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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论自释讲记(一)

《入中论自释讲记一(未定稿)》 ︱ 月称论师.造︱智圆法师.讲授 ︱

故唯有前带发相识,所熏习气成熟者,始有彼相识生,余则不生。

所以,只有先前带有毛发相的识所熏下的习气成熟,对于这种人来说,虽然外境上没有毛发,但是可以出生带毛发形相的识。而其他人带毛发相的识所熏的习气还没成熟,所以在他们面前见不到毛发相。

因此,虽然没有外境,也同样有见与不见的差别。也就是以内在的习气是否成熟作为生不生识的因。因此我们没有上面所说的过失。

以下是中观师的破斥:

此亦不然。颂曰:

若谓净见识功能 未成熟故识不生

非是由离所知法 彼能非有此不成

你这样来立宗也是不成立的。你们认为由于先前熏的习气功能已成熟的缘故,所以生起带毛发形相的识,这就是有翳识。而正常的净见识,由于那种习气还没成熟,所以不出生带毛发形相的识。总而言之,生不生带毛发形相的识,在于因的功能成不成熟,而不是以心外有所知法来作为因。但是,你们所承许的这个功能,其实不成立实有。所以你的立宗不成立。

现在双方辩论的焦点就落到了功能上。对方说,我们不承许外因果,我们安立内因果。也就是说,现前所生的识带有这样那样的形相,这些全是由于它同类的习气功能成熟而导致的。中观师说,我们现在就说这个功能。如果去观察所谓“以功能生识”,由于在这个因果事件里面,实有的功能没办法成立。所以,所谓“依他起识实有”不成立。

辩论到这里,跟前面的他生是一样的。前面是泛谈他生,这里是特指他生。泛谈他生就是对于一切的他生宗来说。现在是特别针对唯识宗所说的,“由内识功能成熟而现起果位的识”这一因果现象。但是既然是因果,就绝对不可能独立存在,一定是观待而生。因此无论是因是果都无有自性。以下要观察的就是唯识宗所说的“功能”是否实有。

以上唯识师以有眩翳的眼见毛发相的比喻来成立“识外无境”。唯识师说:有眩翳者见到毛发等的行相只是虚相,并不是虚空中真实存在毛发。因此,虽然无有外境,但可以现起带外境行相的识。

中观师以同等理破斥。中观师说:境和有境互相观待,如果没有所观待的境,也能生起取境相的识,或者说不需要境相作为生识的缘,也能现起带外境行相的识,那么,有眩翳者在何处见有毛发,无翳者应当同样在彼处见毛发。

唯识师补救:识并不是以外境为因,而是以内在前识所熏的习气成、未成熟作为是否生内识的因。有眩翳者由于过去识上熏的能变现毛发行相的习气功能成熟,因此能见到毛发相。而无翳者由于过去识上熏的能变现毛发行相的习气功能尚未成熟,所以不生带毛发行相的识。总之,以先前所熏的习气功能成熟,就会现起带有此种行相的识。

中观师遮破:这种能现起识的功能不成立实有。

云何功能非有?

为什么此能生识的功能没有?

颂曰:

已生功能则非有 未生体中亦无能

此中若计有功能者,为属现在识耶?为属过去与未来识耶?

如果你们认为有能生识的实有功能,此功能必定归属于某一个识。那么,它是属于现在识的功能吗?还是属于过去识的功能?或者属于未来识的功能呢?

所谓“生识的功能”只有这三种情况,如果这三种情况都不成立,那么此生识的功能决定不成立。这样就能遮破由功能所生的识,也就是不成立依他起识实有。

以下对于这三种情况一一遮破。首先遮破“功能”属于已生识:

且已生识中功能非有,若作六啭 [1] 名功能之识,则识果性因中亦有,不应道理。若许尔者,果应无因生,芽已生时种子未坏故。故已生识中功能非有。

已生识当中不可能有功能。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已生识叫做具有此功能的识。那么,此已生识是果的体性,而功能是因的体性,现在因的功能位中已经有了这个果位的识,这显然不合理。如果这样承许,果应当是无因生。

就好比种子生芽。先前是种子,后来种子灭了,现起了芽,就说此芽是彼种子生的。如果芽已经出生的时候,种子还没有灭,那么芽就不是由种子生的,芽就成了无因生。同样,功能是因,已生识是果,因法功能存在的时候,果法已生识已经有了,就不能说由此功能出生彼已生识。或者说已生识不是由功能生的。因此,已生识当中没有功能。

若作五啭 [2] 名从功能识,则已生识从功能生,不应道理,识已有故。前已广说。故已生中功能非有。

第二种情况:如果已生识叫做从功能中生的识。也就是已生识从此功能中出生,这也不合理。识已经有了,不必再从功能中生。这一点在前面总破他生的时候已经广说。比如:“已有重生有何用……”因此,已生识当中没有功能。

所谓“已生识”,其中“已生”二字,就表明这个识是已经生、已经有的识。当功能有的时候,此已生识已经有了。也就不必再从功能中生。因此,不能说以功能生一个已有的识。

下面遮破“功能”属于未生识:

未生体性之识中,亦无功能。颂曰:

非离能别有所别 或石女儿亦有彼

一种未来的,现在还没有出生的识当中,也没有功能。

首先“ 非离能别有所别 ”:所生的识为能简别,功能为所简别。只有通过此功能生了一个识,才能简别出此功能是能生这个识的功能。也就是说,要以果法的体性,来确定其因的功能是能生此法的功能。这样,能简别和所简别互相观待,不可能离开能简别,而独自存在所简别。

打比方说,我们面前有一碗米,你说它到底有什么功能?如果果法没有现前,就没办法说它是能生哪种法的功能。因为这些米既可以成为鸡的食物,也可以成为米饭的因,或者成为糕点、米醋等的因。所以,一个法在出生果法之前,不能独自安立它有什么功能。

[1] 第六啭声:所属声,属于物主格,乃举物主以示所属之格。

[2] 第五啭声:所从声,属于夺格,乃表示其物所从来之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