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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施波罗蜜

《菩提道次第广论讲记九》 ︱ 宗喀巴大师.造 ︱ 法尊法师.译 ︱ 益西彭措堪布.讲述

【如《摄波罗蜜多论》云:“此等一切是汝物,于此我无我所慢 1 ,数数观察此希有,随行正遍觉 2 功德,谁有此德名菩萨,难思胜士佛所说。”】

如《摄波罗蜜多论》所说:这一切都是你的财物,对此我已经没有“我拥有这么多、这么好”的我所慢,一遍又一遍地观察之后,深感如此行持非常稀有,从而随行佛陀的功德。何人具有这样的功德才堪称为菩萨。这是难思难议的佛陀所宣说的。

申二、对此断除疑惑分五:一、断除对布施身肉等的疑惑 二、断除对受用内心已舍之物的疑惑 三、断除对受用已施之物是否犯他胜罪的疑惑 四、断除对受用未听许的已施物是否有罪的疑惑 五、断除对仅仅以心惠施有无实义的疑惑

酉一、断除对布施身肉等的疑惑

第一疑:在心力弱小、胜解尚未成熟之时,是否应该直接布施身肉等?如果不应布施,那么是否须修施身的意乐呢?

答:不必直接布施身肉等,但应串习施身的意乐。

【现在力弱,胜解未熟,意乐将身已施有情,不当真实施彼肉等。然于身命,若不净修能舍意乐,由未修故,后亦不能惠施身命。《集学论》中作如是说。故从现在当修意乐。】

在现阶段心力弱小、胜解尚未成熟时,应以意乐把身体施给有情,不应真实布施身肉等;但是,如果对身命不串习能施舍的意乐,则由于不串习的缘故,将来也不能布施色身和生命。《集学论》中是这样说。因此,从现在开始就应串习施身的意乐。

凡事皆由串习而成,如果先在心里串习施身的意乐,一旦意乐增强,即便凡夫也能真正施身。邪教徒熏习邪教,心力强者尚且能为教献身,何况内教是为了利他而施身,只要串习到量,不怕不能施身。

但又为何遮止初学者真实施身呢?因为初学者对身体和寿命还不能远离贪执,而且心力不足,胜解也未成熟,不堪忍受割截身体等的剧苦,如果冒然施身反而会引起负作用。

酉二、断除对受用内心已舍之物的疑惑

第二疑:既然已将衣食、房屋等至心施给了众生,之后还能否以自利心受用呢?比如,已发心将住宅施给有情,还能否以利益自己的发心受用呢?

断疑:

【《集学论》说:如是至心于有情所,已舍衣食及房舍等,若受用时,当作是念,为利他故受用此等。】

《集学论》中说:如是已从内心深处对有情施舍了衣食、住宅等,如果要受用时,应想:为了利益众生,我受用这些。

譬如,吃饭时心想:为了利益众生,我吃这顿饭。穿新衣时也想:为了利益众生,我受用这件衣服。道前基础在讲饮食知量时,即要求思惟“我为成办一切有情的义利而受用饮食”,也是这个道理。总之,日常生活中要以利他心摄持而受用饮食资具等。

【若忘此心,爱著自利而受用者,是染违犯。若无爱著,或忘安住缘利一切有情之想,或贪利益余一有情,非染违犯。】

如果忘失了利他心,只是爱著自己的利益而受用,则属于“染违犯” 3 。如果没有爱著自己的利益,但忘记要安住心缘利益一切有情之想,或者只贪执要利益某个有情,则属于“非染违犯” 4

由此可见,对守持菩萨戒而言,利他心是何等重要。如果没有按道次第发起利他心,进而使它猛利恒常,则凡夫很难时时安住在利他心中,一旦遇到善妙的受用,不免心生爱著,甚至会强烈地爱著。像这样形式上虽受了菩萨戒,却又不真正修持利他心,则十分可怕。

酉三、断除对受用已施之物是否犯他胜罪的疑惑

第三疑:

【于已施他作他物想,为自受用成不与取,若价满足,犯别解脱他胜处罪。】

《集学论》又说:对于已经布施给其他众生、已作他物想的已施物,为了自己而又再度受用,这是成了不与取;如果价值过量,则犯别解脱根本罪。

对此句的密意,众说纷纭。以下宣说几种不同观点。

【此中有说:以是回施一切有情,待一有情价不能满,故无他胜。】

有人说:因为这是回向布施给一切有情,应当是由一切有情共同分享,每个有情只享有其中一分,所以价值不会过量,不会犯他胜罪。

【有余师说:于一一有情皆施全物,前说非理。】

又有人说:对每个有情都是布施整个所施物,所以前面的说法不合理。

【余者又云:虽已施他,他未摄受,故无他胜。】

还有人说:虽然心中已布施给他人,但他人并没有摄取,因此犯他胜罪的条件不具足。

以下宗大师开显《集学论》中此句的密意。

【其密意者,谓于人趣至心回施,他亦了知执我有时,作他物想为自利取,若价满足可成他胜。故说是为他部之义,亦不应理。】

这句密意是:对六道中的人道已经至心回向布施,他也知道并执著这是我所拥有的,这时已作了他物想,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又受取,如果价值过量,就构成他胜罪。所以说“这种说法只是其它部的宗义”也不合理。

【若谓受用他有情物作利他事,由作是念而受用者,悉无违犯。】

但如果是想受用其他有情的财物而作利益他人的事,这样作意而受用,就没有违犯。

【《集学论》云:“以有主财护有主身,若由是念受用无罪。仆使恒时为主作业,非自有财以为存活。”】

《集学论》说:以有主人的财物养护归主人所有的身体,若以这种想法而受用,则没有罪过。仆人何时都是为主人做事,并不是自己拥有财产而以此为生。

酉四、断除对受用未听许的已施物是否有罪的疑惑

第四疑:

【设作是念:此诸资具 5 已施有情,他未听许用当有罪。】

有人怀疑:这些生活资具既然已经施给了有情,则在他未允许的情况下自己受用,应当是有罪过的。

断疑:

【无如是过,即前论云:“譬如有仆善勤主事,主因病等其心狂乱,虽未听许受用无罪。”】

没有这种罪过,此中道理即如《集学论》所说:譬如,有仆人忠实、勤劳地为主人做事,主人因生病等心神狂乱,这时主人虽未开许,但仆人受用饮食等也没有罪过。

因此,关键在于一心一意地利益众生,不必害怕众生未听许会有罪过。(凡夫生存必定要有资具,不可能饿死、冻死,只要心中想着“为了利他而受用”,则不论众生是否开许都没有罪过。因为所作所为纯粹是为了利益众生,而不是为了自己之故。)

1、我所慢:执著这些是我的,心缘高相而转的傲慢。

2、 正遍觉:佛陀名号之一。

3、染违犯:犯了染污堕罪。有烦恼造作的,叫做“染”。

4、 非染违犯:犯了非染污的堕罪。

5、资具:资助生存的用具,即各种生活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