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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破摄为二我

《中观总义(未定稿)》 ︱ 益西彭措堪布 讲授 ︱

《入中论》云:“由人法分二。”又云:“慧见烦恼诸过患,皆从萨迦耶见生,由了知我是彼境,故瑜伽师先破我。”《众论难题释》云:“理所破总摄为人我与法我。”

(一)认定我与无我

月称菩萨《四百论释》中云:“所谓我者,谓诸法体性,不依仗他,由此无故,名为无我。此由法与补特伽罗之差别,分别二种,谓法无我与补特伽罗无我。”“我”,即是不观待他而有独立堪忍的自性。“无我”,即是无有这不观待他的独立自性,换言之,虽然在未经胜义理论观察的情况下,名言中有缘起的假立人、法,但人我和法我即便在名言谛中也不存在。

(二)认定人我与法我

全知麦彭仁波切在《抉择二无我》中解释:“缘于自相续五蕴计我之识,即是我执。其耽执之境称为补特伽罗或人我。”“排除所谓的“人”或“我”后,其余的有为无为诸法都叫做法。……因此,所破补特伽罗或瓶等诸法由自性成立或谛实,称为人我或法我。”

(三)我所与法我的区别

扎雅楞达在《入中论释》中解释:“次念云:此是我所。谓除我执境外,贪著余一切事。”除开我执之境,对此外的任何一种事物贪著,心中想:这是我所有的房屋等,即是我所。

我所执之境与法我的差别:譬如一个茶杯,执著是属于我的茶杯,这是在“人我”观念下引生的我所执;执为是自性有的茶杯,这是在“法我”观念下引生的法我执。因此,我所执的境为我所,法我执的境为法我,“我所”应归摄在“人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