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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见品第十二

《中观四百论讲记(三)》 ︱ 智圆法师.讲授 ︱

壬二、明所取正法之相

如来所说法,略言唯二种,

不害生人天,观空证涅槃。

唐译:

(略言佛所说,具二别余宗,

不害生人天,观空证解脱。)

颂文直解

所谓的法,略摄为二种:一是不害他人的意,以及由此生起的身、语二业,也就是能感招人天善果的有漏善法;二是依于证一切法自性空性的道谛,而现前苦彻底灭尽的涅槃,这是无漏的善法。

(唐译:佛所说的无量法门,归纳而言,即是二种,以此有别于其他教派。即:不害他人,而感生人天之果;以及观空而证得解脱。)

释义

此颂归纳了正法的两大特征。

如来所说的法,分为有漏善法与无漏善法,或者说增上生善法与决定胜善法。有漏善法,即是不害他人。什么是损害他人呢?即是具有损恼他人的意,以及由此产生的身语二业。那么无害呢,正好与此相反,即是完全断除损恼他人的身语意业,并且修行善的身语意业。护法菩萨具体列举了这些不害,即十善业,与布施、爱语、利行、同事,以及四禅八定等等。[1]

无漏善法,即是观一切法自性为空,彻底灭尽五蕴自性的苦,而现前的涅槃。

这二种善法,只有佛法才完全具足。外道虽然也有说布施、不杀、不盗等少部分的善法,但是并不具备生人天的因。为什么呢?因为外道没有清楚解释因果的智慧,没有说殊胜福德是由心生起,也没有别解脱律仪法。对这些生善趣的粗大之业尚且不知道,那他们就更不可能知道涅槃的妙因了。[2]

接下来讲“所说法之差别”的第三科,也是全品的最后两个偈颂。

庚三、以此教诫于取舍处进止分二:一、教诫于非法舍离耽著;二、教诫于善说甚深正法趣入。

圣天菩萨在此教诫了应具备闻器的三个条件。即需要具备质直心,舍离对非法的耽著;以及需要具备智慧和对法义的希求心,趣入善说的甚深正法。

辛一、教诫于非法舍离耽著

那么外道为什么不恭敬而趣入内道的二种善法呢?就是因为他们没有质直心。圣天菩萨说:

世人耽自宗,如爱本生地,

于能灭彼因,汝何能生欣。

唐译:

(世人耽自宗,如爱本生地,

正法能摧灭,邪党不生欣。)

颂文直解

世间人缺乏质直之心,对自宗很耽著,就像他们对自己的家乡特别喜爱一样。也就是说,耽著了自宗后,那么虽然知道自宗具有过失,也知道能摧灭自宗的因具有正理,但你怎么会对它生起欢喜呢?所以应当断除对自宗的耽著。

(唐译:世间人耽著自宗,即使自宗与理相违,也不愿放下。就像家乡土地虽然不肥沃,因为住的时间长了,世间人也不愿意搬离。如来的正法能摧灭外道邪执,这违背了外道的本心,所以他们并不乐意。)

释义

世间人耽著自方,这是从无始以来就一直在串习的我所习气。圣天菩萨举了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许多人的家乡。无论从环境、人等各种因素考虑,它都远远不如其他的地方,但世间人就是觉得自己的家乡最好。这就是耽著自方的习气导致的,说明了人们先入为主、不听从理智的偏狭心理。这种习气,同样也会影响对宗派的抉择。当外道们对自己的宗派产生了我所的耽著后,就容易抵触任何摧灭他们邪见的正理。这样一来,他们就会一直禁锢在那些邪见之中,而失去了生起正见、获得解脱的机会。这个损失对他们来说,是非常巨大的。

所以具备质直之心非常重要。一个理智的人,应当断除对自宗的耽著,信奉一切具备殊胜功德的法,即使这样的法是属于其他的宗派。内道的弟子,同样也需要这样的质直之心,信受佛陀制定的四依法则,即“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依智不依识,依了义不依不了义。”这样才能完全以理抉择,确立起无垢正见。

有了质直心之外,还需要具备智慧和对法义的希求心,这样才能趣入善说的甚深正法。圣天菩萨接着说:

辛二、教诫于善说甚深正法趣入

有智求胜德,亦爱他真理,

日轮于地上,有目皆共睹。

唐译:

(有智求胜德,应信受真宗,

正法如日轮,有目因能见。)

颂文直解

不管谁那里有真理,只要一个人具有观察善说与恶说的智慧,并且希求胜德,他都应前去寻求。正法对一切众生都是平等的,比如对于地上具眼之补特伽罗,日轮不是大家共同的吉祥吗?因此,诸观察的慧眼没有被蒙蔽的人,应当受取善说之法。

(唐译:有智慧并且希求殊胜功德的人,应当信受真正的宗派。大乘正法犹如日轮,普照世间,破除无明黑暗。有慧目之人,因此大乘法之光明,能清楚见到真实与虚伪的景象,从而背邪从正,避险求安,利乐自他,无不成办。)

释义

一个人只要具有智慧,并且希求殊胜功德,也就是希求法义,就会接受一切真理。即使这个真理是他宗所持有的,也同样会像受持自宗的见解一样,真心接受。因为真理并不属于某一个宗派,真理适用于一切众生,就如同太阳平等普照大地一般。比如十善业道,适用于一切轮回中的众生,不管这个人来自于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民族、哪一个宗教,只要他行持善法,就能感招人天善果。如果他造下恶法,就会感招三恶道的恶果。另外,像四圣谛、缘起性空等等的法义,虽然只有内道中才具有,但同样适合一切众生。

[1] 《广百论释论》:“损恼他意,及所发生身语二业,总名为害,若能断彼所说害法,修诸善因名为不害。谓十善业,布施爱语利行同事,及诸静虑无色定等。”

[2] 《广百论释论》:“如是善趣解脱二因,唯佛法中具足可得,外道虽说施等少分,生人天因而不圆满,所以者何?彼诸外道无有显析因果智故,不言意思生胜福故,无别解脱律仪法故,善趣粗业尚不委知,涅槃妙因故其绝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