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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边执品第十四

《中观四百论讲记(三)》 ︱ 智圆法师.讲授 ︱

癸二、察因色积聚而破能烧所烧

四大分为能造色的真四大,与粗大的假四大。本科第一个偈颂从假四大开始分析,后两个偈颂分析的是真四大。

暖即是火性,非暖如何烧,

故薪体为无,离此火非有。

难词释义

暖:即火的热性。

颂文直解

薪柴本属于坚固的地大,是所烧。但是,在遇到火而燃烧后,薪柴已变成了火性的暖热,成了能烧的火大。反过来说,如果薪柴上没有暖热,火又怎么能烧起来呢?所以,没有所谓所烧的薪体。而没有了薪柴,当然也就没有能烧的火体。

释义

本颂第一句分析薪柴燃烧后成暖热,即与能烧之火一体;第二句分析薪柴与火异体,无法被燃烧;第三句得出无薪柴之体的结论,第四句进而得出无火的结论。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所烧与能烧。世亲菩萨在《俱舍论自释》中对此有明确的定义:“诸不炎炽所然(燃)之物名所烧薪,诸有光明极热炎炽能然(燃)之物名能烧火。”所烧的薪柴就是柴火、煤炭、天然气等燃料。它们被能烧之火点燃后,可以用来烧水、煮饭等。

大家仔细想一下,薪柴被点燃之后,它是否具有了暖热,也发出了大量热量?如果是的话,那么“暖即是火性”,暖热是火的世俗自性,凡是暖的部分,都归属于火。这样薪柴与火一体,应变成能烧之火,而不是被燃烧的所烧之物了。

反过来,如果说薪柴自性并不是暖热,与火是异体,这样薪柴就永远不可能发热,那怎么可能燃烧呢?所以说:“非暖如何烧?”

这样,既没有与火一体的薪柴,也没有与火异体的薪柴。这就意味着不可能有薪柴,所以说:“故薪体为无。”

而薪柴与火,是所烧与能烧的观待关系。缺少了所烧的薪柴,能烧的火又怎么能独立存在呢?所以说:“离此火非有。”

有人想:燃烧的薪柴上的暖热由火大形成,暖热之外的木柴是其余三大形成的薪柴。它们是相混杂而依存的关系,这样就不存在上面的非一非异的问题。但这也不应理。

余暖杂成故,如何不成火,

若余不成暖,不可说彼有。

唐译:

(余暖杂故成,如何不成火,

若余不成暖,由火法应无。)

难词释义

余:指薪柴上除火之外,由地、水、风三大组成的部分。

杂:混杂。

颂文直解

如果承许薪柴与火相杂而成暖热之体,则薪柴为何不成火?反之,承许薪柴虽与火相杂,但没有暖热,这样就不可说薪柴上有火。

(唐译:如果地大等相杂了火大,因此成为暖热,则地大应成为火大,因为已被暖触所摄,就如实际的火大一样。如果相杂了火大而不成为暖热,则应成米饭等无法经由火烧煮而成。)

释义

本颂前两句否定了薪柴能转成暖热,后两句否定了薪柴不能转成暖热。

“余暖杂成故”,是说火大之外的地、水、风三大,因为与火大相杂,而转变成暖热。这样的话,就导致“如何不成火”,也就是其余三大也都应变成火大了,因已转变成火大自性之故。

“若余不成暖”,是说其余三大虽然与火大相杂,但是这三大并没有转变成暖热,这样就“不可说彼有”。意思是不能说其余三大上有火大。

这样就把四大相互依存的这种情况也破掉了。

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则无一极微。

唐译:

(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应无火极微。)

颂文直解

如是,若许火极微无有薪柴,则应成离薪柴有火,堕于无因,因此不成立。若许火极微中有薪柴,则应成无有火极微之自体。

(唐译:如果火极微存在于薪柴之外,则粗火不应从薪上燃起。这样的火,没有烧煮的作用,就如地、水、风三大。而这违背了世间共识。反之,如果火极微与薪柴相合,则应如粗火,失去极微自性,就根本没有火极微的存在了。)

