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缘起因
《中观纲要》 ︱ 智圆法师.讲述 ︱
二、解释缘起因
以上是解释缘起,下面解释缘起因。二者内涵不同:缘起,是说一切果法由因缘和合而起;缘起因,是指以“缘起”为理由来推断诸法无自性的正理。
理解了缘起的涵义后,再看大缘起因的释词:诸法由缘起生,能成立无自性,缘起是抉择诸法空性的正理,称为缘起因。她同时对于诸法的因、体、果抉择,摄尽了金刚屑因等胜义正理,成为正理之王,故赞为“大”。
大缘起因:《如意宝藏论》自释中说:“显现分(有法)无实有,是缘起故,犹如影像。”
《如意宝藏论》自释说:显现分是有法,即所要抉择的对象。世间万法有显现和空性两分,此处抉择“显现”这一分。一切显现到底是什么状况?就是无实有。何以故?以显现是因缘所现起的缘故。比喻:犹如影像。
譬如水月是缘起故,无实有。天月和河水因缘聚合的时候,水中显现月影,以是缘起之故,正显现的水月,没有一个微尘的实质,上、下、左、右何处也找不到水月的自体,不得生处、住处、去处,非一非多,非常非断,无生无灭。所有观待因缘而产生的法,都像月影一样,依仗众缘和合,无而忽尔显现;因缘灭尽,又像幻化的象马,无影无踪地消失;先前无有、后来无有,中间短暂的一段,以因缘力显现,正显现时,得不到微尘许真实自体。如果仔细观察而思惟,一切缘起法都无实有,与幻化无有毫许差别,只是凡夫以无明耽著为实有而已。
举个例子,譬如:水月是缘起故,无实有。月亮和河水的因缘聚合时,水里就显现月影,以缘起的缘故,正显现的水月,没有一个微尘的实法,上、下、左、右何处也找不到水月的自体,不得生处、住处、去处,非一非多、非常非断、无生无灭等。之后将这个比喻类推到一切法上。
为什么要举水月的比喻呢?因为很容易理解水月的空性,所以用它来帮助理解万法的空性。如果在水月上认识了空性,依此类推,就容易认识一切现相的空性。由于对其他事物实执深重,不容易直接信入空性,所以要通过水月来做一个引导。
首先观察:水月是怎么出现的?天上月亮出来,又有河水面对着月亮,这时水月就显现了。当月亮还没出来或者没有河水的时候,水月是不可能有的。比如阴历三十,就没有水月;在高山上,没有水,也不出现水月。它不可能宣布:“我是水月,我独立来到世间,没有爸爸,也没有妈妈。”没有不观待因缘而独自出现的水月,因此必须观待。观待就须看月亮和水的因缘有没有和合,所以这是没有自在的。因缘和合时,水里明晃晃的月亮就出来了。这就是缘起法,因缘和合才现起。
正是由于是因缘所起,所以没有丝毫实法。水月是缘起的法,可以观察:它有自性吗?它到底在哪里?观察上面、下面、左面、右面、前面、后面,到处寻找,不必说找到一个圆圆的水月,连水月的一个微尘也找不到。正显现的当下毫无实体,什么也得不到。所有缘起法都是如此。
因缘现起的法,本来没有来处、住处、去处。为什么没有生处?水月并不是自己出现的,前一刹那天月和水聚合,后一刹那忽尔显现,哪里有生处呢?前一刹那有它,可以说有它的“来”。而现在没有来处、没有来的一点痕迹,前一刹那根本没有它,只是这一刹那现了它的相,从哪儿生过来的呢?
水月也没有住处。有能住、所住,才能安立“住”。比如有身体又有座垫,可以安立身体坐在座垫上;如果既没有身体,也没有座垫,怎么成立安住呢?不观察的时候,会认为水月安住在水里。这只是错觉。其实水月丝毫得不到。再分析河水,连水也不可得。既然水和水月都得不到,哪里有安住呢?既然得不到它,哪里有它的住处呢?
