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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边执品第十四

《中观四百论讲记(三)》 ︱ 智圆法师.讲授 ︱

壬二、破德与有德之差别

六句义中第二个是德句义。这里“德”的意思,是属性。胜论师认为实句义具有数字等的德,比如瓶子就会有一个瓶子、两个瓶子,甚至成百上千个瓶子等等。这些数等的属性,依于瓶子而有,如果没有瓶子,数等就无处依附了。所以胜论师就以数等的德,来证明瓶子等法的实有。

若一不名瓶,瓶应不名一,

此具非相等,由此亦非一。

唐译:

(若一不名瓶,瓶应不名一,

瓶一曾无合,瓶应无一名。)

难词释义

此:指瓶子

具:即具有,指瓶子等实句义具有一、二等德句义。

颂文直解

如果实句义与德句义各不相同,因此一不能被称为是瓶子,由此瓶子也不应被称为是一。如果说瓶子具有一,而一不具有瓶子,则两者并不相等,由此也不成立瓶子是一。

(唐译:如果一等数字不被称为瓶子,同样瓶子等名称也不应被称为是一等数字。并且,瓶子等实法居于空处,而一等数字却在瓶子之中,它们所居之处不同,从未曾相合,因此一不能表示瓶子。)

释义

本颂前两句以汇集相违因,破了瓶子等实句义是一、二等的德句义,从而破了瓶子实有;后两句观察瓶子具有一,而破瓶子实有。

“若一不名瓶”,是引述胜论师的观点,即实句义同时也是德句义,但是德句义不是实句义。比如在说瓶子的时候,就意味着也说了数字。说“这个瓶子”的时候,既说到了瓶子,又说到了一个。但是说一、二、三等数字的时候,仅仅是数字而已,并没有和实句义的瓶子等相连。

但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若一不名瓶”,则说明一、二等数字的自性不是瓶子,说明它们是异体,而不是一体。这样的话,就必然导致“瓶应不名一”,也就是瓶子也不应该被称为是一等的数字。这正好违反了胜论师自己的立宗。

这样就导致不能以德句义来证明实句义的存在。为此,胜论师又提出一个新的观点,就是“此具”。即实句义里具有、包含了德句义。这样就可以说瓶子是一等的数字,并由此用德句义来证明实句义的存在。

这个道理,月称菩萨在《入中论自释》中也有说到:“若计我有蕴者,不异而有,如云天授有色,异性而有,如云天授有牛。”即一法中如果有另一个法,则有“不异而有”,和“异性而有”两种情况。胜论师为了证明实句义是德句义,所以不可能承许两者是异性而有,必然只能承许是不异而有。

不异而有,是说两者需要相等。这里的相等,是相对等、相关、相应的意思。比如心王与心所相应,所以可以说心王具有心所。但瓶子与数字“非相等”,所以没有这种具有、包含的关系。因为瓶子是实句义,而数字是德句义,它们并不相等,所以不能说瓶子具有数字的属性。既然瓶子里不具有数字,那么也就不能说瓶子就是数字了。

接下来,圣天菩萨又指出,胜论师所说的德句义依于实句义,同时德句义不能依于其他的德句义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六句义中的德句义,除了前面提到的数外,还有色、香、味、触、量等等。量是指长短、大小、方圆等等的形色。

若色遍于实,色应得大名,

敌论若非他,应申自宗义。

颂文直解

如果你承许色等的德遍于实法,则实法有多大,色也就有多大,这样应成在实法的大小之外,还有色的大小。如果你说,在你们自宗的教典中,承许德只能依于实法,不能依于另外的德,即色没有大小,但是只有在辩论的对手是自己宗派,而不是其他宗派的情况下,你才可以引用自宗的法义。

释义

本颂前两句指出了实句义与德句义之间的矛盾,后两句否定了胜论师引用自己的教典作为教证的正当性。

“若色遍于实”,胜论师认为色法是德的一种,德则是遍满于瓶子等的实法,因此色法也就遍满于实法。同时胜论师认为实法有量德,量德就是内道中说的形色,即形状、大小。因为色法遍于实法的原因,所以实法有多大,色法必然也同样有那么大,这就是“色应得大名”的意思。

那么胜论师提出,虽然上面以比量安立了色法的大小,但是在胜论派的教典里,色法是一种德,大小属于量,也是一种德。德不能依于德。也就是同一个属性之上,不能再安立另一种属性。对此,圣天菩萨指出了一条辩论的准则,即“敌论若非他,应申自宗义”。这是说,只有在辩论双方都是自宗,而不是分属于他宗的前提下,才可以引用自宗的法义。如果教义不同,则未取得共许,不能作为教证进行引用。所以在这里,就不能以胜论派的教典作为根据,来否定“若色遍于实,色应得大名”的比量。

