存在,那么现量感受外境也必然泯灭,这一点依理可成。如此宣说完无相之识不可能之后,接下来根据各自不同的观点依理抉择而破斥“异相一识”等之“实一”的道理。
辰二(破有相经部宗之观点)分三:一、破异相一识之观点;二、破相识各一之观点;三、破相识等量之观点。
巳一(破异相一识之观点)分三:一、以如识相应成一而破;二、以如相识应成多而破;三、否则以相识成异体而破。
午一、以如识相应成一而破:
一识非异故,行相不成多,
是故依彼力,境则无法知。
有相的观点也有承许所取相为一与所取相为多的两种,承许所取相为多又分承许相、识同等为多〖相识等量〗与不许相识等量为多而承许“异相一识”两类,总共只有此三类而别无其他观点。
在此三种观点中,第一“异相一识”:承认行相虽然多种多样但只生起独一无二之识的论师们认为:虽然显现与对境蓝色成住同质的所作、无常等所有行相,但只能生起唯一具有蓝色行相的有境识,取花色的眼识虽说认定对境蓝、黄等多种斑驳花色,但不会生起与之相同数量的眼识,仅仅生起取花色的唯一眼识。
驳斥:如果多种行相均变成了有境一识的本体,那么这一观点也该命名为“异相一识”。如果按照他们宗派的观点,则唯一的识与行相二者由于实体非为互异的缘故,行相也应成了一个,而不会变成蓝、黄、白、红等多种多样,而必须成为一法。正因为行相不会变化多端,故而依靠各不相同、各式各样的行相之力,外界中所存在的蓝黄等五彩缤纷、各种各样的境也就无法了知了。当看见色彩斑斓的画面时,如果心不分开而跟随那一画面上具有的蓝、黄等颜色,则心境将互为矛盾,如此一来,说“这是蓝色、这是黄色”安立千差万别行相之因也无有置身之地了。
午二、以如相识应成多而破:
未离诸相故,识不成唯一。
如果对方认为:倘若承许各种各样的行相不存在,那显然与现量相违,最终将毁坏一切名言,因此必定要承认(有相)。
倘若如此,则由于未离开具有丰富多彩、各式各样本性的所有行相,因此识也不应成为独一无二,而要等同行相的数量变成纷繁众多。
午三、否则以相识成异体而破:
非尔如何说,此二为一体?
略而言之,如果承许“相识一体”紧接着又许“异相一识”,则或者放弃多相的观点,或者舍弃一识的观点,必须选择其一,这一点以刚刚讲述的理证可以成立。
如果不是像刚刚所说的那样,则你们如何能说识相这二者是一本体呢?由于识是唯一、相是多种,一体与异体这样相违的法上如果有是一本体的可能性,那么你们的宗派还有什么实现不了的事呢?甚至连石女的儿子等也有现世的可能了。
巳二(破相识各一之观点)分二:一、说此观点;二、破此观点。
午一、说此观点:
于白等诸色,彼识次第现,
速生故愚者,误解为顿时。
主张“相识各一”的宗派这样认为:对境蓝色并不能分别指点出与其成住同质的所作无常等行相,只是指点出总蓝色的行相,并且也是唯一生起具蓝色相之识。对于取花色的眼识来说,对境也不会同时为它指点出花色中蓝黄等五彩缤纷的多种行相,只能指出总花色的行相而已,有境也同样产生唯一具花色相的识,因而在一个识的本体上所取相与能取相各自为一,相对存在。因此,是与所谓的“割蛋式”相类似作为原因而取名(“相识各一”或“蛋割两半”派)。
如果有人认为:这样一来,与眼识可以同时见到蝴蝶的斑驳花色及布面上绚丽多彩的各式图案明显相违。
对方则解释说:对于黄、白等一切颜色,与之相应的有境之识并不是同时取受它们,绝对是逐一分别开来次第而现出的。然而,表面似乎同时见到,实际上,正如青莲的一百个重叠花瓣用针穿透一样,由于识取对境极其快速而生的缘故,凡夫愚者心里错误地理解成蓝、黄等色彩是顿时见到的。比如说,当飞速旋转火烬(一端燃着的火光木柴或线香等)时,可以清晰地呈现出火轮相,但事实上,火烬只不过是一短小的一节,本不该在四面八方出现连续不断的光环,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完全是由于人们将缘火烬之前后刹那的所有心识综合在一起,自以为呈现出火轮一样的一种错觉。
午二(破此观点)分二:一、破意义;二、破比喻。
未一(破意义)分三:一、以缘文字之心而不决定;二、以唯一意分别取境之方式而不决定;三、以诸心而不决定。
申一、以缘文字之心而不决定:
藤条词等心,更是极速生,
同时起之心,此刻何不生?
