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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一、破除不忍怨所作害

《安忍波罗蜜》 ︱ 益西彭措法师.编述 ︱

庚三、观其直接间接由何作损皆不应嗔

第三,观其直间由何作损皆不应瞋者。

此处观察的重点是作者,分为直接的作者和间接的作者(操纵者)两种。间接的作者就是操纵者。

若瞋直接发生损害能作害者,应如瞋恚补特伽罗,瞋刀杖等;若瞋间接令生损害能作害者,如刀杖等为人所使,其人复为瞋恚所使而作损害,应憎其瞋。

如果嗔恨直接作害的凶手,就应像嗔恨凶手一样,去嗔恨直接伤身的刀杖等。

如果嗔恨间接发动损害的凶手,则如刀杖等是被人所使用一样,此人也是受嗔恚驱使而作损害,因此理应嗔恨他的嗔心烦恼,因为这才是幕后的指使者。

如云:“杖等亲为害,若瞋能使者,此亦为瞋使,定当憎其瞋。”

《入行论》说:是棍杖等直接损害了你,如果你一定要嗔恨驱使作害的主谋,则怨敌也是受嗔心驱使,故应嗔恨指使他的嗔心烦恼。

故不瞋杖,亦不应憎能使之人;若瞋能使,理则亦应瞋其瞋恚。不如是执,即是自心趣非理道,故应定解一切道理悉皆平等,令意不瞋补特伽罗,如不瞋杖。

因此,如果你不嗔棍杖,也就不应嗔恨使用棍杖的人;如果嗔恨指使者,同理也应憎恨他心中的嗔恚烦恼。

如果不是这样执著,就是自己的心趣入了非理之道(偏离了正理之路,被无明控制而落入“非理”)。因此,要对“此二者各方面的道理完全平等”生起定解,让自己的心不嗔有情,就像不嗔棍杖一样。

此未分别杖与能使有无怨心者,由前所说破自在理应当了知。

此处并未分别棍杖和使用棍杖的人是否有怨害心,对此应通过前面所说遮破有自在的道理来了知。

如果有人反驳:在直接的损害者方面,棍杖和使用者不同,因为棍杖没有怨害心,它没有自在,而使用者有怨害心,是有自在的,因此道理上并不平等。

对此运用上述“遮破自在之理”予以破斥,即二者在“随因缘他自在转”上完全平等,并没有一者自在、另一者无自在的差别。

小结:

邪见者:我理应嗔恚损害者,因为他损害了我。

破斥:不决定!因为不论他“直接损害你”还是“间接损害你”,生嗔都不合理。

前因成立,即菩萨嗔他不合理,因为直接的凶手是武器;后因也成立,因为间接的凶手是嗔恚。

庚四、观能发动作害之因不应嗔恚

第四,观能发动作害之因不应瞋者。

观察的重点是能发动损害的因。

受由怨害所生苦时,若是无因、不平等因则不生苦,要由随顺众因乃生,此因是宿不善业故。

比如,西瓜既不能无因而生,也无法由豆种等不平等因产生,唯一是由随顺因——西瓜种子所生。同样,感受怨敌伤害之苦既不是无因生,也非由不平等因所生,倘若是无因或不平等因,则必定不会产生痛苦。因此,要由随顺因才能产生,而感受害苦的随顺因必定是宿世的不善业。

由此可知:遭受怨害之苦唯一是由自己的恶业所感招的。

由自业力发动能害令无自主,故自所招不应憎他。作是念已应怪自致,于一切种破除瞋恚,如那落迦所有狱卒,是由自己恶业所起,为自作害。

“因为是由自己的业力发动,而使对方不由自主地损害自己,唯是自业所感招,所以不应嗔恨别人”,这样思惟之后,只应责怪是自己所致,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破除嗔心。这就像地狱中的狱卒,唯一是由罪人自己的恶业所变现,而损害自己的。

或者,皮球踢到墙上反弹到自己身上时,不该嗔墙,而应怪自己的脚。

如云:“我昔于有情,曾作如是害,故害有情者,我理受此损。”

如《入行论》说:过去生中我也曾这样损害过有情,因此,曾伤害有情的我,按因果规律理应感受这种伤害(我先是堕入恶趣感受了此业的异熟果,现在是以等流果引生他对我的损害)。

因果律最公平,曾经损害有情的我,现在理应遭受损害。这样思惟之后,应当对此安忍。

又云:“愚夫不愿苦,爱著众苦因,由自罪自害,岂应憎于他?”