前面从总相与别相、德与有德两方面,否定了有自性成立的瓶子等,接下来再从能相与所相进行观察。

壬三、破能相与所相之差别分二:一、正破;二、破答。

“能相”,是指异、数字等的相;“所相”,是指能相所形成的瓶子等事物。有人说:异、数等的能相,能够成立瓶子的实体。即:所相瓶子是有法,所立是决定有,能立是有能相故。下面圣天菩萨首先对此进行遮破,接着再针对对方的回答进行破答。

癸一、正破

非由于能相,能成其所相,

此中异数等,实性亦非有。

唐译:

(有数等能相,显所相不成,

除此更无因,故诸法非有。)

难词释义

异数等:指与数等相异的法。

颂文直解

数等能相,并不能成立瓶子等所相。而离开了数等的法,就更不可能独自存在有自性的法。

(唐译:前面已经辨明了有性、数、色等,不能显示瓶子等所相。除此之外,无有其余的决定因,可证诸法有实有之体。因此不可说诸法实有,应随世俗,假说非无。)

释义

本颂前两句复述了前面证成的能相不能成立所相的结论,后两句指出在能相之外,不可能有实有法可得。

世间人执著瓶子等诸法实有,但是经过分析后知道,瓶子等的诸法,是由异、数等因素构成。而在前面的偈颂中,已经证实这些因素与实有的瓶子无关,即“非由于能相,能成其所相”。

但是实执深重的人,虽然没有了任何真实的根据,却仍然难以在心中消除有实有瓶子的分别执著。因此后两句说:“此中异数等,实性亦非有”。这是圣天菩萨作的进一步点拨,意思是:除开能相的异、数等等的因素,怎么还可能再找到所相的瓶子等东西呢?这样一说,大家就明白了。在这种情况下,还坚持说有瓶子的体的话,就是抛开了一切因素,自己凭空创造了一个瓶子。这就完全与实际脱节了。

在能相中,除了前面提到的有性、色、数等之外,还有一种能相,即:地、水、火、风、色、香、味、触这八事。由八事组成的瓶子等法,即是所相。比如小乘有些论师,就认为八事是以自性存在,所以由八事所成的瓶子等法也必定以自性存在。圣天菩萨接下来就对此进行遮破。

离别相无瓶,故瓶体非一,

一一非瓶故,瓶体亦非多。

难词释义

别相:此处指八事。

颂文直解

离开了八事的别相,无有瓶子。而八事是多体,所以瓶子之体也应成多体,而非一体。如果承许瓶子是多体,则每一事都应成是一个瓶子的体,但地等事显然不是瓶子的体,所以瓶子的多体也不可能成立。

释义

本颂前两句破瓶子的体是一个,后两句破瓶子体有多个。

“离别相无瓶”,这句与上一偈颂的“此中异数等,实性亦非有”意思相等。其中“别相”与“异数等”相对等,“瓶”与“实性”对等。这句的意思是:离开八事这个别相,不会有瓶子的体,也就是八事与瓶的体是一体的。如果认为这两者都实有,那么就会有“故瓶体非一”的过失。

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想,瓶子的体与八事是一体,那就意味着每一个微小的事都是瓶子的体。而一个瓶子的体中有着不计其数的八事,这样就应成一个瓶子的体中有着不计其数的瓶子了,这显然不应理。而且事那么微小,瓶子那么粗大,两者怎么可能是一体呢?所以接下来说:“一一非瓶故,瓶体亦非多。”就是说,每一个事都不是瓶子的体,因此也就没有众多瓶子体的存在。

如果说有瓶子的体,则要么只是一个,要么有多个,除此不会有第三种可能。一与多现在都被否定了,所以并没有实有的瓶子存在。也就是说,八事非但不能证明瓶子体的实有,反而遮破了瓶子体的实有。

那么有人想:单独的八事都不是瓶子的体,但它们聚合起来是否可能变成瓶子的体呢?圣天菩萨就对此进行遮破。

癸二、破答

非无有触体,与有触体合,

故色等诸法,不可合为瓶。

难词释义

触:此处是指接触到。

颂文直解

非为触体、不能相触的色、香、味三事,并不能与触、地、水、火、风五事相合。因此说色等各各不同的法,能和合为一体,是根本不应理的。

释义

本颂前两句阐明八事不能和合之因,后两句阐明八事不能和合之结论。

什么是合?合是指法与法之间能相触,只有碰触到了、遇到了,才可能合在一起。而八事之中,只有地、水、火、风、触这五事,才具有触体,能够相触。而色、香、味三事,没有触体,不可能相触。所以说:“非无有触体,与有触体合。”具体来说,就是只有地、水、火、风、触这五事,才能够相触并聚合,而色、香、味三事不能相触,也就无法进行聚合。所以前面五事遇到后面三事的时候,就像瓶子遇到虚空一样,根本不可能进行聚合。

