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法法性论释·辨析智慧光明
《辨法法性论讲记》 ︱ 弥勒菩萨 造 智圆法师 讲授 ︱
无而现故乱,即是杂染因,
如现幻象等,有不现亦尔。
若无及现中,任随一非有,
则乱与不乱,染净皆非理。
“实际无有而显现”合理者,即实际中如是无有而显现故,迷乱显现如同眼翳者前显现的毛发,彼即是产生一切杂染之因,因为是依靠显现二取之后,生起对二取的执著,又依此执著出生种种习气。譬如以木块等物与咒力无而显现幻象等,以及梦中显现美女等,如是,二取法也是无而显现,并且以此力致使实相中本有的二无我义在凡夫前无显现故。
由如上所说故,成立轮回与涅槃及系缚与解脱皆成合理,否则皆不合理。换言之,倘若不是“实际无有”与“无而显现”双聚而缺少其一,则有所谓的迷乱、无迷乱二者及杂染、清净二者应成不合理,因为:倘若并非实际中无有,而如二取显现般有而存在,那么安立如是执持为迷乱或颠倒则不合理,如此,由无有能遣除迷乱的方便故,应成涅槃也恒时无有;倘若如实际无有般显现也无有,则谁也不可能具有二取的迷乱,如此应成杂染轮回无基,轮回无基故,与其相反的所谓清净涅槃也无有,如同无有兔角也就无有断除兔角一样。
因此,“无”与“现”双聚故,依于对无有之事执著为有的迷乱,可以有杂染轮回;依靠对实际无有之事如是了知无有后,以无迷乱之道可以有获得涅槃。
丁四、观察二者一体异体
此二非即一,亦复非别异,
以彼有无事,有别无别故。
所谓的轮涅或者有法与法性二者,既非一体性,也非异体性。为什么呢?因为法性——自性清净涅槃为实相中本有,而有法——轮回一切二取显现在实相中无有如显现那样,具有这一差别故,名言中二者并非一体。另一方面,若一者无有,则另一者也无有,或者,在真实中,法性除了只是以有法彼等不成立而安立外并没有别的,因此,有者法性和无者有法的差别除了只是观待而分开取舍之外,实际意义中丝毫不成立有别别体的实有自性,由此应知二者亦非别别体。
丙二、广说分二:
一、广说有法 二、广说法性
丁一、广说有法分二:
一、总标 二、分别解说
戊一、总标
由六相悟入,诸法为无上,
谓相与成立,及非一非异,
所依共不共,悟入能所取,
现似而非有。
由六相以闻思方式悟入彼等诸法,是对彼等有法的无上抉择。为何这样说呢?因为欲悟入所断轮回法的体性,以此六相能很容易无余彻底地抉择。由哪六相悟入呢?即悟入轮回法的体相如何存在,悟入轮回体相如是成立之理,悟入有法与法性非一体非异体,悟入轮回所依中的共,悟入轮回所依中的不共,悟入无有能取所取显现之义。以如是六相能悟入轮回之相。
戊二、分别解说分二:
一、前三已说 二、后三此处宣说
己一、前三已说
其中相成立,及非一非异,
如略标中说。
在悟入六相中,体相、成立、非一体异体三者应当按上文略说时所说而了知。
己二、后三此处宣说分二:
一、宣说所依共不共 二、悟入无有能所二取之义
庚一、宣说所依共不共分二:
一、共同略说 二、广说各义
辛一、共同略说
诸于何流转,说彼为所依?
