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慧灯之光(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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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诋毁五蕴

密宗认为,身体是五方佛的坛城。一切都是清净的。如果有人认为,身体是不清净的、是无常的,不可能是五方佛的坛城,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诋毁五蕴。戒律中认为,燃指供佛、绝食、过午不食等等都违犯此戒。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守持八关斋戒,不能以手指供佛。为了佛法、为了修法而承受苦行,密宗也是极力赞叹的,密宗也有不净观的修法,无常的修法。

虽然这些表面上看起来有一些矛盾,但根本的问题在于,如果持这样的态度:五蕴的本体虽然是五方佛的坛城,但在凡夫的境界中却是由肮脏的血、肉、骨骼、皮肤、脓液等组成的;虽然这只是一种幻觉,但从眼、耳、鼻、舌所感受到的现象角度来看,的确是无常、是不清净的,修不净观和苦行也是佛说的方便,就不会犯密乘戒。

但是,如果认为:从胜义谛(究竟、实相)的角度来观察身体,也不可能是佛的坛城,这种观点肯定是不了义的,是佛陀针对某些人的根基而言的,事实并非如此。这种想法已经与密宗的根本观点背道而驰了,在此基础上诋毁五蕴,摧残身体,则犯此戒。有关此戒的界限,在有些经书上讲得不是很明确,只是片面地宣讲苦行、自杀是犯密乘戒,但自杀是否一定犯密乘根本戒呢?不一定。如果认为身体不是佛的坛城,在此基础上自杀,则违犯密乘戒。如果只是因为一时想不开而自杀,虽然有罪过,具备了杀死一个人的一半的罪过(因为不是杀他人,而是杀自己,所以不具备杀一个人的完整罪过。)但与犯密乘根本戒毫无瓜葛,所以没有犯失此戒。这是第八条根本戒。

九、于法生疑

这条戒律与第八条有相似之处。犯戒的对境也就是外境自身所摄诸法。密宗认为,无论外境,还是自身,都是本来清净的,是佛的坛城,所谓五蕴也就是五方佛。如果认为从胜义谛的角度来观察,诸法也不可能是佛的坛城,这是佛为了度化某些众生而采用的权巧之说,实际上并非如此。即使对密乘观点持怀疑态度,也算是犯戒。

所谓怀疑包括两种怀疑,因明中是这样划分的:比如说,有为法是无常。针对这个立宗,进而产生两种怀疑。一、有为法是无常吗?也许是。二、有为法是无常吗?可能不是。如果对密乘的观点产生第二种怀疑,就会犯戒。在学密法之前,很多人对密乘的观点根本不懂,也就谈不上犯戒,只是在了解密乘的观点之后,继而生起怀疑,则违犯此戒。在没有精通密乘的观点之前,如果认为:虽然我现在对密乘的理论不能理解,但这是佛的观点,既然是佛的观点,就应该是正确的。在将来闻思了密乘的经典以后,我会慢慢明白的,就不会犯戒。只有在过分相信自己五根的前提下,将自己所感受的幻觉执为万法的本来面目,随意解释佛的本意,排斥密乘的见解,则必然犯戒。此为第九条根本戒。

十、不度恶者

犯戒的对象即恶毒者。包括“三宝上师怨敌二,破誓退密反抗者,入聚会列害众生,成具誓敌唯造罪,以及三恶趣众十。”对于这十种有情,如果具备了度化的能力、条件,却没有付诸实施,就算犯戒。象我们这些一般的凡人,根本没有度化他众的能力,佛也不会勉为其难,强迫我们去度化,所以,这不是针对我们而言的。

但也并不是说我们绝对不会犯此戒条。对于伤害金刚上师、毁灭佛法,伤害很多众生的人,我们虽然没有能力度化,但必须在表面上远离他们,也就是说在身语方面不能亲近他们。当然,心里还是应该发菩提心。在菩萨的境界中,虽然这些人造作了种种恶业,但并不是敌人,而是可怜的大恩父母。所以,决不能从心底里舍弃慈悲。如果不但没有度化,而且在外表上也与他们十分亲近,发表面上(身语)的慈悲心,则为犯戒。

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是为了保护佛法和众生的利益,使他们改邪归正,而与这类人有身语方面的接触,则没有罪过。

此戒有两个层次,第一、是针对具备降伏能力的成就者而言,如果没有度化恶毒者,则为犯戒;第二、是针对普通的学密者,如果对十种恶毒者在表面上也与他们融洽相处,亲密无间,发表面上(身语)的慈悲心,则为犯戒。这是第十条根本戒。