释义

本颂前两句否定火极微与薪柴异体,后两句否定火极微与薪柴一体。

“若火微无薪”,这是说火极微与粗大的薪柴是异体的话,那么显然“应离薪有火”,也就是没有了薪柴,火也能一直烧下去;或者说,能看到薪柴放在炉膛里,火却烧在炉膛之外。这显然都违背了世间共见。

那么反过来看,“火微有薪者”,即火极微与薪柴合为一体,“则无一极微”。原因是,薪柴是粗大的法,火极微如果能与粗大的薪柴相合,它必定是粗法。这说明所谓的火极微,实际并不存在。

这一科举的是火大的例子,其他三大都可以同理推知。这样大家知道了,所谓的能造色的四大种,根本不能聚合,没有能造色的功能。这样四大种所造的器世界与有情的身体又是什么呢?大家好好去思考一下。

中观师所说的这些道理,不管是在证悟者前,还是在迷乱众生前,都平等地存在。只要大家闻思好这些观察的善妙方便,并不断进行观察,就能一步步地看破实有、放下执著。

前面从六个方面,清楚地诠释了离一多因的道理,接下来对此进行总结。

辛三、摄要而说分二:一、正说;二、以此能遮其余之理。

壬一、正说

审观诸法时,无一体实有,

一体既非有,多体亦应无。

颂文直解

如是于总、别等的内外任何法,以离一多因观察时,没有实有的一体。一体既然没有,更不可能聚集成多体,因此成立为依缘而起的大空之相。如《入中论》云:“功德支贪相薪等,有德支贪所相火,如观察车七相无,由余世间共许有。”

释义

本颂阐述了离一多因的定义。其中前两句说诸法都没有实有的一体,后两句进一步否定了多体。

离一多因的关键是“离一”。因此前面圣天菩萨对离一进行了广说,大家对此要融会贯通,深入领会。理解了“离一”后,“离多”也就自然理解了。

万法没有一,更没有多。但是大家自己反观一下,在你的境界里,有什么不是一体的?要知道,在凡夫的心里,执著了很多的一体,而忽视了这些法的多体。比如大家会认为有一根柱子、一座汉经堂、一个五明佛学院,一个色达县、一个四川省、一个中国、一个地球,甚至一个太阳系、一个银河系。大家在这样说的时候,都是把这些法当作实有的一体,也就是当作一个完整的法。但实际上呢?构成这些法,并且在起作用的,仅仅只是它们的支分而已。而它们的支分,同样是由更小的支分构成的。分析到最后,八事、四大种,乃至极微都不能成立。那么善于思维、观察的人,就会知道:既然这些粗粗细细的一体法,本来都不存在,实际都没出现过,那就只是众生的无明妄识分别、增益出来的假相。就像梦里的所有现象,全都是梦心分别、增益出来的一样。或者用现在常说的一个词来说,就是自己“脑补”出来的。因为大家增益出了这些一体法,并且还执著为实有,由此而起烦恼、造业,而在轮回中流转。解铃还须系铃人,大家想要不感受苦果,不流转轮回,就得把这些实际是虚妄,却被执为实有的种种一体法,全都看破。这是修学中观法门应该用功的地方。

在前面的偈颂中,圣天菩萨以瓶子为例,对外面的器世界,或者说物质世界,用离一多因进行了分析。离一多因也同样可以用来分析心识,比如静命菩萨的《中观庄严论》就用离一多因,对心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壬二、以此能遮其余之理

这里的“其余”,是指外道的教理。前面用离一多因,主要遮破了内道承许的四大种与四大种所造色。下面一颂将指出,离一多因同样适用于遮破外道的教理。

若法更无余,汝谓为一体,

诸法皆三性,故一体为无。

难词释义

三性:有些外道认为一个法上有三性。比如胜论师认为每个法上都具有实、一、有三性;数论师认为色法的自性具有忧、喜、暗三性。

颂文直解

如果你们说实有的地极微上没有其余的极微,所以地极微是实有的一体,那为何还承许地极微上有实性、有性、一性这三法?同样,在德性上,也应该有所谓德性、有性、一性三法。由于你承许任何法上都有三性,所以并没有一体的法。