有没有去处呢?比如后半夜三点半,有水月;下一刹那月亮隐没,水月便消失了。不观察时认为水月走了。可是,真的有水月走开吗?跨步才叫“走”,水月一步都没跨过,怎么叫“走”?要有走的轨迹才有“走”,但什么轨迹也看不到。一般我们会说“某人走开了”,一定要有走的行相、动作、路线,才能说是“走”。没有丝毫动作,也没有路线,能说是“走”吗?其实,根本没有“去”。因缘现起的事物,本来无生、无灭、无住。
水月这个比喻就是在演说空性的法,在告诉我们因缘所生法的本性。水月正显现的时候,已经悄然宣示:我是离一切戏论的,没有来、去、住。有没有一、多呢?只要稍作分析,就会知道水月既不是实一,也不是实多,实际上一个微尘也得不到。是不是常呢?“常”是始终保持不变。前刹那现了,后刹那消失,所以根本不是常。是不是断呢?“断”是灭的意思。如果是真实的法,可以安立他灭了,但现在得不到任何实法,你说是什么东西灭了?能说龟毛灭了、石女的儿子死了吗?所以这是本来没有生,也没有灭。
以上解释了水月。由于水月是因缘所起,所以确实是无自性,远离了一、异、来、去、有、无、生、灭等的一切边。不可能承许它是什么,也不必要有什么承许。其实,万法都在演说空性。水月是其中的一例,要举一反三,观察到一切事物都是“水月”。所有因缘生的法,都跟水月一模一样。
此处分三段观察:第一段,最初是怎么现的;第二段,末后是怎么灭的;第三段,中间是怎么住的。由这三段可以观察到,前面没有来,后面没有去,中间没有住。依仗因缘和合,忽尔显现了一个假相。“忽尔而现”这个词很关键,这里并没有一个事物雄赳赳、气昂昂地走过来。因缘一合,忽尔就现了;因缘灭尽,又无影无踪地消失,找不到去处。
要注意,不审察的时候就说消失了。所谓的“消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影有踪地消失,另一种是无影无踪地消失。比如,有个人从我家门口走出,我一直目送他远去,直到街道的尽头,从我的视野中消失。这是有踪迹、有去向的,有一条从此到彼走过的轨迹。另一种“消失”并非如此,无影无踪,找不到离去的轨迹。真实来说,“灭”这个字是无法安立的。但为了随顺世俗,世间人们都这样说,也就同样说:那个法灭了。其实灭是安立不上的。所以,后来的消失就像幻化的象马一样,无影无踪地消失。
观察中间的一段,会发现一直在显现。这不是有个东西很坚固地存在了三分钟、五分钟,只是心前刹那刹那的显现非常相似,第六意识无法分辨,以无明错认为它存在了一段时间。其实,正现的时候,一丝毫的自性都找不到。以因缘生的缘故,一切缘起法本来就无生、无灭、无住。
幻化象马的比喻,大多数人都没见过,可以换成电影的比喻。比如看电影,一块银幕摆在那儿,放映机开始将很多道光线投射在上面,不断地变化。现在银幕上忽然现出一朵花,要观察到:这是忽然显现的,并不是有人拿了一朵花放在那张布上,而是因缘一合就出来了,所以这朵花没有来处。有人说:不是从放出的光线里来的吗?真的是这样吗?每一根光线里有这朵花吗?如果每一根光线里没有它,合起来有它吗?这样观察就知道此前并没有这朵花。
这些观察方法都很有意味。首先通过这些很好懂的比喻去想,再观察自己,观察这个世界,无不如此。这是先前没有,忽然一刹那现出来的,哪里有什么来呢?对于只是一个刹那的现相能安立来和去吗?当然不能。中间,这一朵花在银幕上持续显现了三分钟,其实也只是一束一束的光刹那刹那不断地合成花的影像。观察时,花找不到,连花的一个微尘也找不到。在银幕的上面、下面、里面、外面以及光束里到处寻找,一丝一毫的花都得不到。这朵花现的时候,感觉似乎它安住在那里,其实根本没有所谓的安住,所以说本来无住。最后,换了画面时,也是无影无踪地消失,“灭”是根本安立不上的。
到这里,我们应当重新审察这个世间一切的显现。我们原先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一切是真实成立的,实际上这有问题。从现在起一定要以正理认真观察万法的实相。
比如春天来了,花开草长,其实一样是幻化的相,是忽尔显现的。冬天哪里有花呢?看来这花是忽尔现起的,并不是从某处走来。等到时节一过,花也就无影无踪地消失,你说它到哪里去了?
万事万物都是幻化。如果仔细观察而思维,一切缘起法都无实有。凡是因缘起的法都无实有,和幻化没有一点差别。
《入智者门》中说:“观察一切所知法的大缘起因,即是抉择诸法自性无生,是由因缘集聚后假立而产生,无因则必定不生。而这显现的万法也是当体空寂、毫无自性,因缘所生法本来如影像,远离常、断、来、去、生、灭、一、异自性的诸边戏论之故。”
大缘起因观察的对象是一切所知法。它抉择诸法自性不生,即没有真实的生,“生”只是一种世俗的说法。其实,无论如何观察,都得不到任何生的相状,所以根本无法安立自性的生。但在名言中,诸法是由因缘集聚后假立而生,无因并不会产生,所以有假立的缘起生。既不是自生,也不是他生,不是共生,不是无因生,最后就落在缘起生上。
而显现的万法也是当体空寂,毫无自性。以无自性的缘故,远离常、断、来、去、生、灭、一、异、自、他等诸边的戏论,所以说,一切因缘所生法都如同影像。
三、以缘起因推断万法无自性
以下根据《中论》中的正理阐述大缘起因:
总的要把握两点:(一)万法都是因缘所生,无有一法不观待因缘;(二)万法是缘起故,毫无自性。
(一)一切有为、无为法的自性,都是观待因缘,或者依他而假立,无有一法不观待因缘:
有为法,是指一切由因缘造作的法。“为”是作的意思,因此有为法也叫所作法。什么叫无为法?即非有为法。
为什么说有为、无为法都是缘起呢?因为有为法是观待因缘而有,无为法是观待有为法而假立,所以都是观待因缘而起。
论云:“非缘起之法,始终皆无有。”一切有为法都是依仗因缘而生,非缘起之法是绝对无有的,如同空中的鲜花般。
无论何种有为法,都是依仗因缘而生起的,不需观待因缘的法绝对没有。就像空中的鲜花,不可能存在。
又云:“未曾有不依,而名为无法。”从无不依“有法”而称为“无法”的法,任何“无法”都须观待“有法”而立,这是说:分别心前安立的无为法,决定是观待有为法而假立。
从来没有不依赖“有法”而单独成立的“无法”。因缘造作的法叫做有为法。否认有为法,非有为法,叫做无为法。一定要先依于有为法,才有对有为法的否认,才能安立无为法。
比如说,王老师去世了,首先要有王老师,才能说王老师去世。“王老师的去世”是观待“王老师的存在”而说的。所以,分别心前安立的无为法,决定是观待有为法而假立的,否则我们的心识就活动不了。相对的有为、无为二边都超越了,叫做大无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