谓情界器界。器界即为共,
如共同所了,有情界有共,
复有诸不共。
诸有情界于器世界以转生方式数数流转轮回时,所谓有情与器的二种世间,即是彼流转的所依,因为在能依有情界与所依器世界二者之外,丝毫不见有其它的流转所依故。
共与不共如何呢?器世界是苏醒共同习气诸有情前的似共同显现,从如是所了或所知的角度安立所谓的共同所依。有情界所摄的法中,有些成为共同,有些也成为不共。
辛二、广说各义分二:
一、宣说共 二、宣说不共
壬一、宣说共
托胎生名言,摄受与治罚,
饶益及违害,功德并过失,
由更互增上,互为因故共。
如何安立有情界所摄法中的共同呢?例如托胎生,身语名言之能表,以此人摄受彼人,以此人治罚彼人,作饶益与作损害,依靠他人生起听闻等功德及生起贪欲等过失,生起显现彼等之识需要众生互相作增上缘,由互为因故,这些称为共同。
生为共同相者,如以自业为因、父精母血为俱有缘的共同因而成就果的胎生身体。名言共同,如以一人身口能表的推动,使另一人转入见、说等。摄受共同,即一人对另一人以法或世间物摄受而帮助。治罚共同,即一人令二人或多人之间以互相诤论、搏斗等方式而治罚。饶益共同,即将他人从怖畏中救度等。损害共同,即对他人作打骂等损害。功德共同,即依靠听闻等产生功德。过失共同,即对他人传播恶见或令他人生起贪欲等,使其沾染过失。
由上可知,是从“他人为增上缘、自相续的法为主因而成立共同一个果”的角度安立所谓的共同。虽然名言中彼等因缘聚会,则会产生彼等之果,但事实上,颂中所说的“增上因”除识之外并没有单独所缘缘的外境义。同理,显现似器世界等也是除内识的相分外无有其他故,也宣说了共同外境义不成立。
依及诸了别,苦乐业死生,
系缚与解脱,彼九不共故,
名不共所依。
依即阿赖耶识,诸了别即七识聚,此外,补特伽罗各自感受的痛苦与安乐,以造作思心所所积累的业,死亡,取别别的三有中生,于轮回中系缚,从轮回中解脱,如是九种是属于各自相续中的不共法故,每位补特伽罗相续中的经验无法与其他有情成为相同,故称此九法为有情界不共所依。
庚二、悟入无有能所二取之义分二:
一、宣说无外境所取成立唯识宗义
二、由彼悟入无有能所二取之义
辛一、宣说无外境所取成立唯识宗义分二:
一、不存在内识外异体的所取
二、对以不定发难的解释
壬一、不存在内识外异体的所取
共现外所取,实即能取识,
以离其内识,外境义非有,
是共同性故。
特别执著外境的有情是怎样想的呢?他们认为:共同所见的山等是微尘体性,这些无可否认是有的,因此心外的境真实存在。
驳斥:并非如此!外境所取共同前显现的山等(有法),不存在内识外异体的外境微尘体性,诸多苏醒相同习气者的内能取识显现外境义的彼彼相故,犹如梦境之色。因此,除识之外无有其他外境义,因为所谓“共同所见外境义”是不同相续的诸众生前共同的显现,故除了在各自相续的能取识上成立之外,并没有异体存在。
其根据如何理解呢?因为主张成立外境的理由是所谓的共同所见,然而,彼共同外境义只是以各自众生前的所现相同而安立的,实际上,显现彼等只是众生各自别别相续的显现,何时也不可能成为共同;“在这显现分之外,所谓的共同外境义是此法”何时也以理显示不了,因为心前有显现才可安立有所缘境,心前无显现则无有能衡量的正量故,如是安立不合理。
因此,如果能对所谓的共同所见善加观察,则安立共同的根据是以别别相续的显现相同而安立的,虽然显现彼者是相同的,但它的因不必要决定成立是同一个外境义,譬如观众的眼识被幻师的咒力染污,在众人眼前出现共同显现,如是,苏醒相同习气的诸有情前,乃至未灭尽习气的功能之间,虽然共同显现器世界等,但生起共同显现的同一因在外境义中实不存在,犹如对同一水,不同业力的六道众生有不同现见般,应知唯是自己的心自现而已。
壬二、对以不定发难的解释
于余不共识,为所取等义,
谓他心等法,等引非等引,
诸能取识前,更互非境故。
于非等引时,自分别现故;
于诸等引前,三摩地行境,
现彼影像故。
难:虽然“所有一切现象是在心前显现”这一点谁也无法否认,但如果以这一根据安立一切显现与心一体,以及无有能传显现的外境义,则不成立。为何这样说呢?譬如虽然甲的心相,具有他心通的乙能现量了知,但不能以此成立无有如外境般的甲相续心识,以及甲的心相显现与自心一体。
释:除器世界等的似共同显现外,了知其余不共所取识的义或境——他相续的心与心所等者,对此,虽然以咒或禅定等的能力可了知他心如何,但在未入定及入定时的能取识前,该识与他相续的心并不是互相成为直接所缘境。为何这样说呢?因为未入定安住时,实际只是自己的分别心显现与他心相同之相;而入定时,是在三摩地的行境中如同了知过去、未来之相般显现其人心识的影像,即仅仅极度呈现与他心相同之相故。因此,“心缘所缘之后生起彼相”和“生起与心自己一体的觉受体性”这二者在了知所境方面具有差别,如同瑜伽士缘凡夫心可了知其苦乐,但不必与其同等领受。
难:如是如同他人心识般,外境义也不是直接觉知,而是显现影像故觉知,这又有何相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