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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戒中依“所借之物”是否会犯根本
来源: 喇荣五明佛学院 汉学院 日期: 2015-11-06 浏览量: 2475

男众部戒律系 释圆谏

归摄别解脱戒中,论四根本,其盗戒乃易犯之戒,而妄语乃欲犯之戒。在四根本当中,有毁犯且有一刹那的覆藏心,以自宗的观点而论,则无再受之机,犹如命根之重。遍知佛陀,制出家与在家重重的戒律,不是束缚众生,而是想让修行者生活得更快乐,少欲知足、恒时不失道心,守持清净之戒律并精进闻思修,获得暂时的快乐和究竟的解脱。然而戒律条条框框,不易守而容易犯,因为凡夫贪心易起、正念易失。自宗别解脱当中四根本最为重要,尤其盗戒。而盗戒当中所借之物是相熟间的道友借用,在不经意中最易违越戒律的。所以末学就此而论盗戒中依“所借之物”是否会犯根本的问题。

何以故?盗戒中“所借之物”,如两比丘间相借之物,有忘还、有因损坏不还、有抵赖而不还、有延长时间而给、有因损坏换物而给等各种情况,因贪心的不可思议和复杂而情形众多,为此阐述其中是否犯根本,究竟什么情况才可以定他胜罪?

这里略去盗戒的五通缘和四别缘,开门见山直奔主题。

《花鬘论》中云:“若借他衣等,由贪作己财,若后不还他,便得吐罗罪,”根据诸大德解释,也就是说,如果比丘自己的衣服坏了,借了别人的衣服,这里“等”字包括其他方面的东西,后面生起贪心的缘故,想要把衣服占为己有,最后也没有还给别人,那这个时候,比丘便得到吐罗罪业,就是粗罪。”

以上为其颂意,不知对否,细而论之:

第一,若借他人之物,有贪不还,不成根本而成粗罪,则引生过失。那可常借他人之物,今日一件,明日一件。或可今日此道友,择日另道友,自人之财,全都可不买,全借即可,等等过失。

然有这样的过失,为何还如此解释呢?因为如果一开始就是盗心的话,这个时候会得到根本罪的。而一开始时是借心,不是不与取的心,所以只是粗罪,不得根本罪。这是本论中对于此颂词非常重要的解释。

然这样的解释,就智者而言,也难逃上述的第一个过失,更有下述过失涌现。

第二,若借他人之物,开始时就说“借”,不为要或者盗取,则引生过失,可有自己向他人只言借,不言要与盗之类的词语,则过后汝也不还,占为己有,全部的己财,则可不买。只借即可,或借个贵,还个贱也可,或借一物,还另一物,因其不犯根本,只犯粗罪,最后再向未犯此戒的比丘忏悔清净,念百字明、金刚萨垛心咒等,且不再就犯,那就更佳了。但这样更引出纠纷:

(对方)甲:首先此处的“等”指的是衣类不是其他方面的东西,所以说此处特指说借衣类不犯根本。

(自方)乙:那这样又有衣又有“等”,不就出现了重复啰嗦的过失了吗?难道衣类不是财物吗?单单猜测,没有根据是不对的。

(对方) 甲:因为你已有想要之心,只是说借而已,刚开始心不纯正,掺杂想要且不还之心,超过五磨洒的时候,这样会犯根本的。

(自方)乙:不管是想要还是不想要,总之在与对方述说想要之物时,只是言借而且也说得很清楚,对方也明白我所说的意思,还有《花鬘论》的教证是“若借他衣等,由贪作己财,若后不还他,便得吐罗罪”也已经讲得很清楚明了。再说,我借他人之物,或者不贪作己财,但是过后忘记还了,而且今生在大限之前一直忘了归还,也是得吐罗罪。此罪是否会更轻于前面呢?因为是忘了的缘故,那不也和前面所借之物不归还是一样的吗?这些从教证理证都可以说明。