又说:愚人不愿受苦,却偏偏爱著能生众苦的恶因。既然是由自己的罪业而令自己感受害苦,怎么能憎恨别人呢?(一切怨害之苦都是由自己的恶业造成的,全是自己的错。)

“譬如诸狱卒,及诸剑叶林,由自业所起,为当憎于谁?”

譬如,地狱中的狱卒和剑叶林令自己受苦,这并非别人造成的,唯一是由自己的恶业引起的。同样,由自己的罪业导致今生遭受种种损害,这能怪谁呢?因为全是自己的业造成的。因此,今后该做的是精勤断除痛苦之因,随缘消旧业,更莫造新殃。

“由我业发动,于我作损害,此作地狱因,岂非我害他?”

由于我往昔的恶业发动,而导致今生他伤害我,他也因此造下堕入地狱的业因,这岂不是我害了他?因此,这是我害他,不是他害我。应如是思惟。

以上思惟业果而安忍的修法,在诸佛菩萨的言教中处处可见,影响所及,形成修行人心中普遍存在的忍辱观念。

平常佛教徒受到伤害时,脱口便说“他在给我消业障,这是我前世伤害他的报应”,这叫“作消业想”、“作还债想”,是由思惟因果而深植于心中的观念。

龙树菩萨也在《大智度论》中教导我们,遭遇怨害时作还债想:“云何瞋恼人中而得忍辱?当自思惟:一切众生有罪因缘,更相侵害。我今受恼,亦本行因缘,虽非今世所作,是我先世恶报,我今偿之,应当甘受,何可逆也。譬如负债,债主索之,应当欢喜偿债,不可瞋也。”(别人伤害我们时,该怎么忍辱呢?应思惟:一切众生受罪业因缘的牵引而互相损害,我现在受到恼害,也一定是宿世的业缘。虽然今生不曾伤害过他,但这是我前世害他的恶报,现在该由我来偿还业债,应当欢喜地接受,怎么能抗拒不还呢?诚如欠债必须还钱,债主上门来讨债,理应欢喜地偿还,如果对他嗔怒,那是很不合理的。)

达摩祖师也在《入道四行观》中说:“谓修道行人,若受苦时,当自念言,我往昔无数劫中,弃本从末,流浪诸有,多起冤憎,违害无限,今虽无犯,是我宿殃,恶业果熟,非天非人,所能见与,甘心甘受,都无冤诉。”(修行人受到怨害、苦恼时,自己要反思:在过去无量岁月中,我一直舍本逐末而在轮回中流浪。期间,我对众生结过多少怨仇、有过多少违害。虽然这一次我没有侵犯他,但这是我前世造恶的报应,并没有任何天和人枉加于我,因此我应当甘心顺受,不怨天尤人。)

在西藏流传这样一段对话:

有一天,仲敦巴格西问阿底峡尊者:“如果有人加害,该怎么办?”

尊者说:“要息嗔。”

仲敦巴又问:“如果有人来杀害自己,该怎么办?”

尊者说:“应当想,这是我前世杀害他,才有现在遭他杀害的果报。”

霞婆瓦云:“若云非我所致,实是显自全无法气。”

霞婆瓦说:如果说“这不是我造成的,这是他的错”,实际是显露自己全无法的气味。

这是说明:不论遭受何种怨害之苦,都应想到是自己造恶的果报,不能责怪别人。

小结:

邪见者:对损害者起嗔很合理,因为他伤害了我。

破斥:不决定!因为他人损害自己,应该责怪的是自己。此因成立,因为痛苦只由相应的业因才能产生,他人损害自己,一定是由自己往昔恶业所引生的,就像狱卒等是由罪人的自业所生。

以上通过观察对境,了知嗔恚只是一种错误的反应。以下观察有境,即观察受害者自己这方面。观察“境”,是观察对方;观察“有境”,是观察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