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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得绳的几个疑难问题之辨析
来源: 喇荣五明佛学院 汉学院 日期: 2016-05-22 浏览量: 2780

男众部俱舍系 释妙宗

顶礼上师!

藏传佛教里流传着“谁精通了得绳,谁就掌握了《俱舍论》”的说法,由此可见得绳在小乘有部见解中的重要性。

得绳在唐译《俱舍论》中分为获、成就两种,分别对应上师译文中的新得、具得。比如,某一有情相续中具足禅定、善恶业等法的第一刹那,在唐译中称之为获,在藏译为新得;第二刹那之后,在唐译为成就,在藏译为具得。其中新得(获)又分两种,藏译谓未得之新得、失后新得,唐译谓从来未得初获、得已失之初获。比如,见道第一刹那,为有情无始以来从未获得而现在刚刚得到者,此即未得之新得(从来未得初获);如欲界有情第一刹那获证初禅,则为无始以来曾无数次得到过而又失去的,此生又重新获得,此即失后新得(得已失之初获)。具得(成就)亦分两种,藏译谓持续之具得、本有之具得,唐译谓有获之成就、无获之成就。持续之具得(有获之成就),如见道后;本有之具得(无获之成就),如有顶的见修断烦恼等。

经云“假使经百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因果法则为内道上下宗乘所一致共许。其中,正量部是用如同债券之不失坏法来支撑业因果的建立;经部否定有部之得绳,用思心种子来建立业果;在大乘里,名言中是以种种习气阿赖耶作为业基。有部的体系里则认为,无论是凡夫有情的流转轮回还是圣者补特伽罗的获证圣道、趋入涅槃皆不离业因果的范围,而为了保证业在三世流转中不失坏、不错乱,就有必要建立得绳来作为联系。在《俱舍论自释》中,经部与有部就这个问题有一场精彩的辩论,本人稍为梳理,转述如下,以供养有兴趣的道友。

有部总的从教、理两方面建立得绳是实体法。首先根据契经所言“圣者于彼十无学法,由生由得由成就故,已断五支,乃至广说”成立得绳有实有体。经部引经论“王成就七宝”的说法来驳难,谓:若成就是实有法,则轮王应可成就七宝(即是说有成就非情及他相续的过失,因轮宝、宝珠是非情,其余五宝是他有情),故知成就不是实有法。有部答:轮王于七宝有自在力,说名成就,非别有实物。

在理证方面,经部先发难:凡实物,皆可以现比二量证知。现量上,如色声等可用五识缘取,贪嗔可用他心智来缘取,而所谓“实有的得”却无从缘取;比量上,如眼耳等根有见闻用故,可比知有眼耳等根,而得绳无用,怎么推知它实有?若执得绳为生因者,则无为不生应无有得,非情法既无有得应定不生。如是种种,不一而足。有部答:若有得的实体,则可建立凡夫、圣人两种差别,由烦恼得离故为断,则名为圣,烦恼得未离故名未断,则为凡夫;不然,则凡夫、圣者俱起世俗有漏心,应无两种差别。论中作者世亲菩萨双印两宗,“经部说假不违理故。亦说一切有部说实我所宗故”,实则论主意朋经部。

得绳为十四不相应行法之一,无法以现量感知,极难把握。下面本人就根据《自释》、《光记》、《颂疏》、《法宝疏》,对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几个疑难问题稍作剖析。疑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所得之法中,别解脱戒律为何无法依靠强大的善心而生起法前得,而现在的道类忍为何能生起法前得?二、得法的三世门如何掌握?三、得绳是相续中的法,它自身还有没有得?若得绳还需要得,那岂不是有无穷的过失吗?下面一一展开论述。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得分四种——法前得、法俱得、法后得以及无论前后的二灭上的得。别解脱戒唯是法俱得及法后得,而不能依靠强烈的出离心获得法前得,这是什么原因呢?因为别解脱戒是欲界的无表色,在乱心无心时也同样具有,故知它不随心转,而且别解脱戒的生起要观待大种,需要有表色作前导,这也决定了别解脱戒无法仅仅依靠发心力来产生。现在的道类忍为什么具有法前得呢?虽然道类忍于第二刹那趋入果道后,就舍弃了前面向道的得,因而不具有法后得,然而,在道类忍生起之前有众多的法前得,亦有一部分未生起的法前得流入未来位中,此得法虽在法后,然从作用上说亦名法前得,因此从种类上说,现在的道类忍具法前及法俱得。

第二个问题,对三世得法的理解,《法宝疏》归纳成两个要点,即:一、过去、未来、现在三世得法,不论法前后,虽是法前仍名未来,虽是法后仍名过去。二、法前、法后、法俱三得无论世别,如过去世的法,无论法前、法后、法俱,观待于今日以前所起得法,皆成过去得,而过去法的现在得及未来得皆是法后得;未来法的未来得通三种,未来法的过去得、现在得唯是法前得;现在法的得绳,法前名过去得,法俱名现在得,法后名未来得。

关于第三个问题,《自释》里有部安立三法同时生起,一为本法,二为本法之得绳,三为得绳之得。本法之得绳成就本法及得得,而得得成就本法的得绳,如同法相中的大生及小生的关系一样。这样一来,就避免了无穷的过失。

总之,在强烈的善恶力作用下的得法才具有法前法后得,而在无记状态中只有法俱得,二通、化心、个别的威仪及工巧心要除外。

了知这些之后,我们在修行过程中也要善于把握得绳的问题,勤于取舍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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