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品 观察法规
自己奉行诸佛法,令他守持十善戒,
称为伟大之法王,一切智者倍赞叹。
十不善业犹如毒,损害今生后受苦,
于诸意行相悖者,法王制定诸法律。
残杀人们盗财物,霸占妻子行邪淫,
妄言欺骗离间语,绮语恶语刺人心。
此等轻重之损害,从前有无过失等,
依照罪过之轻重,当以惩罚而制止。
遮止粗大之罪行,意之微小诸罪业,
自然而然无力故,称为遵守十善法。
伤害总体之众生,损害殊胜三宝尊,
妨害王法与国策,扰乱国家不安者,
具力君主若制止,举国上下皆安乐,
若无行法之君主,他法令国安宁难。
先前人们有愧时,纵然盗一枚银币,
亦受断命之惩罚,如此盗贼极稀少。
当今极其难化时,若仅以此罪杀戮,
国境眷众近成空,故当依照时间境,
制订一切诸法规,亦当契合昔出世,
贤明君主之王法。所谓法律无偏堕,
公正犹如空垂线,好似真实示因果,
是故谁亦无法越。若违亲子亦失败,
若守贫民亦胜利,犹如霹雳降头上,
不得不负称法律。若有财力惩罚轻,
懦弱贫者惩罚重,如此不称为王法,
此同娼妇之舞姿,娼妇以姿色度日,
沙门终生依佛法,王族以法律生存,
婆罗门唯护种族,倘若失去维生因,
任何他法不能救,如若命根已灭尽,
其他诸根岂能救?所谓君主之名称,
亦以作法主获得,若不如法而执行,
虽有君主等同无。倘若自己成法主,
依法惩治诸怨敌,虽作损害他时报,
明君法律无亲疏。具有法律之地方,
如法行者心安宁,非法行者皆小心,
贤善法律世依怙。若闻于诸犯罪者,
予以合理之治裁,善良之士得安慰,
恶劣之徒亦生畏。若闻罪犯未受惩,
诸高尚者皆泄气,诸下劣辈此时起,
开启放荡不羁门。若闻无辜受惩罚,
诸贤善者皆失望,共称卑劣之昏君,
恶名亦传遍天界。若未加罪于无辜,
熟悉无辜之诸人,赞扬称颂彼君主,
天人亦生随喜心。于诸损害他命者,
以自身体作范例,应依锤打等方式,
此后断除诸罪行。盗窃他人财物者,
照价及千倍赔偿,霸占他妻仆人等,
亦应相应而制止。谛实语经中宣说:
君主若过分温和,蛮横者与盗贼增,
国境遍满粗暴徒,君主虽应具悲心,
于诸蛮横不驯众,却当合理惩罚已,
且对苦难众生悲。地藏十轮经中言:
世尊出有坏佛陀,赐教大梵天王道:
信仰佛教而出家,剃除头发与胡须,
身著袈裟任何人,无论具戒或破戒,
天众人类非天等,于彼等同在家人,
蔑视相待尚不许,更不用说于彼者,
鞭子抽打棍棒击,关入牢狱及辱骂,
砍割身体摧残杀?何况广闻持戒士!
