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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与取(偷盗)学处

《走向解脱·别解脱戒品·在家篇》 ︱ 益西彭措堪布 著 ︱

⑵、知是他人未舍资财。即知道或大致知道物主并未舍弃对该财物拥有权的执著,或物主未曾将该财物给予自己。

⑶、为己不与取。即偷该财物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欲望为目的。若为他人而行偷盗,犯支分罪。

在大乘经典中,若以菩提心摄持,为断他人悭吝,增上他人福报,而将他人财物偷走供养三宝,如此可以积累许多资粮,并且不犯戒律,但若未以菩提心摄持,仅以善心为断他人悭吝,增上他人福报,而将他人财物偷走以供养三宝,因为有不与取心,以及作了不与取的行为,故产生了有表色的恶作,造支分罪。这将在第五部分“三戒圆融”中作更具体的分析。

有人问,若为僧众而行偷盗,获罪如何?这需从两方面分析:1、该僧众中未包括自己;2、该僧众中包括有自己。若是前者,余缘聚合时,最重获支分罪。若是后者,余缘聚合时,最重可犯根本罪。若是僧众共同参与了商议,余缘聚合,僧众均获根本罪,若是个人的决定,僧众未作商议、许可,余缘聚合,则个人得根本罪。现在为学院作事的居士,虽不在僧数之列,但供斋时也与僧众共享,因此为僧众偷盗也会导致犯根本罪。比如现在为商店发心的僧人或居士,在买卖物品时,若有不与取之心,该付给的少给,价值过量,甚至连根本罪都会造下。故为常住发心办事的人员犹应小心谨慎,详细学习戒律的学处,不能因为原本想为常住节省费用或增加收入,而违反学处,造下了犯戒的恶业。

⑷、为活命缘取

即为了自己能活命(生存)而去偷盗饮食、衣服、房屋、被褥、药物等财物,总之是为了满足自己对五欲的需求。

假如为供养、阅读、修法等而去偷经书等物,因其目的不是为了活命,故不犯根本罪。但布玛目扎在《戒律根本论》的“小疏”中指出,若想以作为自己活命的财产,或去卖给他人赚钱等目的去偷经书等物,价值过量,会得他胜罪。

⑸、作永离主人心

即具有使该财物永离主人之心,亦即发心将永远占有该财物,而未打算在暂时的占有一天、一月等后,仍将财物送还主人。

若未作使该财物永离主人心而行偷盗,将获支分罪。

假若被偷财物的主人不久去世,偷盗者是否还犯根本罪呢?因根本罪是在具足基、发心、加行、究竟等四别缘时造下的,故主人后来是否去世已无关系。

在这里我们需认清的是,大多数偷盗发生时,偷盗者并没有明确想到要使该财物永离主人,当然也并未想到暂时占有,而是受了一种贪欲、占有心的驱动,这种发心的本质,即是自己永远占有该财物,使其永离主人。

⑹、不与取之心直到究竟不断

即从加行开始直到究竟一直未生起过制止偷盗的心念。如果在究竟之前,因出现了制止偷盗的心念而终止了偷盗的发心,则获支分罪。假若有人派他人去偷盗,他人也已将财物偷得后送来,如果在送到之前,此人已生起制止偷盗之心,则不得根本罪,如果此前未生起制止偷盗之心,则可获根本罪。(被派者犯罪与否仍按五通缘与四别缘衡量)。

在衡量是否破根本戒时,需从五通缘及四别缘中详细观察,但在具体犯某条戒时,犯戒人也可能会在极短的时间中具足了犯根本罪的一切条件。比如一个受了五戒的居士,见到路上有人掉了一块昂贵、漂亮的手表,以偷盗心随手就捡起、塞进了自己的口袋,就在这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里,他就已犯下了根本罪,就已必须去地狱感受极大的痛苦。

除了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偷盗之外,《律上分》中佛告优婆离尊者,偷盗还分有下列六种:

1、以势力强取。比如国王、官员、活佛、方丈、法师等凭借威势强行把财物占为己有。如官员强行征用下属单位的车辆、办公室、地皮等等,下属单位慑于威势,自然也不敢收取使用费,或税务等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去管辖的饭馆白吃白喝、收受贿赂等,或方丈、活佛等以自己的威望和权力在自己的寺庙私用公物等等。

2、诈骗财物。比如在商业贸易中以不正当手段故意骗取他人财物。如谎报数量、隐瞒质量等,或在领取财物时多领不应得的部分,或在点人头分财物时本知自己无权领取,但口里声称自己也应有份,或故意站在有权领取的人群中间,而不声明自己无权。或以假币骗取他人财物,或出纳、会计等在帐本上做手脚。

经商应运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如实行明码标价,不以次充好等等,若明知是伪钞却又假装不知,照样兑付出去;或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却冒充名牌优质商品卖给顾客,实际上已盗取了对方的财富,都极有可能导致造根本罪。顾客若明知是伪钞而照样支付给商店、旅馆等,则其实已盗取了他人向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加上现在商店、旅馆等多为个人经营管理,故也极易导致犯根本罪。

又如有人冒充五明佛学院或以法王如意宝等的名义,去汉地骗取信众的财物,如此不但会犯根本罪,而且还会因欺骗上师,贩卖三宝,甚至连皈依戒、三乘戒律都极有可能同时失坏,造下深重的罪业。

3、偷寄放的财物。如把病人、外出远行者、缺乏管理能力的人等寄放在自己处的财物,估计他人或将去世、或已遗忘、或无凭证,或无能力而非法占为己有。

4、所借之物不予偿还。即不归还从他人处借来的财物,或损坏借来的财物后不予赔偿,另外因凡夫多有贪财的心理,并且对自己的财物爱护有加,对他人或常住的财物并不珍惜,故在给他人财物时,应具体说明此财物是赠送还是出借,若是出借,应明确提出何时归还,可否转借,损坏后是否需作赔偿等,必要时最好还应开出借条,以免日后引起纠纷,而造成损坏戒体的过患。如果甲方借用乙方财物后,抵赖不还,从前面基的犯缘中我们已知道,若乙方及时对该财物的权力舍去了执著,则只要在甲方未生起永久占有心之前,即使价值过量,甲方也不会犯根本罪。故我们在遇上这类情况,在不纵容他人为非作歹的前提下,应以悲心及时舍去对财物权力的执著。仅此善念,即可使他人在地狱中减少承受许多痛苦的磨难,自己也会因此积累无数资粮。又如果甲方从乙方或常住等处借来的财物已经到期,并且心生了永不归还的恶念,在到期后产生了该财物已属于自己的心念,但在乙方或常住催要时,方才不情愿地归还,如此不管他事后是否作了归还,在借期终止时,只要该财物价值过量,如他产生永不归还的念头,即犯根本罪。又如借用僧众的财物后,在归还时,用脏的应洗干净,用旧了的应交纳折旧费,用坏的应予照价赔偿,因为对僧众的财物作损害,即使未犯根本罪,其感得的后果也远远比一般的对境严重。又在僧众处借钱时,应首先问清是否应交利息,主管财物的执事僧也应对此加以说明,佛在世时也出现过借用僧众的钱应交利息的公案。

又在接待为僧众作事的工匠等人,或是为僧众作供养等有贡献的国王、长官、居士、施主等人时,可以提供僧众的饮食、房舍。若为自己的亲友等一般人,而私自动用僧众的房屋、被褥等物给予帮助,虽不犯根本罪,但也有过失;若亲友等人以贪等烦恼使用僧物,则过患更大。另外应重申的是,若是未登地的比丘,四人、或四人以上即是僧众(他们共有的财物属僧物,各自独有的财物仍不属僧物),若是登地以上的菩萨,一人即是僧众。又根据无垢光尊者的教证,四位或四位以上的居士也是僧众。故遇到此类对境尤应小心谨慎,不能粗心大意。