那么有人问:粗大的色尘、香尘、味尘,不是也能相触吗?比如瓶子与桌子相触、香尘与鼻根相触、味尘与舌根相触等。但实际上这只是地等五事在互相接触,色等三事并没有接触。要是这三事也能接触的话,就失去了它们的体性了。

这样所导致的结果,就是“故色等诸法,不可合为瓶”。即不可能有色等八事聚合而成的瓶子。

又有人想:虽然色、香、味等不可能接触,但是依于这些支分后,可以安立一个瓶子的有支。因此接下来圣天菩萨就从支与有支继续进行遮破。

壬四、破支与有支之体

“支”是支分、局部,这里是指色等八事;“有支”是整体,这里是指瓶子。

色是瓶一分,故色体非瓶,

有分既为无,一分如何有。

颂文直解

色等八事,一一都是瓶子的支分。是故,开始的时候,这些支分并不是瓶子之体。并且,除了这些支分外,也没有有支的瓶子之体。既然没有瓶子之体,那么怎么会有瓶子的支分呢?

释义

本颂前两句阐明色等支分不是瓶等有支,后两句阐明既然没有有支,支分也就无从谈起。

“色是瓶一分”,这是说,色是色,香是香,乃至火是火,风是风,它们都只是瓶的一分,而不是瓶的体。纵观所有瓶子的支分,都丝毫不见有瓶子体的存在。所以得出结论:“故色体非瓶”。

或者说,在瓶子做成之前,色、香等事还不能被叫做瓶子的支分,与瓶子没有关系。比如,一团土,在做成瓶子之前,有可能被做成杯子、缸、瓦片等等。这时的这团土能被叫做瓶子的支分吗?当然不能。即使在瓶子等有支形成之后,色体还是色体,也都不是瓶子。这在上一科已作了阐明。

所以眼识看见的不是瓶子,而是种种的色法,只是第六意识对这些八事聚合的粗大色法安立了瓶子。并认为这个瓶子实有,而实际上所谓的瓶子根本就不存在。名言中以因缘产生的法,都是随各自的因缘,以前一刹那为近取因,产生后一刹那的法。当其他的因缘具足时,就可以变大、变小,变成这个东西、那个东西。在没有以胜义理论观察时,认为是依靠因缘产生了真实、实有的东西。其实都像在梦中因缘积聚时产生的果法一样,都是假立的。所以万法不需要改造、取舍,更没必要以患得患失的心态去追求。万法就像小孩追逐彩虹一样,不可能追到。要取舍的是我们的心态、我们的颠倒执著:要取的是如实了达无自性的智慧;要舍的是无明的实有执著,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法可取可舍。要想从外面改造,是不可能的事。佛如实照见万法,所以佛的智慧就叫一切智智,同时彻底断尽了无明烦恼。

所以修行上要有进步,不是到外面去改造什么。关键要在内在心态上,努力断除实有的执著。要断除执著,不但要断除对胜义谛中瓶子自体的执著,也包括要断除对世俗谛中实有的、独自成立的瓶子的执著。这样才能与圣者根本慧定相应,也与圣者后得位的智慧相应。

名言中如幻的因缘积聚后,出现了假相的瓶子,在这一点上,不能完全与石女儿等同。但从无自性的角度讲,不管瓶子有千千万万,或者自己手里正拿着一个瓶子,或者一位上师正拿着宝瓶给你灌顶等等,这些都不能证明瓶子实有。瓶子任何时候都不可得,是无自性的。

所以运用中观的正理观察,打破自己对瓶子等法的执著,这是非常好的对治法。如果不作这样的 对治,那么在辨别二谛后,还说名言中有一个瓶子的体,那就完了。我们缘不到胜义谛本性,只能缘世俗谛的法,这种情况下还对法保留一个实有执著,就永远打破不了名言中对瓶子的实执,这是极其严重的问题。

我本人中观学得相对还可以。应用这些中观的正理,在对治烦恼、对众生产生相似的慈悲心、缘二谛的本性等各个方面,有很大的帮助。也就是说,不依靠其他任何方法,仅以中观定解的力量,就能够压制实有执著,能够面对任何问题。因为内心深处,没有把法当作是真实存在的东西。知道它们都是假有的,只是虚幻的相,是众生的业力、习气变现的。

所以不说那些有修行智慧的人,哪怕像我这样的闻思者,对大乘的万法唯识和中观的无自性产生定解后,确实可以依靠闻思的智慧,在自己的内心产生出不一样的力量,来面对一切的境界。

那么,有分与支分是相观待而成立的。没有有分,支分当然也不成立。所以说:“有分既为无,一分如何有。”

这两句也可以这样理解:每一个支分,相对于它们自己的支分而言,也是有分。因此这个支分,同样也不成立。这种观察方法,适用于所有能成为有支的法。

接下来,圣天菩萨从施设这个方面,再对瓶子的实有进行遮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