出家之后舍戒律,行不善法心肮脏,
非为沙门诩沙门,如此恶劣粗犷者,
亦是天等世间众,应供功德之宝藏,
见到仅持出家相,随念本师戒律等,
由此亦生诸功德。虽说破戒如人尸,
然具剩余之功德,如牛王死留苦胆,
獐子尸体具麝香。若需于彼行治罚,
僧众共商当摈除,国王以及诸大臣,
抑或有权势之人,于皈依佛持相者,
不应刺击与责打,诸如此类之惩罚。
何人犯下五无间,伪装成为出家相,
佛陀从未开许过,君主对彼殴打等。
未来粗暴行王族,不敬具法之沙门,
恶语诋毁三宝尊,天众于之生嗔后,
完全舍离抛弃彼。行者生厌逃他境,
频繁发生内外乱,国境时常受痛苦,
国政衰败疾等现,死后堕入恶趣中。
一切恶行之君主,指派沙门做信使,
未来粗暴诸君臣,恣意享用沙门财,
建佛塔财三宝财。依此严重之罪业,
今生罹患难治症,后于地狱中久熬。
昔日身著袈裟者,虽向大象射毒箭,
象王如是而言道:此等纵具欺骗心,
伪装冒充佛弟子,宁愿舍弃生身命,
生起恶心不应理,如是虽转旁生者,
于持相者亦生喜。未来恶劣诸君主,
损害追随佛陀者,违背三世佛经教,
最终堕入大地狱。昔日出现一君主,
名为胜敌之国王,为杀一人而将其,
抛至尸林女魔处,五千眷属所围绕,
女魔以自刃等目,见彼剃发颈上系,
一块袈裟碎片后,合掌敬礼告诸眷:
身著恒河沙数佛,解脱胜幢法衣者,
若于此人生恶心,定堕无间地狱中。
闻言诸多罗刹女,匆匆忙忙释放彼,
且将实情禀国王,胜敌国王及眷众,
惊诧不已甚稀奇,尔后颁布一法律:
无论具戒或破戒,甚至持相佛弟子,
于之何者亦莫作,乃至讥讽之损害。
凶残饿鬼罗刹女,亦供身著袈娑者,
未来野蛮之君主,较诸罗刹更残忍,
一切愚昧无知者,不敬追随佛陀者,
进行呵责殴打害。故若掠夺僧人财,
责骂惩罚而摧残,喜爱三宝之天众,
迁移他方并惩罚,致使彼境多不幸,
国境君主亦罹患,各种各样重疾疫。
从事卖淫榨芝麻,贩酒屠宰行业者,
较他罪业重十倍,粗暴昏君之罪恶,
较此难忍罪还重,成为极其呵责处。
君主倘若善护持,身著袈娑出家众,
则为广供三宝故,赞其功德不可数。
如同此经中所说,佛于虚空藏经等,
诸经部中已遮止,惩罚治裁出家僧。
经说君主若惩治,一切追随佛陀者,
成为损失福德力,毁坏国政之根源。
末期浊世出家众,刚强难化诸多故,
依靠僧众共法律,无法调伏有众多,
即使需要君主调,明智具义之君主,
忆念本师此教言,结合各自僧团规,
则令僧众共处理。若依此亦不能伏,
君主当以诸僧众,佛陀教言为证据,
相合僧众之规定,摈除驱逐出境等。
掠夺僧众之财物,应当重新偿还彼,
如是而行之君主,尊崇本师之教法,
亦是恭敬供养法,并非有害于佛法。
为不失毁佛教法,遣除令俗生厌僧,
严谨护持佛法规,即是具法之法王。
如是君主令三世,三宝圣尊生欢喜,
以彼福德及威望,国境充满幸福也。
人们共称之国法,谁人亦不能逾越,
好似纯金之木轭,置于肩上极沉重。
遵纪守法高尚士,处于贤善道之中,
永不受法律制裁,故于彼等极轻微。
法律众生安乐因,一切智者不视其,
乃为沉重之负担,守法无有困难故。
不应为己之利益,制订非理诸法律,
是故合理之法律,于诸高尚士极轻。
业力所迫众有情,今生自己造罪业,
承担法律之治裁,思维沉重乃己过。
步入不善之道者,自己感受异熟果,
较今受王法制裁,严重成百上千倍。
故说合理之国法,似有说重却轻微,
具有如此王法处,一切众生享安乐。
浊世恶劣诸君主,聚集娼妓贪利润,
狩猎栽赃掠夺财,自行非法行业中,
无理缴纳税收等,稍有违越亦严惩,
此于高下者重故,当知其为非理法。
法规犹如丝绸结,即是紧缚又松懈,
以此今来世得乐,若紧解脱自相续,
若是松懈放逸者,能受百苦即法律,
若是桎梏紧缚住,能松懈之是法律。
是故一切高尚士,依此法规无忧虑,
心情舒畅安乐住,下劣之徒视其紧。
符合经论之法律,于高尚士如亲友,
于卑下者如怨敌,非法律过自过失。
是故一切胜君主,当舍不符经与论,
以强私欲而制订,犹如毒药诸法律。
若护利乐今来世,善妙二规及法理,
君主自己之乐财,美名无勤任运成。
何人不失世间理,趋入正规圣道中,
借助君主福风力,驾驭日月之法律,
宛如空中之日轮,大地众生顶庄饰,
恒住善规山肩上,放射利乐世光芒。
君规教言论第十七品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