如果仅仅因为是快速就能生起同时所见的显相,那么取藤条之名词等的心则更是极其迅速而生起,由于特别疾速的缘故,同时产生的心在此时此刻为什么不生起呢?应该生起。
次第快速而缘对境蓝、黄等颜色既然如此,那么缘对境文字名词也需要与之相同,例如,“拉达”是藤条的名称,“达拉”是达拉树名。虽然心依次专注于这两个词,但由于趋入的速度极其迅猛致使似乎现为同时了一样,由此“拉”在前与“达”在前成了无有差别。无论如何,这两者都正像同时见到蓝黄图案那样,显得无有前后,结果缘“拉达”的心很有可能被误认为“达拉”,缘“达拉”的心也同样会被理解成“藤条”,这样一来,文字的顺序就毫无意义了。或者说,这两者都无法被理解清楚。同样,所谓的“萨绕”是大海的名称,“绕萨”则是味道的意思。诸如此类文字的次序交织错乱,势必导致一词误解成另一词,结果一切(名词)都成了一味一体,因为无论怎样说都似乎无有先后之故。
由此看来,比次第而缘零零散散的文字之心更迅速的一个次第性法尚且难以感受说“如此如此”,那么明明未曾亲自领受而说“是次第性”就更无有实义了。同样是快迅产生,但如果(有者生起同时之相而有者)不生起同时的显现,那么快速作为同时显现的因也不可安立了,因为只要是因,果决定随其而存灭。
申二、以唯一意分别取境之方式而不决定:
唯一意分别,亦非次第知,
非为长久住,诸心同速生。
如是思维对境之本体、分析彼之特征、思索修心之意单单的意分别念,与眼识等不相混杂、接连不断而产生,(按照你们的观点,)这些都生起前后现为同时的识,而不会次第性生起来了知的。为什么呢?由于刹那刹那生灭而不是长久住留,使得所有心都毫无差别同样是快速而生的缘故。
对方也是承认所有识无一不快速灭亡。
申三、以诸心而不决定:
是故诸对境,不得次第取,
犹如异体相,顿时取而现。
由于所有心无有差别同为迅速而生,因此识的一切对境也不会有次第而取受的情况,犹如互为异体的黄、蓝等行相同时取受而见到那样,是在同一时刻一并取受而显现的。而对境丰富多彩的画面上黄、蓝等颜色虽然确确实实并存,但识除了次第取受以外不可能顿时而趋入,结果与缘文字等无有差异。趋入文字也是同样,缘前面文字的心已灭至后心生起之间只是一刹那性,而不可能长时间停留。
如果依照此理而观察次第性之识前后的连接状况,则能彻底了解这其中的含义。只要是在识前有先后顺序而显现,就已排除了顿时显现;同时显现也绝不会有前后出生、见到的可能。因此,对于识前次第性显现而说成顿时呈现依靠现量永远也无法被证实,乃至普及到万事万物,都不可能超越这一性质,(超出这一性质)终究找不到比量的推断与切实的比喻。
未二(破比喻)分二:一、安立因;二、建立彼之遍。
申一、安立因:
火烬亦同时,起现轮妄相,
了然明现故,现见非结合。
你们所运用的比喻也是不贴切的。原因是:火烬其实也是在同一时间里现为火轮的一种虚妄显相,由于这是在无分别识前了然清晰明现的,因此纯属现量见到。现量见到绝不可能将前后时间衔接、结合成一体。火烬被快速旋转本身就是一种能使随之趋入(的识)在同一时刻产生错乱为火轮的虚妄显相,并非是前后对境的若干刹那依靠分别心连接而错乱为轮相的。
申二(建立彼之遍)分二:一、说明见忆对境相违;二、故说明若是结合则不应明现。
酉一、说明见忆对境相违:
如是结诸际,由忆念为之,
非取过去境,故非依现见。
如果有人问:明现与结合二者相违吗?
答案是肯定的,相违。如是连接前后的一切分际的事先前已经过去,要由忆念才能将它们结合起来,未曾回想则无法连接,可见是由忆念来作结合之事的。由于现见所趋入的是当下的对境而并非取过去之对境的缘故,显然不是凭依现见来衔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