(对方)甲:但是你借别人的东西,过后损坏或者占为己有,归还时把价值低廉的东西来作为偿还,那肯定犯根本。

(自方)乙:不一定,看对方是否对此物有执著之心,价值是否超过五磨洒等情况。若是我的关系好的朋友,他在借东西给我之前,早已有舍心,舍给我或者送给我了,只是不说而已,也会有这种情况。

所以这些一系列智者间的辩论还会引发出来。

那么穷其究竟是怎么样子呢?是只犯根本呢?或者是没有犯根本呢?下面进行分析阐述,首先抛出一个可靠的论据给大家:

根据益西上师仁波切的《走向解脱—别解脱戒》关于盗戒,引用《律上分》中教言,佛告诉优婆离尊者,偷盗还分六种当中的第四条,有明确宣说“故在给他人财物时(包括衣等)应具体说明此财物是赠送还是出借,而且还应明确提出何时借何时归还,损坏后是否需要赔偿等,必要时最好还要开出借条,以免日后引起纠纷,而造成损坏戒体的过患”。

此处和《花鬘论》的那一段颂词进行对比,则可很清晰了知,不管从《花鬘论》的颂词字面意思还是更具体的解释中,明显的没有说出“要有归还的时期,和可否转借,损坏之后怎么处理之类的字眼”。而且我们不可以随意编造或者断定哪个正确、哪个错误,因为这些都是圣者大阿罗汉佛菩萨们的证典,但是我们该怎么把这二者圆融呢?

下面紧接着益西上师仁波切所举的两个例子:

1.如果甲方借用乙方财物后,抵赖不还,从前面基的犯缘中我们已知道,若乙方及时对该财物舍去了执着,则只要在甲方未生起永久占有心之前,即使价值过量,则甲方也不会犯根本罪。

2.如果甲方向乙方或常住等处借来的财物已经到期,并且心生了永不归还的思念,在到期后产生了该财物已经属于自己的心念,不归还于他人。但在乙方或常住催要时,方才不情愿地归还。如此不管甲方事后是否归还,在借期终止时,只要该财物价值过量五磨洒,如他产生了永不归还的念头,即犯根本罪。

通过这些例子,我们可以了知无论是谁借谁的东西和财物,只要是价值过量,且归还的日期到期后不归还而且还占为己有,就犯了根本罪。

现在我们终于清晰地明白了为什么《花鬘论》关于“所借之物”的颂词和颂意里根本就没有提及过归还的时间日期和价值是否超过五磨洒的过量问题等,只是提及由贪心不还而犯粗罪。《花鬘论》所要讲的这个颂词和解释的颂意是没有错误的,而且字面和字义也该如是解释。

若要论所借之物是否会犯根本,则须要在具备“标有时期和事后的处理”等情况才可进一步判断是否违犯根本。

还有,若借他人之物不归还或损坏借来的财物后不予赔偿等有详细说明这些处理方法方式时,就可更加明了知道是否犯根本了。因为凡夫多有贪财的心理,并且有对自己的财物爱护有加、对他人财物不珍惜随意损坏,或忘记所借之物所在何处等问题,所以为了使得借物的人戒体清净,我们应该对所借之物有书面借条(如上述的表达)或者口头上的承诺等,这样才对双方都有利益。或者更好时,虽有书面和口头上的承诺,但被借方对其财物不重视或不贵重,则可在心里一开始对其物进行舍弃或者心中作意“他”(借方)不归还就不要、归还就要。

以上的观点阐述完毕,对于这些心里的作意或者是书面表达等形式没有一个定论,只需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越戒律的界限的情况下,抉择出两全其美的方法即可。

对于以上末学所诉的观点,仅凭个人分别,毕竟一个人的思维和体会是有限的,若有不当之处,望各位智者们加以斧正、指点批评,末学怀着利益广大持戒者清净戒律、精进闻思修之心,而论述此文。

愿每位持戒有情都清净戒律、闻思修行、利益老母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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