释义

本颂以汇集相违因,遮破存在实有的一体法。第一句是外道认为存在实有一体法的理由,第二句是外道认为存在实有一体法的结论,第三句引用外道的任何法都有三性的观点,第四句以此否定存在实有的一体法。

“若法更无余,汝谓为一体”,这解释了什么是一体法。即一个法上,没有任何其余的法。也就是这个法已经非常纯了,无法再分出其余的法,那么这个法就是一体的。打个比方,即使纯度是99.999%的黄金,还不算是一体法,因为还有杂质。那么什么样的法能算得上是一体法呢?胜论外道就认为,地大极微就是一个实有的一体法。原因是,在地大极微上不存在其他三大的极微。但是这个观点被胜论师的另外一个观点遮破了。那个观点就是胜论师认为的“诸法皆三性”。即任何一个法,都同时具有实性、一性、有性;而且在这三性上,每个性又分别有它们的实性、一性、有性。既然有不同的性,那必然有不同的体,这样就不存在一体的法,所以说:“故一体为无”。

数论外道则认为一切色法的自性是实有的一体法,但同时又认为自性由忧、喜、暗三者构成。这同样也产生了矛盾,说明自性并不是所谓的实有一体。

这以上用离一多因阐明了,一切法的真实性都是离边的大空。接下来,用破有无生因继续揭示,诸法本来是大空的真相。

庚二、说观察果之破有无生因

果在产生之前,已经在因中存在,这叫“有而生”;并未在因中存在,这叫“无而生”。对这两种情况全都遮破的正理,即是“破有无生因”。

有非有俱非,一非一双泯,

随次应配属,智者达非真。

难词释义

双:即既是一体,也非一体。

泯:即既不是一体,也不是非一体。

颂文直解

智者把在因中有果、因中无果、因中既有果又无果、因中既非有果又非无果这四种承许,依次而配因果一体、因果非一体、因果既一体又非一体、因果既非一体又非非一体。如此即能了达这些承许,并非真实成立。

释义

第十一品的“破时品”中说:“若执果先有,造宫舍严具,柱等则唐捐,果先无亦尔。”这个偈颂就用到了破有无生因。法尊法师在《入中论自释》中,把这个偈颂翻译为:“若许已有果,及计尚无果,柱等庄饰屋,此义应非有”。两个翻译意义相同,但因为后者更接近藏文的语句顺序,所以下面就用后一个翻译来解释。

一、因中有果:数论师说,作为因的自性中含有一切色法。当自性失衡的时候,作为果的色法就依次产生了。这就犯了因果一体的过失。对应的偈颂是:“若许已有果,柱等庄饰屋,此义应非有。”

二、因中无果:胜论师说,所有万法具有同一个“有”(也就是万法的存在,即六句义中的同句义),而万法(也就是实句义)与“有”并不相同。“有”是因,万法是果,这就犯了因果异体的过失。对应的偈颂是:“若计尚无果,柱等庄饰屋,此义应非有。”

三、因中既有果又无果:裸形外道认为,诸法的有是完全相同的,与各不相同的诸法是非一非异的关系。这就犯了双俱过失,也就是把上述数论师的因果一体,以及胜论师的因果非一体,这两个过失同时都犯了,这就相当于:“若许已有果,及计尚无果,柱等庄饰屋,此义应非有。”

四、因中既非有果又非无果:有的外道说,诸法非是有,也非是无。按照这样的观点,应成他们都无法开口说话。比如他们一说瓶子、柱子、人、国家等等,就违背了非有,说没有龟毛兔角,就违背了非无。这是最低劣的观点。

接下来再用大缘起因来揭示,诸法本是大空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