十一、揣度正法

犯戒的对境为空性。刚才我们所讲的第九条的对境是本净光明,是从现象的角度而言的。这里所讲的空性,是与中观应成派,或与般若波罗密多所抉择的空性比较接近的大空性。如果以普通的逻辑,也即因明中所讲的逻辑,去推导远离一切戏论、不可思、不可言的大空性,最后得出结论说:所谓的空性,并不是远离一切戏论的,而是象小乘所抉择的无我,或者中观自续派前期所抉择的单空等等,则犯此戒。这并不是要求我们必须精通或者证悟远离一切戏论的大空性,如果不懂则不会犯戒。这是第十一条根本戒。

十二、令信士厌

也即遮止他人的信心。犯戒的对境即是对三宝,特别是对密法具有信心的人。

如果当事人通过一些手段,比如口中言说不中听的语言,以身体奋力殴打等等来侮辱他人,以达到阻碍他人信心的目的。使其心生厌烦,退失信心,离密乘道,则犯此戒。

违犯此戒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对境为有信心的众生;2、必须是为了阻碍信仰,令其退失信心而故意采取手段。如果没有动机,只是在无意间使他人对大乘法等生起厌恶,不算犯戒;3、仅仅有发心不会犯戒,必须有身语的行为;4、他人退失信心的结果已经成立。

正常的学佛者一般不会犯此戒,但是,因为教派之间的争斗,偏袒之心极为增盛的人有可能会违犯此戒,所以还是应该引起重视。这是第十二条根本戒。

十三、不受圣物

所谓圣物,也即誓言物。誓言物有两种:一、受用誓言物;二、使用的誓言物,如铃、杵、天灵盖等法器。如果认为受用誓言物极为肮脏,或者认为使用铃杵、手印等是多此一举,实际上并不需要,只须修行即可,在此念头摄持下而拒绝誓言物,就会犯戒。

像酒、肉等饮食受用,在修证没有达到一定境界,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绝不能肆无忌惮地饮用和食用。会供的时候,对待酒类,只须用手指沾在酒里,然后涂在嘴唇上;对待肉类,也只须吞服象苍蝇腿的体积一般大小的肉。虽然从世人的角度来说,这谈不上是喝酒吃肉,但却足以表示已经接受誓言物。即使密宗,也非常反对随意享用誓言物。象铃杵天灵盖等法器,作为密法修行人,平时可以供在供桌上,即使没有这些法器,只要你没有拒绝的态度,也不算犯戒。

密宗所特有的甘露丸,虽然是用各种药材制成,但其中也包含了受用誓言物的成分,包括莲花生大师等持明者的甘露。一般人在特定的时间,比如会供时接受甘露丸,就可以表示接受受用誓言物,也就不会犯此戒条。

誓言物的接受方式是随接受人的具体情况而定的。有两种人可以不正式接受誓言物:第一种是初学者,即还没有能力接受誓言物的人,对他们就不必强求;第二种是修行已臻顶峰阶段的修行人。在他的境界中,肉和甘露与糖、水果等都是等同一味,没有分别的。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接受誓言物。而处于两者之间的修行人,就应该接受誓言物。

之所以要接受誓言物,其目的是为了强行推翻我们从无始以来所建立的清净与不清净的分别念,通过此举接受本来平等的观念,对修行能起到促进的效果,最后达到证悟大平等的目的。作为初学者,因为接触不到诸法的本来面目,根本无法了知万法的本性。但是,如果执着于自己的感官,认为受用誓言物不仅仅从现象而言,其本体也是不清净的,就已经与密宗的观点大相径庭,所以就会犯戒。这是第十三条根本戒。

十四、诋毁女性

犯戒的对境:是指所有的女性。因为,在末法时代,以各种身份度化众生的度母、空行母等比比皆是。与男性相比,女性当中所占的比例更大。在任何场合,都有可能出现空行母的化身。如果随意毁谤整个女性,就有可能在不经意间毁谤了金刚亥母、白度母、作明佛母等佛的化身。

犯戒的界限包括四个条件:1、对方必须是所有女性。虽然毁谤一个女性,但必须建立在指责所有女性过失的前提下;2、具有言说过失的动机;3、毁谤的内容是所有女性的过失;4、对方必须听见。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即犯第十四条根本戒。

此十四条根本戒是密宗最基础的戒律,凡是密法的修行人,都必须对此戒律恪守不渝,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小心翼翼地护持此戒。如果违犯,就应当悬崖勒马,尽快忏悔。虽然忏悔的方法五花八门,但金刚萨埵的修法是最普遍、最殊胜的(其具体修法,在即将整理出的加行修法中有详细说明。)借助于该修法,在具备四力的情况下,洗心革面,悔过自新,就能将功折罪。无论犯了多么大的罪业,都能彻底忏悔清净。这也是密宗超胜之处的具体体现。

要学习密宗,必须接受约束,然而,你所获得的回报也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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